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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具体分析起来,不 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 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他尚未离开现场。 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 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是防卫不适时。 1.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 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 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 2.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 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 一般有下列四种情况:(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2)不 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3)己经丧失侵害能力:(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 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事后防卫实际上大多是报复性的 侵害,但也不排除防卫人出于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对于报复性的事后 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对于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则 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必需说。(2)基本相适应说。 (3)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 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 殊的差异。客观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折衷,是合理可行的。 根据相当说,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 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 段、强度或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 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结合案例主客观情况具体分析。 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具体分析起来,不 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 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他尚未离开现场。 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 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是防卫不适时。 1.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 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 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 2.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 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 一般有下列四种情况:(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2)不 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3)已经丧失侵害能力;(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 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事后防卫实际上大多是报复性的 侵害,但也不排除防卫人出于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对于报复性的事后 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对于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则 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必需说。(2)基本相适应说。 (3)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 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 殊的差异。客观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折衷,是合理可行的。 根据相当说,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 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 段、强度或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 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结合案例主客观情况具体分析。 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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