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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法学论坛 2002年 打击少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4.关于死刑的思想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可 以说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死刑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还与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民众的死刑 观密切相连。因此,死刑的命运实际上是由统治者的刑罚观所支配的刑事政策导向和民众对死刑的 认同度所决定的,并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犯罪的现实情况。 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们党对死刑的一贯态度。对此,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曾经有过 许多专门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指出:“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141(我们“必须坚持少杀,严 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州201(P27)“杀人愈少愈好。州201(P1284)“凡介在可杀可不 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州2]为了真正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实处,毛泽东同 志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思想并最终法律化。他指出:“对于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 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 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州141(40)应当说,我国79刑法的死刑设置是符合当时社会犯罪状 况的。单就刑法分则死刑的设置和分布而言,28个死刑罪名集中分布在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四章中。在这些犯罪中,除了贪污罪以外,其他死刑犯罪在犯罪手 段上均具有破坏性或暴力性。因此,79刑法对死刑的设置无论是数量还是分布都鲜明地反映了立 法者对死刑的严肃态度。 然而,随着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一个国家的立法也应随之作出及时的应对。上世纪80年代初,由 于多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变得日益严峻,严重的暴力犯罪呈直线上升的发展态势,这极 大地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的思想、价值观 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而严重的经济犯罪也因此急剧增加。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党调整了惩治犯罪的战 略,确立了“严打”方针,强化了死刑的威慑效应。诚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 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 杀一做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 广东卖淫罪犯那么猖獗,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 犯罪特别严重的致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一 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是刘青山,一个是张子善,起了很大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 了,要多杀几个,这才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州22由此可见,死刑的必要性取决于犯罪的现实情况。事实 上,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判死刑,就不能伸张正义,震慑犯罪。如此一来,他们就会 更加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并进而危及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我国97刑法坚决贯彻了党所倡导的限制死刑的方针。从刑法总则看,不仅对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和不得适用死刑的情况作了较79刑法更具操作性的合理修改,而且也重申了79 刑法所规定的死刑核准制度。从刑法分则看,虽然总体上没有削减79刑法及其后的单行刑法所规定 的可处死刑的罪种数量,但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罪种大都作了情节上的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危害极端严 重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死刑。由这些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党对死刑的严肃谨慎态度。 当然,从世界范围内看,我国的死刑罪种是较多的,而且,有些罪种的死刑规定从法理上说也还有 讨论的余地,例如经济犯罪众多的死刑规定,少数绝对确定的死刑规定等等。因此,如何在立法中全 面贯彻党慎用死刑的政策尚需要进一步深入地研究。 我们党的政策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除上述之外还有很多,例如,法律平等的思想、原则性与灵活 性相结合的思想、借鉴有益法律文化的思想、惩治腐败的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以及正确区 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界限的思想等等,都较为充分地体现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打击少数 ,分化瓦解犯罪势力 ,有着重要的作用。 4. 关于死刑的思想 死刑 ,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是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的 ,因此 ,可 以说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死刑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 ,而且还与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民众的死刑 观密切相连。因此 ,死刑的命运实际上是由统治者的刑罚观所支配的刑事政策导向和民众对死刑的 认同度所决定的 ,并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犯罪的现实情况。 在我国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们党对死刑的一贯态度。对此 ,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曾经有过 许多专门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指出“: 杀人要少 ,但是决不废除死刑。”[14 ] (P459)我们“必须坚持少杀 ,严 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20 ] (P1271)“杀人愈少愈好。”[20 ] (P1284)“凡介在可杀可不 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 ,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21 ]为了真正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实处 ,毛泽东同 志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思想并最终法律化。他指出“: 对于有血债或其他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 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 ,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 ,并迅速执行。对于没有血债 ,民愤不大和 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 ,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 ,而又罪该处死者 ,应当采取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 执行 ,强迫劳动 ,以观后效的政策。”[14 ] (P40) 应当说 ,我国 79 刑法的死刑设置是符合当时社会犯罪状 况的。单就刑法分则死刑的设置和分布而言 ,28 个死刑罪名集中分布在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四章中。在这些犯罪中 ,除了贪污罪以外 ,其他死刑犯罪在犯罪手 段上均具有破坏性或暴力性。因 此 ,79 刑法对死刑的设置无论是数量还是分布都鲜明地反映了立 法者对死刑的严肃态度。 然而 ,随着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 ,一个国家的立法也应随之作出及 时的应对。上世纪 80 年代初 ,由 于多种复杂的原因 ,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变得日益严峻 ,严重的暴力犯罪呈直线上升的发展态势 ,这极 大地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人们的思想、价值观 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而严重的经济犯罪也因此急剧增加。面对这种状况 ,我们党调整了惩治犯罪的战 略 ,确立了“严打”方针 ,强化了死刑的威慑效应。诚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 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 事罪犯 ,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 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 ,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 ? 广东卖淫罪犯那么猖獗 ,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 ? 老鸨 ,抓了几次不改 ,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 犯罪特别严重的 ,致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 ,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 ? 一 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 ,一个是刘青山 ,一个是张子善 ,起了很大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 了 ,要多杀几个 ,这才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22 ]由此可见 ,死刑的必要性取决于犯罪的现实情况。事实 上 ,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判死刑 ,就不能伸张正义 ,震慑犯罪。如此一来 ,他们就会 更加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 ,并进而危及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我国 97 刑法坚决贯彻了党所倡导的限制死刑的方针。从刑法总则看 ,不仅对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和不得适用死刑的情况作了较 79 刑法更具操作性的合理修改 ,而且也重申了 79 刑法所规定的死刑核准制度。从刑法分则看 ,虽然总体上没有削减 79 刑法及其后的单行刑法所规定 的可处死刑的罪种数量 ,但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罪种大都作了情节上的严格限制 ,规定只有危害极端严 重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死刑。由这些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党对死刑的严肃谨慎态度。 当然 ,从世界范围内看 ,我国的死刑罪种是较多的 ,而且 ,有些罪种的死刑规定从法理上说也还有 讨论的余地 ,例如 ,经济犯罪众多的死刑规定 ,少数绝对确定的死刑规定等等。因此 ,如何在立法中全 面贯彻党慎用死刑的政策尚需要进一步深入地研究。 我们党的政策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除上述之外还有很多 ,例如 ,法律平等的思想、原则性与灵活 性相结合的思想、借鉴有益法律文化的思想、惩治腐败的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以及正确区 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界限的思想等等 ,都较为充分地体现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 46 法学论坛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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