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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等:论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证券税制之转型 征的税种,包括对债券定期存款贷款信托等的利息收入征收的利息税和对股息收入征收的股利税。证券 投资所得税对个人法人投资所得采取不同课税方式。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方式既可以是综合累进税 率,也可以是单独分离计征。在综合累进税率下将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计入个人总所得中实行综合累进税率: 而在单独分离计征时则实行统一税率(3%),并实行利息收入预提1%税收的制度。为防止重复课税,对 发放股息的税前利润实行差别税率,即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对将发放股息的税前利润实行32%的低税率, 而对保留利润的税前利润实行42%的高税率。对法人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实行20%预提税的制度, 对再投资有价证券的股息予以免税。同时,为解决股息重复课税问题.规定来自国内公司不超过股息支出的 股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超过部分的2%计入一般所得予以课税。日本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源比较可 靠,能给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从功能上看,它能对投资储蓄发挥较灵活的调节作用;从征税方式上看,可 自由选择综合累进税率和单独分离计征,具有一定灵活性。 第四,证券遗产赠与税。证券遗产赠与税是对有价证券形态的遗产转移或赠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日 本的证券遗产赠与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实行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课征,实行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7%。在计算课税对象时,以继承日或受赠日证券市价为准。考虑到遗产继承 人所继承的证券不一定能迅速变卖,因而允许用部分证券缴纳遗产税,即实行实物纳税,赠与税也允许实物 纳税。至于起征点的规定,赠与税中受赠人每人可享有60万日元的免税额:而遗产税中,每个继承人则享有 400万日元的免税额,且总遗产的免税额可达2000万日元。由于遗赠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它能够平 均社会财富,日本证券遗赠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德国证券税收制度 德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其证券市场税收也较为完备,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证券税收 制度。按照税制结构分类,证券税收可以分为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资本税和印花税等。 (1)所得税。包括对投资所得与转让所得的课税。这是德国证券税制的核心。德国税法对公司所获股 利归入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获股利归入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不同的方法避免对股利重复课税.①德国把包 括证券在内的财产转让增益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来课税。并对此种增益的课税给予优惠,如只对在取 得证券后6个月内将其出售所取得的利得课税:对外国人在境内的股票转让,则只就归属分公司等常设机构 的股票增益课征等。2000年1月1日出台的自1977年以来最为激进的减税改革,其核心为用减低公司所得 税来增大投资能力,扩大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将公司税率下降为23%。根据税改法案,个 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到2005年将减降为423%,与公司税基本持平。 (2)商品税。德国通行观点认为,在证券交易环节课税会阻碍证券流通,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运转。历 史上,德国曾开征过“证券转移税(交易所交易税)”,纳税人为交易当事人,征税对象为债务证券股票国外 投资证券分红证券的交易价额,税率为09%-02S%。但在1991年先停征个人部分,1992年又停征了法 人部分。 (3)资本税(资本公司税)。它是指在证券发行环节按发行的资本总额征收的税,包括对发行股票和债 券的征税。德国资本公司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资本公司,以公司实缴或认缴的资本额为征税对象,税率原则上 为%。以上资本公司税和交易所交易税在德国又被统称为资本流转税(或资本流通税资本流动税)。 (4)财产税。股权和债权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是财产的一种形态,代表一定的财产。因此,把证券列入 财产税的课税范围是理所当然的。德国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如果在死后把证券作为遗产移转给继承人,或 者在生前作为赠品馈赠给亲朋好友,需要征收遗产与赠与税。 (5)印花税。印花税是对针对应税的文书凭证课征的。股票债券既然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被列进 印花税的课征对象也不足为奇。证券印花税主要是在证券发行环节按发行的股票债券总额征收的印花税。 ④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在公司层次有两种方法:(1)双轨税率法,即区别公司的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设计税率, 后者的税率高于前者。(2)股利支付扣除法,即将部分股利视同费用开支,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扣除,剩余的再征公司所得 税,在个人层次也有两种方法:(1)股利所得扣抵法,凡已纳公司所得税的股利所得不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2) 股利所得免税法,即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免征部分或全部股利所得税。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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