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5 薄弱、藐视法纪或不顾整体利益而实施犯罪的,也要严肃处理,只不过,这种处理只是作为说服教育的 辅助手段。从刑法的规定看,由于这类犯罪还不是从根本上敌视、颠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以,规定 的刑罚相对较为宽和。例如,对于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一般不过是2年3年或5 年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最高也只是7年有期徒刑。对于过失犯罪规定的最高刑大体 上也是如此。对于人民内部犯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 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 适用缓刑。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刑法是坚决贯彻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精神的。 3.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对犯罪分子所一贯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 东同志就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 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 应有宽大的处理。州2]6解放战争时期,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指出:“除了可以 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根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以外,必须 实行对一切的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2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宪章化。《共同纲领》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 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 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 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这一规定是建国初期镇压反 革命立法的依据。1950年7月,针对当时镇反过程中“宽大无边"”的现象,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 合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面遵照共同纲领的规 定,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而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须贯彻 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以期团结 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达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从同犯罪作 斗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它反映了我们党改造人类的伟大气魄,体现了斗争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 的灵活性。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正确的、成功的、有效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要求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原则上 必须加以惩办,罪恶重大的还要依法从严惩办:另一方面又要求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 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是其基本的精神,也是刑 法的灵魂。因为,没有区别对待就没有政策,没有区别对待也就没有刑法。因而,在我国79刑法中对 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97刑法取消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但这绝不意味着现行刑法没有贯彻这一政策。 从刑法总则看,首先刑法规定的众多的处罚情节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例如,刑法对未成年 人犯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和立功等,依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这 集中体现了区别对待的要求。其次,刑法确立的严密的刑罚体系为司法实践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政策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性质不同的轻重有别的刑罚方法构成的,这些刑罚方法既 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从而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适用。最后,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减刑以及假释等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我们党所一贯倡导的给出路的思想。 从刑法分则看,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确立了一个由十大类犯罪构成的分则体系,而 且还为各种具体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 质、轻重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依法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 总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经验的总结。它对于争取改造多数,孤立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薄弱、藐视法纪或不顾整体利益而实施犯罪的 ,也要严肃处理 ,只不过 ,这种处理只是作为说服教育的 辅助手段。从刑法的规定看 ,由于这类犯罪还不是从根本上敌视、颠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所以 ,规定 的刑罚相对较为宽和。例如 ,对于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一般不过是 2 年、3 年或 5 年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最高也只是 7 年有期徒刑。对于过失犯罪规定的最高刑大体 上也是如此。对于人民内部犯罪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 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依法 适用缓刑。这些规定表明 ,我国刑法是坚决贯彻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精神的。 3. 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是我们党对犯罪分子所一贯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早在抗日战争时期 ,毛泽 东同志就指出“: 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 ,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 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 ,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 , 应有宽大的处理。”[12 ] (P767)解放战争时期 ,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 ,毛泽东同志指出“: 除了可以 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以外 ,必须 实行对一切的人的宽大政策 ,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20 ] 1949 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宪章化。《共同纲领》第 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 活动 ,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 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 ,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 力后 ,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 ,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 ,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 ,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这一规定是建国初期镇压反 革命立法的依据。1950 年 7 月 ,针对当时镇反过程中“宽大无边”的现象 ,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 合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必面遵照共同纲领的规 定 ,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 ,而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 ,又必须贯彻 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即首恶者必办 ,胁从者不问 ,立功者受奖的政策 ,不可偏废 ,以期团结 人民 ,孤立反革命分子 ,而达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从同犯罪作 斗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 ,它反映了我们党改造人类的伟大气魄 ,体现了斗争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 的灵活性。实践证明 ,这是一项正确的、成功的、有效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一方面要求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原则上 必须加以惩办 ,罪恶重大的还要依法从严惩办 ;另一方面又要求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 ,实行区别 对待。做到宽严相济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是其基本的精神 ,也是刑 法的灵魂。因为 ,没有区别对待就没有政策 ,没有区别对待也就没有刑法。因而 ,在我国 79 刑法中对 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 97 刑法取消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 ,但这绝不意味着现行刑法没有贯彻这一政策。 从刑法总则看 ,首先 ,刑法规定的众多的处罚情节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例如 ,刑法对未成年 人犯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依据不同的情况 ,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这 集中体现了区别对待的要求。其次 ,刑法确立的严密的刑罚体系为司法实践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政策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性质不同的、轻重有别的刑罚方法构成的 ,这些刑罚方法既 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 ,从而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适用。最后 ,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减刑以及假释等制度的规定 ,也体现了我们党所一贯倡导的给出路的思想。 从刑法分则看 ,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确立了一个由十大类犯罪构成的分则体系 ,而 且还为各种具体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 质、轻重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 ,依法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 总之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经验的总结。它对于争取改造多数 ,孤立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5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