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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Fuller,.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Haryard Law Rev,Vol.62.1949 [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泽,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 两起真实或虚拟的案例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或罪轻的判决,都可以从不同角度找到各自的多元理 由,比如: 判决有罪埋由 判决无罪或罪轻理由 符合形式理性的杀人罪犯罪构成: 符合形式理性适用例外的免责条件: 以道德寻求法外正义不能自我指涉: 法律的适用仍应以合乎道德为支撑; 难以评估“杀人为食求生”的拯救极限: 杀人为食是当事人生存的唯一选择: 杀人为食协议达成的 达成杀人为食协议乃“两难”绝境的突围之道: 合法性: 协议已达成,被害人不得随意撤销: 虚拟案例的被害人撤回了协议约定: 共同危险的不可预知: 面对共同危险的法外道德判断不能产生正效应; 接近紧急避险的责任减免: 不构成紧急避险: 基于被害人首倡而形成酌定的减轻情节: 基于被害人撤回约定而未达成杀人为食的协议: 绝境中的多数人道德优先至少不是最差选择: 多数人暴政不能替代法律规则; 多数人的生命权大于一人的生命权: 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权高于一切: 剥夺生命的程序合乎正义: 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序不合乎正义: 类似情况亦可类似处理。 类似情况不能类似处理。 显然,两起类似案件特别是虚拟的案件,无论是富勒的五种判决意见,还是萨伯构思的更多判决意 见,它们彼此之间的观点交锋非常激烈,但都缺少那种一锤定音的力量。这不由让人思考这样的问题: 作为传统思维的那种“非黑即白”的司法裁判是否可能?面对类似案件裁判理由的悬置争议所引起的审 判公信力危机如何化解?对此,有两种主要的意见:较为常见的意见是,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安宁 以及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我们永远不能出于某一派别的道德或观点而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人 民是作为整体制定法律来表达意志,在法律之外寻找正义就是 正义的。然而,上述观点需要一个前提,即想尽办法让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倾听,而 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的理想社会根本不存在。于是,立法时并非所有公民的意见都被聆听,诸如金钱和 特权等都会干扰选举和立法,多元化声音很难在立法中完全博弈达成一致,所以人们才需要在法律之外 寻求实现正义。其实,上述两个案件实质,无非就是悬于法学流派之间的论点差别。 二、法律之中的三大论题 从本质上讲,上面的案件争议是作为知识背景的引出,以某种极端方式展示给我们一个问题:究竞 怎样在“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两个核心命题之间进行法律思维。而对于这个问题的系统 解答,正是哈特《法律的概念》这部经典的核心内容。可以说,导论中提出三个具体的论题:法律与以 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 种程度才成为法律,即为围绕上述核心内容而提出的问题意识。简而言之,就是如何正确对待法律、强 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其实,该三大论题对应三种代表性学说,它们是以奥斯汀 为代表的强制命令说、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理论和以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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