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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问题,起到审判和执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以确保民事案件的正确审判和 执行:二是执行机关内部的分化原则,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并实现两者的相 互制约。36 1.执行机构的设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 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自20 世纪90年代起,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全同各地的高级法院也相继设立 了执行机构。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 立执行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35我国法院 的执行机构的名称,根据不同级别法院职能机构组织情况,可以是执行庭,也可以是执行组 织等。执行机构通常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在法院院长的领导下,接受执行申 请,负责办理执行案件。358 2.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 (1)执行员。执行员是执行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其主要职权为办理法院有关执行事 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持执行公务证进行。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回避理 由准用《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与审判人员相同。 (2)书记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 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执行机构也配置书记员,负责记录及其他日常性 工作,协助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 (3)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各级法院设司法警察。司法警察 受执行员指挥,负责维持执行工作秩序,并协助执行工作的进行。采取重大的执行措施,必 须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或其他有关机关予以援助。 (二)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实施。所谓的执行管辖,就是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对执行机关设置的不同,因此有关执行案件的管 辖规定也不一致。但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与诉讼管辖制度相比,执行管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56在我国,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的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 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扣押、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 拘留等。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 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审查或裁判的权利。其裁定 的内容主要有: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裁定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回转 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异议复议审查权等。 5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具体职责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 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 忠的汽精醇率准适用拘传、拘留、罚款、中止技行程序等事项,签发搜查令等。工作中的问题,起到审判和执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以确保民事案件的正确审判和 执行;二是执行机关内部的分化原则,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并实现两者的相 互制约。356 1.执行机构的设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 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全同各地的高级法院也相继设立 了执行机构。2008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 立执行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357我国法院 的执行机构的名称,根据不同级别法院职能机构组织情况,可以是执行庭,也可以是执行组 织等。执行机构通常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在法院院长的领导下,接受执行申 请,负责办理执行案件。358 2.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 (1)执行员。执行员是执行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其主要职权为办理法院有关执行事 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持执行公务证进行。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回避理 由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的规定,与审判人员相同。 (2)书记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 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执行机构也配置书记员,负责记录及其他日常性 工作,协助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 (3)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各级法院设司法警察。司法警察 受执行员指挥,负责维持执行工作秩序,并协助执行工作的进行。采取重大的执行措施,必 须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或其他有关机关予以援助。 (二)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实施。所谓的执行管辖,就是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对执行机关设置的不同,因此有关执行案件的管 辖规定也不一致。但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与诉讼管辖制度相比,执行管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356 在我国,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的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 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扣押、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 拘留等。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 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审查或裁判的权利。其裁定 的内容主要有: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裁定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回转 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异议复议审查权等。 357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具体职责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 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 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358 法院院长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责是:批准适用拘传、拘留、罚款、中止执行程序等事项,签发搜查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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