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3所述,新大洲控股与深圳前 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000.00万元,收款账户确认书指定收款单位为为新大洲控股第一大 股东尚衡冠通。尚衡冠通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1,0000 元和2018年1月5日收到2,0000万元,实际借款3,0000元,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41,204,38356元。因新大洲控股 未能提供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函证地址和联系人,我们 无法通过函证程序确认该笔借款本息的准确性。 5、新大洲控股2018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062亿元,营运资金为 负406亿元。且由于诉讼事项导致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 被冻结,一年内到期需归还的借款9.51亿元,其中:逾期1.56亿元, 巨额税款及到期债务不能按期偿还和支付,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 产被冻结査封,存在违规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所属关联企 业提供担保,大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大额资金等。此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査尚未有最终结论。上述事项表明,新大 洲控股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 新大洲控股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4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 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新大洲控股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 务报表是否恰当 6、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琼调査字2019001号”《调査通知书》,因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新大洲控股进行立案调査,截止本审计报 告出具日,调査正在进行中,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 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新大洲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审计报告第4页审计报告 第 4 页 4、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3 所述,新大洲控股与深圳前 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000.00 万元,收款账户确认书指定收款单位为为新大洲控股第一大 股东尚衡冠通。尚衡冠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 1,000.00 万 元和 2018 年 1 月 5 日收到 2,000.00 万元,实际借款 3,000.00 万元,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息合计 41,204,383.56 元。因新大洲控股 未能提供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函证地址和联系人,我们 无法通过函证程序确认该笔借款本息的准确性。 5、新大洲控股 2018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10.62 亿元,营运资金为 负 4.06 亿元。且由于诉讼事项导致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 被冻结,一年内到期需归还的借款 9.51 亿元,其中:逾期 1.56 亿元, 巨额税款及到期债务不能按期偿还和支付,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 产被冻结查封,存在违规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所属关联企 业提供担保,大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大额资金等。此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上述事项表明,新大 洲控股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 新大洲控股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4 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 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新大洲控股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18 年度财 务报表是否恰当。 6、新大洲控股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琼调查字 2019001 号”《调查通知书》,因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新大洲控股进行立案调查,截止本审计报 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 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新大洲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