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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学论坛 2002年 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事实上,早在1957年,全党就围绕着两类矛盾的课题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以毛泽东同志 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的公开发表为标志,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就如何解决社会 的主要矛盾问题,找到了较为圆满的答案。毛泽东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充满了矛盾,正是这些矛 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前进。“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 盾。州8]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前者是“对抗性的矛盾”,后者 “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 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8]当敌我矛盾双方的对立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时,发展到最后往往要通过各 种冲突的形式来解决;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一般不会打破统一体,不需要外部对抗性的激烈冲突 的斗争形式来解决,而是要通过自身的矛盾斗争,使矛盾的统一体日渐巩固和发展。所以,“我们历来 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 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 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8]对于 人民内部的矛盾,我们不能采用专政的方法解决。因为,“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 民压迫另一部分人民。81但是,这也绝不意味着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不需要通过刑法加以 解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对于绝大多数 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方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不能教育或者教育无效的时候,应 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8](25)这说明,对于人民内部因犯罪造成的内部矛盾 要坚决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加以解决,但这两种处罚只能作为实行民主方法的辅助方法。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且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 系。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上的犯罪,包括敌对分子的破坏和人民内部的犯罪两大类。其中,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是少数,普通刑事犯罪是多数;而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是少数,属于人 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是多数。目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经 济的犯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主义 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有贪 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 过去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 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 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州8(69)由此可见,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惩治,党和国家向来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妄图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是所有犯罪中最危险的一类犯罪。杀人、抢劫、强 奸、爆炸、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重大的贪 污、受贿、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挖社会主义的墙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的还严重地危害 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对于这些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事实上,只有运用刑法这个强大的武器给予这些严重犯罪以坚决打击, 充分发挥法的专政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才能促进和加强廉政 建设,也才能使公民安心生产、安心工作,发扬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应该看到,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其功能不仅表现在对敌对阶级、敌对势 力的专政上,而且表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上。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某 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9这说明, 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最终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因此,在人民内部,对于少数意志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事实上 ,早在 1957 年 ,全党就围绕着两类矛盾的课题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以毛泽东同志 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的公开发表为标志 ,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就如何解决社会 的主要矛盾问题 ,找到了较为圆满的答案。毛泽东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社会充满了矛盾 ,正是这些矛 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前进。“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 ,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 盾。”[18 ]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 ,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前者是“对抗性的矛盾”,后者 “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 ,是非对抗性的 ;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 ,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 , 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18 ]当敌我矛盾双方的对立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时 ,发展到最后往往要通过各 种冲突的形式来解决 ;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 ,一般不会打破统一体 ,不需要外部对抗性的激烈冲突 的斗争形式来解决 ,而是要通过自身的矛盾斗争 ,使矛盾的统一体日渐巩固和发展。所以“, 我们历来 就主张 ,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 ,解决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采用专政和民主 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专政的第一个作用 ,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 革命的剥削者 ,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 ,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18 ]对于 人民内部的矛盾 ,我们不能采用专政的方法解决。因为“, 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 ,不能由一部分人 民压迫另一部分人民。”[18 ]但是 ,这也绝不意味着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不需要通过刑法加以 解决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必须坚决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 ,对于绝大多数 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方法 ,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 不能教育或者教育无效的时候 ,应 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 ,不能手软。”[8 ] (P253) 这说明 ,对于人民内部因犯罪造成的内部矛盾 要坚决采用刑罚处罚的方法加以解决 ,但这两种处罚只能作为实行民主方法的辅助方法。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并且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 系。总体而言 ,我国社会上的犯罪 ,包括敌对分子的破坏和人民内部的犯罪两大类。其中 ,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是少数 ,普通刑事犯罪是多数 ;而在普通刑事犯罪中 ,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是少数 ,属于人 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是多数。目前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经 济的犯罪 ,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 在社会主义 社会 ,仍然有反革命分子 ,有敌特分子 ,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 ,有贪 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 ,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 过去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 ,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阶级斗争 ,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 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 ,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 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8 ] (P169) 由此可见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惩治 ,党和国家向来是非常重视的。因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妄图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是所有犯罪中最危险的一类犯罪。杀人、抢劫、强 奸、爆炸、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 ,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重大的贪 污、受贿、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 ,挖社会主义的墙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有的还严重地危害 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对于这些严重的犯罪 ,我国刑法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 恶劣的 ,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事实上 ,只有运用刑法这个强大的武器给予这些严重犯罪以坚决打击 , 充分发挥法的专政作用 ,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才能促进和加强廉政 建设 ,也才能使公民安心生产、安心工作 ,发扬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应该看到 ,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 ,其功能不仅表现在对敌对阶级、敌对势 力的专政上 ,而且表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上。恩格斯指出“: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某 种社会职能为基础 ,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9 ]这说明 , 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最终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因此 ,在人民内部 ,对于少数意志 44 法学论坛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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