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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罚 而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和防范违法。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同时有权 责令受罚对象纠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其违法行为。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 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不令其纠正而任其存在,这样并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 产生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采取的两种 手段,两者不能替代,不能只罚不管,也不能管而不罚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此可从以下几方 面来理解: (1)“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同 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 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 可以分别予以处罚 2)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处罚,如 果处罚是罚款的则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止停 业等形式,但不能再罚款。 (3)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 能罚款两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实施机关 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并处,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等。 (4)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 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这是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体 现。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仅限于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 仅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 已经判处的罚金,其它行政处罚则不能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追责限时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 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责时效的规定。对2年的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2年时效,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时 效。此外,其它法律针对某类行政处罚的特点,专门另行规定了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3 年。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行政处罚》第124页《行政处罚》 第124页 即使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23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罚 而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和防范违法。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同时有权 责令受罚对象纠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其违法行为。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 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不令其纠正而任其存在,这样并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 产生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采取的两种 手段,两者不能替代,不能只罚不管,也不能管而不罚。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此可从以下几方 面来理解: (1)“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同 一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 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 可以分别予以处罚。 (2)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处罚,如 果处罚是罚款的则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止停 业等形式,但不能再罚款。 (3)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 能罚款两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实施机关 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并处,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等。 (4)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 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这是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体 现。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仅限于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 仅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 已经判处的罚金,其它行政处罚则不能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追责限时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 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责时效的规定。对 2 年的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 2 年时效,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年时 效。此外,其它法律针对某类行政处罚的特点,专门另行规定了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 6 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 3 年。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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