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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7 (二)组织领导 如果说党的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那么,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在组织上对刑法立法的坚强领导则是 立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时,党 中央的及时决策无疑促进了刑法立法的顺利进行。 共产党在组织上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成立了 专门的机构进行刑法的起草工作。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最早始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 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并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4年,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从这两个草案的规定看, 有一些规定实际上为以后的草案所采纳,因此,这次准备工作为以后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以后,刑法的起草工作受中央书记处和彭真 同志的直接领导,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具体负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日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后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其主持下, 刑法的起草、补充和修改工作得以正常地进行。其二,在立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待决问题都及时向党 中央报告请示。例如,1962年,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而搁浅的刑法起草工作重新启动后,多次向社会 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取得一致的意见对刑法草案第22稿又进行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但是,对于意 见分歧较大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定夺,如:刑法总则前面是否要增加一个前言问题;监督劳 动可否作为一个刑种问题;要不要拘役问题;管制的适用对象、期限和执行方法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 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可否减刑问题:罚金的适用对象问题:数罪并罚问题: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无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已执行的部分可否折抵问题:关于假释的问题:可否将侵犯公共财产罪和侵 犯公民财产罪合并为一章的问题;通奸能否犯罪化的问题:198.1982)等等,都曾向彭真同志和中央 政法小组写出过报告予以请示。再如,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我们知道,由于反革命罪不是一个严格 科学的法律概念,反革命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清,因此,早在1988年刑法修改被列入议事日程之 后,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已基本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到了1989年10月,虽然在中国法 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年会上针对是否修改的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看法,但是这种争议还是在学 术争鸣的范围之内的。然而,到了1990年,有一位刑法教授曾先后两次撰文抨击主张修改反革命罪 的学者们,认为修改反革命罪是一个危险的抉择,从而为纯属学术争鸣的问题扣上了政治错误的帽 子。这种见解通过一定的渠道上达到了中共中央以后,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91年1月,中共 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时,明确指示,反革命罪一定要修改,而且要尽快 进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中央可以做工作,可以发文件。23]在党中央的指示下,反革命罪最终被修 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此可见,党中央的这一坚决修改反革命罪罪名的决策,不仅保证了刑法立法 的科学性,而且鲜明地维护了学术争鸣的规范性。其三,对于一些重要的刑法草案稿,都报经中央有 关领导审查或审议。例如,1957年6月的刑法草案第2稿经过了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审查 修改以后,提交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该次会议还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所提意 见将其修改后作为公布草案试行,但由于反右斗争的开展而没有公布;1963年10月的刑法草案第33 稿经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审查并原则同意,但由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影 响,也没有公布;1979年5月的刑法草案第37稿经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在修改以后提交五届人大 二次会议审议并获得一致通过。以上说明,如果没有共产党在组织上的坚强领导,刑法的起草工作是 很难顺利进行的。 (三)工作方法上的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一 种工作方法。在我国,民主立法作为工作方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集思广益,认真听取来自各方面的 建议并加以必要的尊重。事实上,民主立法的工作方法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律的本质所决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二) 组织领导 如果说党的政策是刑法的灵魂 ,那么 ,作为执政党 ,我们党在组织上对刑法立法的坚强领导则是 立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在刑法立法过程中 ,如果遇到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时 ,党 中央的及时决策无疑促进了刑法立法的顺利进行。 共产党在组织上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 ,成立了 专门的机构进行刑法的起草工作。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最早始于 1950 年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 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 ,并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4 年 ,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从这两个草案的规定看 , 有一些规定实际上为以后的草案所采纳 ,因此 ,这次准备工作为以后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954 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以后 ,刑法的起草工作受中央书记处和彭真 同志的直接领导 ,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具体负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目标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后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其主持下 , 刑法的起草、补充和修改工作得以正常地进行。其二 ,在立法过程中 ,遇到疑难待决问题都及时向党 中央报告请示。例如 ,1962 年 ,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而搁浅的刑法起草工作重新启动后 ,多次向社会 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取得一致的意见对刑法草案第 22 稿又进行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但是 ,对于意 见分歧较大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时难以定夺 ,如 :刑法总则前面是否要增加一个前言问题 ;监督劳 动可否作为一个刑种问题 ;要不要拘役问题 ;管制的适用对象、期限和执行方法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的 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可否减刑问题 ;罚金的适用对象问题 ;数罪并罚问题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无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已执行的部分可否折抵问题 ;关于假释的问题 ;可否将侵犯公共财产罪和侵 犯公民财产罪合并为一章的问题 ;通奸能否犯罪化的问题 ; [2 ] (P1968 - 1982)等等 ,都曾向彭真同志和中央 政法小组写出过报告予以请示。再如 ,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我们知道 ,由于反革命罪不是一个严格 科学的法律概念 ,反革命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清 ,因此 ,早在 1988 年刑法修改被列入议事日程之 后 ,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已基本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到了 1989 年 10 月 ,虽然在中国法 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年会上针对是否修改的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但是这种争议还是在学 术争鸣的范围之内的。然而 ,到了 1990 年 ,有一位刑法教授曾先后两次撰文抨击主张修改反革命罪 的学者们 ,认为修改反革命罪是一个危险的抉择 ,从而为纯属学术争鸣的问题扣上了政治错误的帽 子。这种见解通过一定的渠道上达到了中共中央以后 ,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91 年 1 月 ,中共 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时 ,明确指示 ,反革命罪一定要修改 ,而且要尽快 进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 ,中央可以做工作 ,可以发文件。[23 ]在党中央的指示下 ,反革命罪最终被修 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此可见 ,党中央的这一坚决修改反革命罪罪名的决策 ,不仅保证了刑法立法 的科学性 ,而且鲜明地维护了学术争鸣的规范性。其三 ,对于一些重要的刑法草案稿 ,都报经中央有 关领导审查或审议。例如 ,1957 年 6 月的刑法草案第 2 稿经过了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审查 修改以后 ,提交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该次会议还作出决议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所提意 见将其修改后作为公布草案试行 ,但由于反右斗争的开展而没有公布 ;1963 年 10 月的刑法草案第 33 稿经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审查并原则同意 ,但由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影 响 ,也没有公布 ;1979 年 5 月的刑法草案第 37 稿经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 ,在修改以后提交五届人大 二次会议审议并获得一致通过。以上说明 ,如果没有共产党在组织上的坚强领导 ,刑法的起草工作是 很难顺利进行的。 (三) 工作方法上的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 ,法的创制过程 ,实际上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制度 ,也是一 种工作方法。在我国 ,民主立法作为工作方法 ,就是在立法过程中集思广益 ,认真听取来自各方面的 建议并加以必要的尊重。事实上 ,民主立法的工作方法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律的本质所决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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