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的功效。这就是: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己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 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6]这里。霍布斯进一步用自 然法来约束人的自然权利。但是放弃自然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其一是确保和平,其二是我让渡的权科,与 别人让渡的权利是一样的。即在权利上我们依旧保持平等。当然人们这么做都是为了人自己的利益,无论 人们放弃还是转移权利,都是为了对自己有好处 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结为人们进入契约状态的努力。霍布斯认为,当人们为保护和平而准备相互放弃一部分 权利时,这时就涉及到了“契约”问题。霍布斯对“契约”的定义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 契约。[27] 权利的转让和事物本身的转让是根本不同的。霍布斯对此的强调是大有深义的。事物本身的转让是一种现 在时的交换,而对于某物的权利的交换,则可以有时间的介入。比如交换权利的双方,其中一方可以将约 定之物先行交付,而另一方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候履行其义务。对此,霍布斯称之为期约。而所谓的期约 在社会生活中远比事物本身的转让更为普遍,是契约的一种更广泛的形式,建立国家的契约之后,主权者 实施权力的基础,正在于这种期约之中。这个定义很重要,如此,霍布斯才能将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 之上。 旦契约建立就有有效和无效的问题。在霍布斯看来,契约之有效,不在言词,而在其后果。所以,契约 定是以实力作为后盾的。契约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是一种绝对律令,还是基于后果,这一点在不同的学 者那里有不同的解释。但霍布斯本人有过明确的表示:转让权利就是为了得到好处,任何人的自愿行为都 是为了得到好处而实施的。而人们放弃自然权利,就是为了保全生命。当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时,自然就会 放弃这种契约,“这种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 有害的后果。”[28]这里,霍布斯显露出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 不以强力防卫的契约就会无效。所以,要订立契约就必须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权力来加以制约。在自然 状态中,只要对于契约表示怀疑,契约就失效了,因为契约没有丝毫的约束力。而在社会状态中,就可以 通过建立共同的权力来约束失信的人,这样契约就不会失效,因为契约的双方都对强制力量的心存畏惧 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的第三条就是“履行所订契约”。[29]没有这一条,契约就是一纸空文,而所有 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他们也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契约的产生要求执行,要求保障 这是人们基于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另一种动力 在界定了契约之后,霍布斯转而开始界定正义问题,霍布斯认为契约是正义的源泉。一切与保持和斗,也 就是与自然法无关的德性在霍布斯那里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但正义依旧是一种的德性。正义就在于一个人 履行契约的习惯。在契约的条件下,失约就是不义,而履行约就是正义。没有权利转让就没有不义的存 在。这个意义上,正义也只要在建立了国家之后才有真正的意义。所以没有国家,就没有强制的力量,也样的功效。这就是: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己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 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6]这里。霍布斯进一步用自 然法来约束人的自然权利。但是放弃自然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其一是确保和平,其二是我让渡的权利,与 别人让渡的权利是一样的。即在权利上我们依旧保持平等。当然人们这么做都是为了人自己的利益,无论 人们放弃还是转移权利,都是为了对自己有好处。 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结为人们进入契约状态的努力。霍布斯认为,当人们为保护和平而准备相互放弃一部分 权利时,这时就涉及到了“契约”问题。霍布斯对“契约”的定义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 契约。[27] 权利的转让和事物本身的转让是根本不同的。霍布斯对此的强调是大有深义的。事物本身的转让是一种现 在时的交换,而对于某物的权利的交换,则可以有时间的介入。比如交换权利的双方,其中一方可以将约 定之物先行交付,而另一方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候履行其义务。对此,霍布斯称之为期约。而所谓的期约 在社会生活中远比事物本身的转让更为普遍,是契约的一种更广泛的形式,建立国家的契约之后,主权者 实施权力的基础,正在于这种期约之中。这个定义很重要,如此,霍布斯才能将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 之上。 一旦契约建立就有有效和无效的问题。在霍布斯看来,契约之有效,不在言词,而在其后果。所以,契约 一定是以实力作为后盾的。契约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是一种绝对律令,还是基于后果,这一点在不同的学 者那里有不同的解释。但霍布斯本人有过明确的表示:转让权利就是为了得到好处,任何人的自愿行为都 是为了得到好处而实施的。而人们放弃自然权利,就是为了保全生命。当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时,自然就会 放弃这种契约,“这种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 有害的后果。”[28]这里,霍布斯显露出很强的功利主义色彩。 不以强力防卫的契约就会无效。所以,要订立契约就必须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权力来加以制约。在自然 状态中,只要对于契约表示怀疑,契约就失效了,因为契约没有丝毫的约束力。而在社会状态中,就可以 通过建立共同的权力来约束失信的人,这样契约就不会失效,因为契约的双方都对强制力量的心存畏惧。 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的第三条就是“履行所订契约”。[29] 没有这一条,契约就是一纸空文,而所有 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他们也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契约的产生要求执行,要求保障, 这是人们基于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另一种动力。 在界定了契约之后,霍布斯转而开始界定正义问题,霍布斯认为契约是正义的源泉。一切与保持和平,也 就是与自然法无关的德性在霍布斯那里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但正义依旧是一种的德性。正义就在于一个人 履行契约的习惯。在契约的条件下,失约就是不义,而履行约就是正义。没有权利转让就没有不义的存 在。这个意义上,正义也只要在建立了国家之后才有真正的意义。所以没有国家,就没有强制的力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