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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司法制度运这么简单,自然给教会提供了控制司法的机会。教会的法律比较有系统 审判也比较严格,所以教会渐渐把本来只管教士的司法制度扩展为管理民法。涉及到道德 婚姻的事项教会都可以插手査办。这样,教会的法庭和贵族的法庭就互相弥补、争斗,形成 封建社会的一大奇观。 贵族的法庭分为公共法庭和私立法庭两种。公共法庭审理自由人的一般的案件,私有的 法庭审理领主自己管理下的农奴和依附民的事情。按照欧洲的传统,自由民的案件要由公 共法庭来审理,一般有法官和陪审员来进行裁决。比较重要的案件,特别是杀人案件,或者 是罪犯要判死刑的案件,那是必须由公共法庭来审理的,称之为高级司法,一般要由伯爵和 主教一级的法庭才能审判。虽然何谓高级审判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是由谁来进行高级审判的 界线却并非十分明确。随着采邑制度的发展,许多贵族在自己的法庭中审理属于高级司法的 案件。 私设的法庭是贵族自己的地方法庭,专门处理贵族庄园中的事情,以及处理农奴的案件。 按照惯例,领主可以自由处理他自己的农奴,可以对农奴判以死刑。农奴和自由民的律法是 不同的,自由民有上述的权力,而农奴的案件一般主人说了就可以裁决。这种私人法庭为领 主在庄园中实行超经济强制提供了方便。领主虽然可以处死农奴,但这样的事情不经常发生, 因为农奴是有用的劳动力,贵族一般采用收取罚金的办法,以此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私 有法庭和私法的存在,使得领主能够在采邑中作威作福,谁也无法制止他的专横。 贵族执掌地方行政大权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割据,但却为欧洲长时期的政治 分裂埋下了伏笔。1400年时,欧洲仍然是一幅群雄称霸的局面。世俗国王无法通过建立起 个强有力的政治基础来实行社会各阶层的合作。民族主义和对王朝政治的忠诚还没有得 到人们首肯,只有在国家危急之时才能唤起人民保卫祖国的热情,如圣女贞德在百年战争时 的杰出表现。这些状况,导致14世纪末期欧洲政治秩序的涣散和封建主义危机的到来。 农村和城市 法国历史学家布洛赫指出,尽管贵族一般是住在农村,他们却从来不是一个农民。如果 有时他们与耕种的农民对话,或者在收获的日子里在田野中巡视,他们也不是田庄的真正管 理者。那是他们的管家做的事情。许多庄园都有管理手册,规则是管家们协同乡村的长老 商定的。贵族不一定过问许多细小的事情,除非他的收入受到了威胁。庄园的主人对庄园的 管理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实在是封建社会的奇事。我们比较一下领主作风和15世纪英国 乡绅的精明管理,两者是大相径庭。 在乡村中,贵族首先是富人和有权有势的领主。与中国的地主相比,欧洲的贵族具有身 分性地主的特点。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富、土地主要不是购买来的,而是他们的身份所决定 的。如果贵族失去了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的财产和权势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封建关系自然派生出等级关系,社会上每个人的地位、身价、名望都有明确的划分。这 种等级关系不完全建立在公、侯、伯、子、男的爵位上,而是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中世纪 欧洲的等级制度既是关系型的,又是利益型、职业型的。等级制度下,就要讲门第,讲身份, 讲每个人与国王或大封建主的亲疏。由此,可以划分出中世纪三个职业集团,这三个职业集 团是:做工的、打仗的、祈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被严格地划分出来了 贵族为了处处满足自己的贵族身份,就要不惜一切表现自己的奢侈。为了维持过于庞大 的消费,贵族尽自己所能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贵族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种渠道:一是领主 的地主权使领主获得了封建土地所有权,据此他可以把领地变成为一个个庄园,使用农奴来贵族司法制度运这么简单,自然给教会提供了控制司法的机会。教会的法律比较有系统, 审判也比较严格,所以教会渐渐把本来只管教士的司法制度扩展为管理民法。涉及到道德、 婚姻的事项教会都可以插手查办。这样,教会的法庭和贵族的法庭就互相弥补、争斗,形成 封建社会的一大奇观。 贵族的法庭分为公共法庭和私立法庭两种。公共法庭审理自由人的一般的案件,私有的 法庭审理领主自己管理下的农奴和依附民的事情。按照欧洲的传统, 自由民的案件要由公 共法庭来审理,一般有法官和陪审员来进行裁决。比较重要的案件,特别是杀人案件,或者 是罪犯要判死刑的案件,那是必须由公共法庭来审理的,称之为高级司法,一般要由伯爵和 主教一级的法庭才能审判。虽然何谓高级审判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是由谁来进行高级审判的 界线却并非十分明确。随着采邑制度的发展,许多贵族在自己的法庭中审理属于高级司法的 案件。 私设的法庭是贵族自己的地方法庭,专门处理贵族庄园中的事情,以及处理农奴的案件。 按照惯例,领主可以自由处理他自己的农奴,可以对农奴判以死刑。农奴和自由民的律法是 不同的,自由民有上述的权力,而农奴的案件一般主人说了就可以裁决。这种私人法庭为领 主在庄园中实行超经济强制提供了方便。领主虽然可以处死农奴,但这样的事情不经常发生, 因为农奴是有用的劳动力,贵族一般采用收取罚金的办法,以此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私 有法庭和私法的存在,使得领主能够在采邑中作威作福,谁也无法制止他的专横。 贵族执掌地方行政大权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割据,但却为欧洲长时期的政治 分裂埋下了伏笔。l400 年时,欧洲仍然是一幅群雄称霸的局面。世俗国王无法通过建立起 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基础来实行社会各阶层的合作。民族主义和对王朝政治的忠诚还没有得 到人们首肯,只有在国家危急之时才能唤起人民保卫祖国的热情,如圣女贞德在百年战争时 的杰出表现。这些状况,导致 l4 世纪末期欧洲政治秩序的涣散和封建主义危机的到来。 农村和城市 法国历史学家布洛赫指出,尽管贵族一般是住在农村,他们却从来不是一个农民。如果 有时他们与耕种的农民对话,或者在收获的日子里在田野中巡视,他们也不是田庄的真正管 理者。那是他们的管家做的事情。1 许多庄园都有管理手册,规则是管家们协同乡村的长老 商定的。贵族不一定过问许多细小的事情,除非他的收入受到了威胁。庄园的主人对庄园的 管理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实在是封建社会的奇事。我们比较一下领主作风和 l5 世纪英国 乡绅的精明管理,两者是大相径庭。 在乡村中,贵族首先是富人和有权有势的领主。与中国的地主相比,欧洲的贵族具有身 分性地主的特点。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富、土地主要不是购买来的,而是他们的身份所决定 的。如果贵族失去了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的财产和权势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封建关系自然派生出等级关系,社会上每个人的地位、身价、名望都有明确的划分。这 种等级关系不完全建立在公、侯、伯、子、男的爵位上,而是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中世纪 欧洲的等级制度既是关系型的,又是利益型、职业型的。等级制度下,就要讲门第,讲身份, 讲每个人与国王或大封建主的亲疏。由此,可以划分出中世纪三个职业集团,这三个职业集 团是:做工的、打仗的、祈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被严格地划分出来了。 贵族为了处处满足自己的贵族身份,就要不惜一切表现自己的奢侈。为了维持过于庞大 的消费,贵族尽自己所能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贵族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种渠道:一是领主 的地主权使领主获得了封建土地所有权,据此他可以把领地变成为一个个庄园,使用农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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