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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芬诉张开芬姓名权纠纷案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丘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张开芬。 委托代理人李肠,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开福。 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 委托代理人杜仲武,蒙自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积綋,建水县经贸局退休干部。 原告张开芬为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 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原告张开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肠、张开福、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及其 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张开芬诉称:原、被告是同村人,1997年9月被告准备参加考试,因 年龄过大,便抓住原告家憨厚朴实的特点,以查看原告户口簿年龄状况为由, 骗取原告之母李自仙(盲人)将户口簿交其查看核对,便盗用原告姓名参加考 试。后原告需办理身份证时,才知原告家的户口簿在被告手中,原告向被告要 回户口簿,经查看没有涂改和添加的痕迹,时至2003年原告之兄持户口簿到曰 者派出所办理其妻贺翠珍迁入户口和长女张雪娅的户口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在 核对户口簿与户口存根时发现,原告在派出所的户口存根上已于1997年9月迁 出至文山州卫校,并在户口簿原告登记卡上加盖迁出印章,导致原告无户口的 危害结果。为此,原告只能按派出所的要求寻找盗用姓名人,尔后才知盗原告 的姓名是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所为,当时即2005年被告保证恢复原告姓 名,要求原告将户口簿交给她去办理。万万没有想到,被告却擅自用涂改液将 原告户口登记卡上的迁出字样涂盖后交给原告收执。原告认为有疑,便持户口 簿到曰者派出所咨询,派出所以擅自涂改将户口簿扣留,待调查处理。无奈, 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表示由其来办理。2006年被告持户口簿称是原告家的 户口,原告到派出所核对,但仍然没有原告的户口。被告又采取诱骗的方法, 要求原告在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办事处开具证明和三张照片以及原告之夫的户 口簿给她,由其一并办理原告户口并一次性迁入桥头村,被告又将我的姓名张 开芬落户为李珍,严重侵害我的姓名权,给我造成经济损失,遭受巨大的精神 痛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开芬(原名李 珍)停止侵害、恢复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辩称:原告起诉状违背事实,被告并非“欺 诈”、“骗取”、“盗用”原告姓名,而是相互同意的。首先,原告辍学在家 不参加中考,我便与原告商量,与其互换姓名,用她(张开芬)的姓名报名参 加中专升学考试,同时也征得原告母亲李自仙及哥哥张开福的同意,并且是原 告的母亲李自仙叫其哥哥张开福将其户口簿拿给被告,被告才得以拿着原告家张开芬诉张开芬姓名权纠纷案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丘民一初字第 199 号 原告张开芬。 委托代理人李旸,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开福。 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 委托代理人杜仲武,蒙自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积綋,建水县经贸局退休干部。 原告张开芬为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7 年 8 月 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原告张开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旸、张开福、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及其 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开芬诉称:原、被告是同村人,1997 年 9 月被告准备参加考试,因 年龄过大,便抓住原告家憨厚朴实的特点,以查看原告户口簿年龄状况为由, 骗取原告之母李自仙(盲人)将户口簿交其查看核对,便盗用原告姓名参加考 试。后原告需办理身份证时,才知原告家的户口簿在被告手中,原告向被告要 回户口簿,经查看没有涂改和添加的痕迹,时至 2003 年原告之兄持户口簿到曰 者派出所办理其妻贺翠珍迁入户口和长女张雪娅的户口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在 核对户口簿与户口存根时发现,原告在派出所的户口存根上已于 1997 年 9 月迁 出至文山州卫校,并在户口簿原告登记卡上加盖迁出印章,导致原告无户口的 危害结果。为此,原告只能按派出所的要求寻找盗用姓名人,尔后才知盗原告 的姓名是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所为,当时即 2005 年被告保证恢复原告姓 名,要求原告将户口簿交给她去办理。万万没有想到,被告却擅自用涂改液将 原告户口登记卡上的迁出字样涂盖后交给原告收执。原告认为有疑,便持户口 簿到曰者派出所咨询,派出所以擅自涂改将户口簿扣留,待调查处理。无奈, 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表示由其来办理。2006 年被告持户口簿称是原告家的 户口,原告到派出所核对,但仍然没有原告的户口。被告又采取诱骗的方法, 要求原告在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办事处开具证明和三张照片以及原告之夫的户 口簿给她,由其一并办理原告户口并一次性迁入桥头村,被告又将我的姓名张 开芬落户为李珍,严重侵害我的姓名权,给我造成经济损失,遭受巨大的精神 痛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开芬(原名李 珍)停止侵害、恢复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 万元。 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辩称:原告起诉状违背事实,被告并非“欺 诈”、“骗取”、“盗用”原告姓名,而是相互同意的。首先,原告辍学在家 不参加中考,我便与原告商量,与其互换姓名,用她(张开芬)的姓名报名参 加中专升学考试,同时也征得原告母亲李自仙及哥哥张开福的同意,并且是原 告的母亲李自仙叫其哥哥张开福将其户口簿拿给被告,被告才得以拿着原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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