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差异性也应在法律制度上有所投映 < center><b>关于希腊法律和法学理论的资料</b></ center 我们不能在希腊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有关希腊法律历史的材料;在诸多知识领域极尽丰饶的希腊人,从未创 造出实践性的法律科学,一一这一贡献是由罗马法学家最初给出的。事实上,堪称为希腊法学著述之物是不存 在的,也没有迹象表明有人写过,甚至在雅典也没有迹象表明那里开展过法学教育。规制希腊人生活的法律存 在于别处:最好的资料莫过于刻在石头和青铜器上的法典或制定法的残骸断片,考古学家已经在希腊各地区发 现了一些。其中的大多数是不能确认的碎片,只有大约公元前450年左右的克里特的哥尔琴法典,既宏大又得 以保存完好。研究者也必须尽可能地寻找其他证据,主要是在各种文学形式中寻找:例如,我们从公元前四世 纪的演说家的演讲中可以对雅典的法律有相当的了解,另一方面,历史学家、哲学家乃至戏剧家的著作也提供 了有用的材料。关于后者的著作,在希腊化的埃及发现的古代文献( papan,,一种记录在纸草上的文献)给研 究者提供了许多。然而,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 的依凭 与实际法律相区别的法学理论方面的情形也差不多是这个样子。希腊不存在有着明确法律导向的哲学分支 对诸如城邦的起源和地位、法律义务的渊源和法律与更高或更为基本的标准的关系这一类的问题,希腊没有专 门探讨它们的著作和理论。的确,许多文献记录了希腊对这些问题的观念,希腊的观念是后世以更为明确和有 序的方式所进行的研究的最初萌芽:但是,这些观念藏身于卷帙浩繁的文学作品中,许多文学作品对法理学的 历史作出了无意识的贡献:而希腊语中根本没有与法理学对应的语词(正如希腊语中没有与作为抽象观念存在 的“法律”对应的语词一样)。因而,历史学家们在写作那段历史的最初章节时,哲学著作是他们能够依赖的 当然首要但并非唯一的文献,他们也应注意当时的诗歌和戏剧。 < center><b>古希腊的法律和正义观念</b></ center 希腊早期最完整的作品是荷马史诗,《伊利亚特》(描述的是特洛伊战争)和《奥德塞》(叙述了希腊人 奥德塞返乡途中的奇遇):这两部长篇叙事诗大约写作于公元前9-8世纪间,这种书面写作标志着史诗口口相 传的悠久传统的终结。一个不争的观点是:它们反映的是大约公元前14-12世纪,即“特洛伊战争”发生的时 代的希腊社会 此时的古希腊社会已经有“城邦”,每个城邦都有包括国王、长老议会和人民的政治组织。它是一个按照 人们共知的模式运作的社会,其中超自然的神扮演重要角色,美德得享赞誉,恶行受到惩戒:但是,希腊社会 的法律观念,在与现代社会或罗马,乃至希腊后期的法律观念直接比照的意义上,是多变而朦胧的。在荷马那 里,我们似乎观察到了法律观念的形成阶段:事实上,如果从我们自己视法律为公开、确定和客观之物的观念 立场出发来评价荷马社会,我们会发现欧洲那时还处在前法律时期。 “立法机关”是不存在的。国王并不“制定”人们必须遵守之意义上的法律。希腊没有将习惯视为规范的 明确意识。事实上,希腊有 themis:这个词的意思难于把握,但它的中心意涵是神所启示的裁定、指示或判决。 这种判决并不是专断的,它反映了人们共享的对正当的认识。这个词用来表示神或国王的裁决:J·W·琼思认 为,“由于人们开始认为神掌管着正义和美德, themis的意义就不若神或人的道德义务那样可有所权宜。因而, 人们在表述和适用 themis的时候,开始用这个词来指某种意涵宽泛的原则”:“从产生起, themis就假定社 会是由有思考能力的生物(神和人)组成的,社会中存在着集体意识。”[1 除了 themis以外,我们可在荷马史诗中发现dike这一概念,这个词在荷马时代尚未具备其后来所有的明确 含义(抽象正义,诉讼或判决),但它无疑多少比 the mis有着更为锋利的刃,更为“严峻的面容”。[2]R·考 斯特拉认为,“ themis是神的法律,dike是模仿它的世俗法律。”“前者依凭神的制度( themis与 tither的区这种差异性也应在法律制度上有所投映。 <center><b>关于希腊法律和法学理论的资料</b></center> 我们不能在希腊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有关希腊法律历史的材料;在诸多知识领域极尽丰饶的希腊人,从未创 造出实践性的法律科学,——这一贡献是由罗马法学家最初给出的。事实上,堪称为希腊法学著述之物是不存 在的,也没有迹象表明有人写过,甚至在雅典也没有迹象表明那里开展过法学教育。规制希腊人生活的法律存 在于别处;最好的资料莫过于刻在石头和青铜器上的法典或制定法的残骸断片,考古学家已经在希腊各地区发 现了一些。其中的大多数是不能确认的碎片,只有大约公元前 450 年左右的克里特的哥尔琴法典,既宏大又得 以保存完好。研究者也必须尽可能地寻找其他证据,主要是在各种文学形式中寻找:例如,我们从公元前四世 纪的演说家的演讲中可以对雅典的法律有相当的了解,另一方面,历史学家、哲学家乃至戏剧家的著作也提供 了有用的材料。关于后者的著作,在希腊化的埃及发现的古代文献(papyri,一种记录在纸草上的文献)给研 究者提供了许多。然而,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 一的依凭。 与实际法律相区别的法学理论方面的情形也差不多是这个样子。希腊不存在有着明确法律导向的哲学分支; 对诸如城邦的起源和地位、法律义务的渊源和法律与更高或更为基本的标准的关系这一类的问题,希腊没有专 门探讨它们的著作和理论。的确,许多文献记录了希腊对这些问题的观念,希腊的观念是后世以更为明确和有 序的方式所进行的研究的最初萌芽;但是,这些观念藏身于卷帙浩繁的文学作品中,许多文学作品对法理学的 历史作出了无意识的贡献;而希腊语中根本没有与法理学对应的语词(正如希腊语中没有与作为抽象观念存在 的“法律”对应的语词一样)。因而,历史学家们在写作那段历史的最初章节时,哲学著作是他们能够依赖的 当然首要但并非唯一的文献,他们也应注意当时的诗歌和戏剧。 <center><b>古希腊的法律和正义观念</b></center> 希腊早期最完整的作品是荷马史诗,《伊利亚特》(描述的是特洛伊战争)和《奥德塞》(叙述了希腊人 奥德塞返乡途中的奇遇);这两部长篇叙事诗大约写作于公元前 9-8 世纪间,这种书面写作标志着史诗口口相 传的悠久传统的终结。一个不争的观点是:它们反映的是大约公元前 14-12 世纪,即“特洛伊战争”发生的时 代的希腊社会。 此时的古希腊社会已经有“城邦”,每个城邦都有包括国王、长老议会和人民的政治组织。它是一个按照 人们共知的模式运作的社会,其中超自然的神扮演重要角色,美德得享赞誉,恶行受到惩戒;但是,希腊社会 的法律观念,在与现代社会或罗马,乃至希腊后期的法律观念直接比照的意义上,是多变而朦胧的。在荷马那 里,我们似乎观察到了法律观念的形成阶段;事实上,如果从我们自己视法律为公开、确定和客观之物的观念 立场出发来评价荷马社会,我们会发现欧洲那时还处在前法律时期。 “立法机关”是不存在的。国王并不“制定”人们必须遵守之意义上的法律。希腊没有将习惯视为规范的 明确意识。事实上,希腊有 themis:这个词的意思难于把握,但它的中心意涵是神所启示的裁定、指示或判决。 这种判决并不是专断的,它反映了人们共享的对正当的认识。这个词用来表示神或国王的裁决;J·W·琼思认 为,“由于人们开始认为神掌管着正义和美德,themis 的意义就不若神或人的道德义务那样可有所权宜。因而, 人们在表述和适用 themis 的时候,开始用这个词来指某种意涵宽泛的原则”;“从产生起,themis 就假定社 会是由有思考能力的生物(神和人)组成的,社会中存在着集体意识。”[1] 除了 themis 以外,我们可在荷马史诗中发现 dikē这一概念,这个词在荷马时代尚未具备其后来所有的明确 含义(抽象正义,诉讼或判决),但它无疑多少比 themis 有着更为锋利的刃,更为“严峻的面容”。[2]R·考 斯特拉认为,“themis 是神的法律,dikē是模仿它的世俗法律。”“前者依凭神的制度(themis 与 tithēmi 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