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犹如 place之于set),后者依凭来自制定法的指示(dke和 deikun的区别犹如 point out和 indicate 因此,它是经由法官的判决而生效的派生性的法。”[3]对观念之间的模糊关系所作的这种陈述也许失于简约 但是,在这两个概念中, themis具有更为庄严的意涵,更多地与超自然的神或他们对人类统治者的启示相联系 后一个词dike有着一系列完全世俗的、实践的意涵及其衍生含义。让我再一次地引用考斯特拉的说法,“随着 早期法律制度的成长,神的法律制度走向退隐之途,即使在荷马史诗中, themis的观念也在渐渐让位于dik色。” themis和dik这两个朦胧的观念萌芽,表征了希腊社会还是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世界(尽管正如为阿基里 斯作辩护这一著名场景所说明的那样,对争议的司法判决于希腊人而言并不陌生)。[5]希腊甚至没有习惯的观 念,尽管 themis和dike表明了像共享的道德或情感反应这样的类似习惯之物是人所共知的,我们在荷马史诗中 无从发现在理论上有什么可称之为法律效力。在后来的时代用来表示习惯(以及此后的制定法)的语词 nomos 没有在荷马史诗中出现。荷马史诗清晰地传达了公元前的第二个千年后期的希腊社会的生活和思想,但我们没 有在其中发现法律思想,抑或有关社会、国家和政府之性质的反思的踪迹 在荷马之后的时代,即公元前8-6世纪,赫西奥德和抒情诗人的作品反映了正义的观念,赫西奥德(公元 前8世纪)谴责了“不公判决”之罪恶,[6]但仍没有什么可资表明法律的观念已然出现。后世指代法律的最普 通的语词 nomos的确为这些诗人所使用:除“习惯”以外,它具有多种其他含义,其中最为核心和统一的含义 是(回溯到它的动词词根nemo,其意即为“分配”)测量,这种测量包括从音乐的韵律直到一块牧地的测量: 或分配,即按照人们可以接受的比例进行规划。现代研究者试图在这种不易把握的观念体系和我们更能理解的 习惯法建立形象的沟通:德·罗米利( de romilly)写到:“ nomos有效地调和与合并了秩序的抽象观念和实 践中遵守的习惯”;[刁琼思认为,“直到雅典民主时期, nomos仍然保留着大部分旧有的含义,即任何生命群 体之生活方式的含义。但是在群体生活中,总存在着如下倾向:以什么是应当为的去确定什么是习惯上所为 混淆‘是’与‘应 < center><b>立法者的时代</b></ center> 在欧洲最早出现的,与我们的“法律”在实证和制定法的意义上显然相对应的著名立法者德拉古(公元前 7世纪晩期)和梭伦(公元前6世纪早期)的制定法。遍观整个希腊时代,这一时期的希腊人开始了以恒定和 公开的形式制定规则的活动。在此之前,这些规则在习惯中占有暖昧的地位;在统治着希腊大部分城邦的贵族 的自我利益的左右下,规则的解释乃至制定常常发生扭曲,这些贵族俨然就是正义的渊源 这些书面记载的最初的制定法一开始并不叫作 nomo(按照最接近这个主题的含义, nomos显然仍旧仅仅 指习惯),而是被称为 thesmoi,这个词和 themis一样,来源于 tithe。戏剧家欧里庇得斯在其公元前5世纪 后期的作品中,指出成文法的出现是一种渐进的成就,成文法旨在平衡贫富差距:一旦法律被刻在石头或青铜 上公开颁布,所有人都可以知晓和运用之,他们封闭的特权阶级所作的专断规定和解释。[9] < center><b>制定法的地位(和最初的准神圣性)</b></ center 希腊立法的最初阶段与个人立法者相联系,比如雅典的德拉古和梭伦,斯巴达的莱克格斯(他或许只是神 话人物),卡塔尼亚的卡戎达斯( Charondas),洛克里斯的赞鲁克斯( zaleucus)。但是那些民主制城邦后 来的立法进程,都建立在人民投票多数的基础上。民主立法看来也导致了 nomos含义扩展到法律,它变成了这 个词唯一的可辩识的意义,即制定法以及纯粹的习惯。一俟法典制定的浪潮席卷了希腊,制定法不仅被认为是 法律之较为有效的表现形式,而且被视为其惟一渊源:此时,没有迹象表明习惯仍被视为法律的一个独立甚或 辅助的渊源。事实上,对制定法的偏爱到了这样的地步,若一个古老的规则虽没有体现在现有成文法中,但 直得以实践,它就被归于一个哪怕是虚构的立法者的创造。[10]别犹如 place 之于 set),后者依凭来自制定法的指示(dikē和 deiknumi 的区别犹如 point out 和 indicate), 因此,它是经由法官的判决而生效的派生性的法。”[3]对观念之间的模糊关系所作的这种陈述也许失于简约, 但是,在这两个概念中,themis 具有更为庄严的意涵,更多地与超自然的神或他们对人类统治者的启示相联系, 后一个词 dikē有着一系列完全世俗的、实践的意涵及其衍生含义。让我再一次地引用考斯特拉的说法,“随着 早期法律制度的成长,神的法律制度走向退隐之途,即使在荷马史诗中,themis 的观念也在渐渐让位于 dikē。” [4] themis 和 dikē这两个朦胧的观念萌芽,表征了希腊社会还是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世界(尽管正如为阿基里 斯作辩护这一著名场景所说明的那样,对争议的司法判决于希腊人而言并不陌生)。[5]希腊甚至没有习惯的观 念,尽管 themis 和 dikē表明了像共享的道德或情感反应这样的类似习惯之物是人所共知的,我们在荷马史诗中 无从发现在理论上有什么可称之为法律效力。在后来的时代用来表示习惯(以及此后的制定法)的语词 nomos 没有在荷马史诗中出现。荷马史诗清晰地传达了公元前的第二个千年后期的希腊社会的生活和思想,但我们没 有在其中发现法律思想,抑或有关社会、国家和政府之性质的反思的踪迹。 在荷马之后的时代,即公元前 8-6 世纪,赫西奥德和抒情诗人的作品反映了正义的观念,赫西奥德(公元 前 8 世纪)谴责了“不公判决”之罪恶,[6]但仍没有什么可资表明法律的观念已然出现。后世指代法律的最普 通的语词 nomos 的确为这些诗人所使用;除“习惯”以外,它具有多种其他含义,其中最为核心和统一的含义 是(回溯到它的动词词根 nemō,其意即为“分配”)测量,这种测量包括从音乐的韵律直到一块牧地的测量; 或分配,即按照人们可以接受的比例进行规划。现代研究者试图在这种不易把握的观念体系和我们更能理解的 习惯法建立形象的沟通;德·罗米利(de Romilly)写到:“nomos 有效地调和与合并了秩序的抽象观念和实 践中遵守的习惯”;[7]琼思认为,“直到雅典民主时期,nomos 仍然保留着大部分旧有的含义,即任何生命群 体之生活方式的含义。但是在群体生活中,总存在着如下倾向:以什么是应当为的去确定什么是习惯上所为; 混淆‘是’与‘应当’。”[8] <center><b>立法者的时代</b></center> 在欧洲最早出现的,与我们的“法律”在实证和制定法的意义上显然相对应的著名立法者德拉古(公元前 7 世纪晚期)和梭伦(公元前 6 世纪早期)的制定法。遍观整个希腊时代,这一时期的希腊人开始了以恒定和 公开的形式制定规则的活动。在此之前,这些规则在习惯中占有暧昧的地位;在统治着希腊大部分城邦的贵族 的自我利益的左右下,规则的解释乃至制定常常发生扭曲,这些贵族俨然就是正义的渊源。 这些书面记载的最初的制定法一开始并不叫作 nomoi(按照最接近这个主题的含义,nomos 显然仍旧仅仅 指习惯),而是被称为 thesmoi,这个词和 themis 一样,来源于 tithēmi。戏剧家欧里庇得斯在其公元前 5 世纪 后期的作品中,指出成文法的出现是一种渐进的成就,成文法旨在平衡贫富差距;一旦法律被刻在石头或青铜 上公开颁布,所有人都可以知晓和运用之,他们封闭的特权阶级所作的专断规定和解释。[9] <center><b>制定法的地位(和最初的准神圣性)</b></center> 希腊立法的最初阶段与个人立法者相联系,比如雅典的德拉古和梭伦,斯巴达的莱克格斯(他或许只是神 话人物),卡塔尼亚的卡戎达斯(Charondas),洛克里斯的赞鲁克斯(Zaleucus)。但是那些民主制城邦后 来的立法进程,都建立在人民投票多数的基础上。民主立法看来也导致了 nomos 含义扩展到法律,它变成了这 个词唯一的可辩识的意义,即制定法以及纯粹的习惯。一俟法典制定的浪潮席卷了希腊,制定法不仅被认为是 法律之较为有效的表现形式,而且被视为其惟一渊源;此时,没有迹象表明习惯仍被视为法律的一个独立甚或 辅助的渊源。事实上,对制定法的偏爱到了这样的地步,若一个古老的规则虽没有体现在现有成文法中,但一 直得以实践,它就被归于一个哪怕是虚构的立法者的创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