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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3 带来害处。因此,可由有关部门先制定单行法规,等到经验成熟后再考虑补充到刑法中去。49) 经验型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技术上的体现,就是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法。对此,彭真同志曾 明确地指出,现在美国、欧洲、日本都在讲法律泛滥成灾。他们不是法不完备,而是泛滥成灾。有些欧 洲朋友劝告我们要防止法律泛滥成灾。我们的法决不能像他们那样,搞得那么繁琐。法,繁了不行。 繁了,谁也记不住,叫人怎么执行?所以,法还是要简明扼要。16]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 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 国。1611)应当说,在立法时,我们确实贯彻了党的立法指导思想。因而总括来看79刑法呈现出了 粗线条的形态。然而,97刑法坚持了统一完备具体明确的立法原则,从条文的个数看,79刑法规定了 192个条文,而97刑法则规定了452个条文;从罪种个数上看,79刑法规定了130种犯罪,而97刑法 则规定了413种犯罪,这是否意味着79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够科学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97刑法通过之前,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宜粗 不宜细”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值得反思。因为,法律的粗疏不仅为司法的擅断提供了客观基础,而且 还会产生有法难依、法律虚置、自动无效现象,如此,则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从而不符合 法制进步和完善的要求。从应然的角度看,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这不仅有利于法律的实 施,而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以上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以此作为79刑法 指导思想的整体评判却又是不全面的。 我们认为,对79刑法粗疏立法的评价应该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脱离一定的条件对历史 横加指责,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上,当时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不仅反映了我们严 肃、谨慎和务实的态度,而且有其历史必然性。开创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经验逐步积累 的过程。我国的刑法起草工作自1950年开始,截止到1979年刑法通过,历经29个年头。然而,这一 时期是我国的各项事业在艰难中曲折发展的时期,其间,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刑法的起草工作曾 一再受到挫折,有时停顿竟长达十多年。1976年,“四人帮"”的折戟沉沙,虽然使我们看到了社会主义 事业发展的希望,但是,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当时的中国依然千头万绪,百废待兴。因此,刑法起 草的工作并没有立即正式启动。由此看来,从1950年至1979年,刑法起草的有效工作时间少之又 少,在短暂的仅仅五、六年时间内怎能制定出一部详尽完备的刑法典?此其一。其二,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前夕,刑法的制定重新受到重视并且需要快马加鞭地进行。然而,此时恰是我国的政治、经济 等社会各项事业步入正轨的起始,我们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一切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一 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焕发出了活力,另一方面,也使犯罪的发生与发展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 这种情况下,很难对犯罪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作出科学的把握和预测。同时,由于深受文化大革命无法 无天之害,法制成了当时人们共同的心声和渴望,“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在这种背景下,79 刑法呈现出粗线条的形态实乃当时形势之必然。其三,97刑法统一完备的特点不是对党的立法指导 思想的否定,相反,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的反映。如果说79刑法受当时 诸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粗疏的特点,那么,97刑法渐趋完备也是由制定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因素所 决定的。在97刑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等一直在稳步发展,这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顺利开展提 供了良好的契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犯罪在这一时期的发展现状及其 态势已经较为充分地凸现出来。同时,17年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当充分的实际经验。 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制定出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是具有现实条件的。总之,对“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 法应以历史的眼光放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评价,脱离了这一条件所作的任何评价都是偏颇的。 2.关于两类矛盾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 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日益突出 起来。因此,如何正确认定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则是我们党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带来害处。因此 ,可由有关部门先制定单行法规 ,等到经验成熟后再考虑补充到刑法中去。[4 ] (P19 - ) 经验型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技术上的体现 ,就是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法。对此 ,彭真同志曾 明确地指出 ,现在美国、欧洲、日本都在讲法律泛滥成灾。他们不是法不完备 ,而是泛滥成灾。有些欧 洲朋友劝告我们要防止法律泛滥成灾。我们的法决不能像他们那样 ,搞得那么繁琐。法 ,繁了不行。 繁了 ,谁也记不住 ,叫人怎么执行 ? 所以 ,法还是要简明扼要。[16 ]我们这样一个大国 ,各地政治、经济、 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 ,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 ,不能规定太细 ,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 国。[16 ] (P137)应当说 ,在立法时 ,我们确实贯彻了党的立法指导思想。因而总括来看 79 刑法呈现出了 粗线条的形态。然而 ,97 刑法坚持了统一完备具体明确的立法原则 ,从条文的个数看 ,79 刑法规定了 192 个条文 ,而 97 刑法则规定了 452 个条文 ;从罪种个数上看 ,79 刑法规定了 130 种犯罪 ,而 97 刑法 则规定了 413 种犯罪 ,这是否意味着 79 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够科学呢 ? 对于这个问题 ,在 97 刑法通过之前 ,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有的学者认为“, 宜粗 不宜细”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 ,值得反思。因为 ,法律的粗疏不仅为司法的擅断提供了客观基础 ,而且 还会产生有法难依、法律虚置、自动无效现象 ,如此 ,则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从而不符合 法制进步和完善的要求。[17 ]从应然的角度看 ,该繁则繁 ,该简则简 ,繁简得当 ,这不仅有利于法律的实 施 ,而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 ,以上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 ,以此作为 79 刑法 指导思想的整体评判却又是不全面的。 我们认为 ,对 79 刑法粗疏立法的评价应该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 ,脱离一定的条件对历史 横加指责 ,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上 ,当时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不仅反映了我们严 肃、谨慎和务实的态度 ,而且有其历史必然性。开创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经验逐步积累 的过程。我国的刑法起草工作自 1950 年开始 ,截止到 1979 年刑法通过 ,历经 29 个年头。然而 ,这一 时期是我国的各项事业在艰难中曲折发展的时期 ,其间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 ,刑法的起草工作曾 一再受到挫折 ,有时停顿竟长达十多年。1976 年“, 四人帮”的折戟沉沙 ,虽然使我们看到了社会主义 事业发展的希望 ,但是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 ,当时的中国依然千头万绪 ,百废待兴。因此 ,刑法起 草的工作并没有立即正式启动。由此看来 ,从 1950 年至 1979 年 ,刑法起草的有效工作时间少之又 少 ,在短暂的仅仅五、六年时间内怎能制定出一部详尽完备的刑法典 ? 此其一。其二 ,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前夕 ,刑法的制定重新受到重视并且需要快马加鞭地进行。然而 ,此时恰是我国的政治、经济 等社会各项事业步入正轨的起始 ,我们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 ,一切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一 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焕发出了活力 ,另一方面 ,也使犯罪的发生与发展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在 这种情况下 ,很难对犯罪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作出科学的把握和预测。同时 ,由于深受文化大革命无法 无天之害 ,法制成了当时人们共同的心声和渴望“, 有比没有好”“, 快搞比慢搞好”,在这种背景下 ,79 刑法呈现出粗线条的形态实乃当时形势之必然。其三 ,97 刑法统一完备的特点不是对党的立法指导 思想的否定 ,相反 ,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的反映。如果说 79 刑法受当时 诸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粗疏的特点 ,那么 ,97 刑法渐趋完备也是由制定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因素所 决定的。在 97 刑法通过之前 ,我国的政治、经济等一直在稳步发展 ,这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顺利开展提 供了良好的契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 ,犯罪在这一时期的发展现状及其 态势已经较为充分地凸现出来。同时 ,17 年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当充分的实际经验。 因此 ,在这一背景下 ,制定出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是具有现实条件的。总之 ,对“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 法应以历史的眼光放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评价 ,脱离了这一条件所作的任何评价都是偏颇的。 2. 关于两类矛盾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 ,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而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 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日益突出 起来。因此 ,如何正确认定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则是我们党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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