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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禁止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务员 不得在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而且还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 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时代公务员个人或者市 场化的企业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政府与企业一体 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都是国家干部,企业像政府机关那样,根据其投资和经营规模大小拥有自己的行政 级别,其管理人员也像政府机关官员那样有部级、司局级、处级和科级等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 调动和交流频繁。在那时,政府官员经商办企业,都是国家的需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市场经济时 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这时,政府官员如果经商办企 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很可能导致官员个人运用自己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与此相关的权力,在 市场经济中制造人为的竟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权谋私。辞职的官员,虽然失去了公务员身份和权 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禁止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辞职的公务员到与其任职机关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 业单位任职需要经过批准,这都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 务,并且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和控告。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宪政法治的要求。法治国家要求确立宪法与法律至上,国家机关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政府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是无效 的。与此同时,公民有充分的自由,非经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处罚。这对国家公务员也是一样 的,国家公务员是依法在其岗位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它并不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公务员在其岗位上需要 承担法定义务,但其法定的权利也依法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制度,以德能勤绩为面、重点考核工 作实绩的考核制度,以用人唯贤为原则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制度,以及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申诉控告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以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使得国家公务员管理走上了专业 化、制度化的道路,为现代化的政府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总之,积极主动、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对有效政府的活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建设精明强干的公务员 队伍,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需要有适当的公务员法律基础,建立富有激励 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10多 年的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为建立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做出了 历史性的贡献。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 进一步制定新的《公务员法》,从而为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基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禁止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务员 不得在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而且还规定,国 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 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时代公务员个人或者市 场化 的企业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政府与企业一体 化,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都是国家干部,企业像政府机关那样, 根据其投资和经营规模大小拥有自己的行政 级别,其管理人员也像政府机关官员那样有部级、司局级、处级和科级等行政级别。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 调动和交流 频繁。在那时,政府官员经商办企业,都是国家的需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市场经济时 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民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得到了大规模的 发展,这时,政府官员如果经商办企 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很可能导致官员个人运用自己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和与此相关的权力,在 市场经济中制造人 为的竞争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权谋私。辞职的官员,虽然失去了公务员身份和权 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影响市场经济的正 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禁止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辞职的公务员到与其任职机关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 业单位任职需要经过批 准,这都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减少腐败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 务,并且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 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和控告。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宪政法治的要求。法治国家要求确立宪法与法律至上,国 家机关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政府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是无效 的。与此同时,公民有充分的自由,非经法定事由 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任何处罚。这对国家公务员也是一样 的,国家公务员是依法在其岗位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它并不是国家的奴隶,国家公务员在其岗位上需要 承担法定义务,但其法定的权利也依法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制度,以德能勤绩为面、重点考核工 作实绩的考核制度,以用人唯贤为原则的职 务任免和晋升制度,以及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申诉控告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以及根据《国家公务 员暂行 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使得国家公务员管理走上了专业 化、制度化的道路,为现代化的政府体制奠定了制 度基础。 总之,积极主动、精明强干的公务员队伍对有效政府的活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要建设精明强干的公务员 队伍,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公务员制 度,需要有适当的公务员法律基础,建立富有激励 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 10多 年的 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为建立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做出了 历史性的贡献。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 进一步制定 新的《公务员法》,从而为中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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