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思 佚 篇 解放运动作比呢?传统的力量是强大的。君不见直 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 至今日仍然有人反对全球化大趋势中普遍认可的 此,我们所失的更大。”他的道理是,打伤人就是“现 精神和物质文明,仍然有人对世界主义说“不”,仍 行犯”,运动中被称为“卖国贼”的曹汝霖、章宗祥等 然有人主张尊孔读经,仍然有人主张恢复繁体汉 纵然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也仍有自由,民众 字,仍然有人在儒家经典中寻找现代性的因子,主 不能侵犯。他让学生到检厅自首的言论甫出,即遭 张建立“儒教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有人甚至是官员 到蓝公武等人的反驳。要法律,要稳定的秩序呢?还 带头发起大规模祭祀活动。可以断定:“五四”一代 是要人道和正义?北京《晨报》专门载文讨论“学生 对传统的破坏,实在太不够了! 事件和国家法律问题”,其中提出:第一个疑问就是 国家和正义到底能不能一致?我们人类对于反正义 爱国主义与个人主义 的国家裁判,到底有没有服从的义务?第二个疑问: 就是法律的功用,到底是在除暴去恶,或是单在维 五四运动被称为“爱国运动”,救亡图存,是清 持秩序?接着指出:“现在的国家法律的观念:第一 末直至“五四”一代的基本主题。比起辛亥的一代, 要希望和正义相合。…反人道正义的国家和法 “五四”一代更为激进的地方,在于进一步质疑国 律,我们实在没有受他们裁判的义务。我们要到正 家,反对国家主义。他们高倡“民主”与“科学”,是民 义门前去自首,不要到强权武力门前去自首:我们 主的爱国者、科学的爱国者。他们心目中的国家, 要服从正义的裁判,我们决不甘心受强权武力的裁 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这 判。像这样的国家的法律,不许人保全他自己的国 里说的科学的爱国,实际上是理性的爱国,也即 家,不许人讲公理,不许人谈正义,就应该不要它才 俄国知识分子恰达耶夫说的爱“真理的祖国”。 是…“知识分子群起为学生辩护,提倡“司法独 一般说来,专制主义者、传统主义者,都一 立”和“教育独立”,捍卫思想、言论和出版自由。 致标榜国家的利益至上,并主张无条件地服从。 1919年11月,剑农撰文明确指出:“宪法的性 当时,一代精英如严复,梁启超等,都散布过大量 质,从一方面说,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从他方面说, 的效忠国家的论调。严复提出,保存国家并使国 是范围政府的行动。”“无论甚么法律,(除开宪法) 家强大,是衡量价值、制度和观念的唯一标准:梁启 大都是由行政立法两部的合力制定的。假若一党派 超则明确表示,要站在中国的民族主义的主流之 得势,不问良恶,无论什么法律,都可制定:别一党 中。 派得势,不问良恶,无论什么法律,都可推翻,(舆论 这种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思想观念,同样为 无势力的国尤然)。把人民万不可丧失的言论出版 后来的政治家所推广,那后果是可以想见的。孙中 自由权,委托于这种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实在是非 山首倡“国家自由”论,说“自由”这个名词“万不可常危险的。”1920年8月,胡适、李大钊等发表《争 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 自由的宣言》,宜言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经验了 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蒋介石后来发展了这样的 种种不自由的痛苦。便是政局变迁,这党把那党赶 思想,反对“个人自由”。他强调说:“在社会上,就是 掉,然全国不自由的痛苦仍同从前一样。政治逼追 要服从各级政府,遵守一切法令。必须我们都能严 我们到这样无路可走的时候,我们便不得不起一种 守纪律,服从领袖!”就在这一国家至上的思想基础 彻底觉悟,认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发动,则不会有 上,又引进“党在国上”、“一党专政”的思想,建立起 真共和实现。”宜言正式提出,《治安警察条例》应即 国民党的现代独裁统治。 废止。 宪法和法律是隶属于国家的。对待所谓“法治” 民主和共和精神,是“五四”一代所热烈鼓吹 的态度,未尝不可以看作是对国家的态度的一个侧 的。事实上,他们不但是一群激情主义者,也是 面。五四事件发生后,北大教授梁漱溟发表《论学生 一群理性主义者,并不如后来的学者指责的那样一 事件》一文,公然提出:“我恩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 味“激进”一“激进主义”在学者手里成了盲目、狂 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 热的代名词。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强调国家的民 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 主性质,甚至认为没有民主便没有国家。陈独秀 68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解放运动作比呢? 传统的力量是强大的。 君不见直 至今日仍然有人反对全球化大趋势中普遍认可的 精神和物质文明,仍然有人对世界主义说“不”,仍 然有人主张尊孔读经, 仍然有人主张恢复繁体汉 字, 仍然有人在儒家经典中寻找现代性的因子,主 张建立“儒教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有人甚至是官员 带头发起大规模祭祀活动。 可以断定:“五四”一代 对传统的破坏,实在太不够了! 爱国主义与个人主义 五四运动被称为“爱国运动”,救亡图存,是清 末直至“五四”一代的基本主题。 比起辛亥的一代, “五四” 一代更为激进的地方, 在于进一步质疑国 家,反对国家主义。他们高倡“民主”与“科学”,是民 主的爱国者、 科学的爱国者。 他们心目中的国家, 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国家, 是人民的国家。 这 里说的科学的爱国, 实际上是理性的爱国, 也即 俄国知识分子恰达耶夫说的爱“真理的祖国”。 一般说来, 专制主义者、 传统主义者, 都一 致 标 榜 国 家 的 利 益 至 上, 并主张无条件地服从。 当时, 一代精英如严复、梁启超等,都散布过大量 的效忠国家的论调。 严复提出, 保存国家并使国 家强大,是衡量价值、制度和观念的唯一标准;梁启 超则明确表示, 要站在中国的民族主义的主流之 中。 这种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思想观念,同样为 后来的政治家所推广,那后果是可以想见的。 孙中 山首倡“国家自由”论,说“自由”这个名词“万不可 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 个人不可太过自 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蒋介石后来发展了这样的 思想,反对“个人自由”。他强调说:“在社会上,就是 要服从各级政府,遵守一切法令。 必须我们都能严 守纪律,服从领袖!”就在这一国家至上的思想基础 上,又引进“党在国上”、“一党专政”的思想,建立起 国民党的现代独裁统治。 宪法和法律是隶属于国家的。对待所谓“法治” 的态度,未尝不可以看作是对国家的态度的一个侧 面。五四事件发生后,北大教授梁漱溟发表《论学生 事件》一文,公然提出:“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 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 遵判服罪。 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 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 此,我们所失的更大。”他的道理是,打伤人就是“现 行犯”,运动中被称为“卖国贼”的曹汝霖、章宗祥等 纵然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也仍有自由,民众 不能侵犯。 他让学生到检厅自首的言论甫出,即遭 到蓝公武等人的反驳。要法律、要稳定的秩序呢?还 是要人道和正义? 北京《晨报》专门载文讨论“学生 事件和国家法律问题”,其中提出:第一个疑问就是 国家和正义到底能不能一致?我们人类对于反正义 的国家裁判,到底有没有服从的义务?第二个疑问: 就是法律的功用,到底是在除暴去恶,或是单在维 持秩序? 接着指出:“现在的国家法律的观念:第一 要希望和正义相合。 ……反人道正义的国家和法 律,我们实在没有受他们裁判的义务。 我们要到正 义门前去自首,不要到强权武力门前去自首;我们 要服从正义的裁判,我们决不甘心受强权武力的裁 判。 像这样的国家的法律,不许人保全他自己的国 家,不许人讲公理,不许人谈正义,就应该不要它才 是…… ”知识分子群起为学生辩护,提 倡“司 法 独 立”和“教育独立”,捍卫思想、言论和出版自由。 1919 年 11 月,剑农撰文明确指出:“宪法的性 质,从一方面说,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从他方面说, 是范围政府的行动。 ”“无论甚么法律,(除开宪法) 大都是由行政立法两部的合力制定的。假若一党派 得势,不问良恶,无论什么法律,都可制定;别一党 派得势,不问良恶,无论什么法律,都可推翻,(舆论 无势力的国尤然)。 把人民万不可丧失的言论出版 自由权,委托于这种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实在是非 常危险的。 ”1920 年 8 月,胡适、李大钊等发表《争 自由的宣言》,宣言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经验了 种种不自由的痛苦。 便是政局变迁,这党把那党赶 掉,然全国不自由的痛苦仍同从前一样。 政治逼迫 我们到这样无路可走的时候,我们便不得不起一种 彻底觉悟,认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发动,则不会有 真共和实现。”宣言正式提出,《治安警察条例》应即 废止。 民主和共和精神,是“五 四”一 代 所 热 烈 鼓 吹 的。 事实上, 他们不但是一群激情主义者, 也是 一群理性主义者,并不如后来的学者指责的那样一 味“激进”——“激进主义”在学者手里成了盲目、狂 热的代名词。 陈独秀、 李大钊等人强调国家的民 主性质, 甚至认为没有民主便没有国家。 陈独秀 思 人女史 间 百 性 立 间 百 性 立 佚 篇 68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