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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应当写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籍贯、所在单位、职业、住所等,有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当事人为 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应当写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还必须写明法人 或非法人团体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案件的性质,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性质和焦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改),将民事案件案由扩充为十大部分43类424 种。诉讼请求既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各自对案件所认识的争议事实和理由。 (三)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的结论是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判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 案件事实的认定。判决理由是有关法院依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引出判决结论的过程的表述。 (四)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判决的结论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或上诉请 求的答复。31判决结论既可能是全部或部分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是全部或部分 否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按 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 (五)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是可以上诉的判决,因此,在制作这些判决时,就必须写明上诉的有效 期间和相应的上诉法院,以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第三节 民事判决的效力 一、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作用或效果。判决在诉讼制度上具 备各种效力,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效力和事实上的效力,前者包括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 执行力和形成力等类型:后者则指判决的既判力。 (一)判决的拘束力 所谓判决的拘束力,也称为判决的自我拘束力,是指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该判决宣告后, 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撤销或变更该判决。因为判决的这种拘束力是对作出判决法院自身的约束, 310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国家如德国开始采纳将判决主文置于判决前部,而将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事实 认定、适用法律等事项置于判决尾部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使判决理由围绕判决主文展开,说理性 强且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我国在民国初期也曾采纳类似的判决书结构。判决样本参见何勤华主编:《华洋 诉讼判决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判决书应当写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籍贯、所在单位、职业、住所等,有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当事人为 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应当写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还必须写明法人 或非法人团体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案件的性质,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性质和焦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改),将民事案件案由扩充为十大部分 43 类 424 种。诉讼请求既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各自对案件所认识的争议事实和理由。 (三)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的结论是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判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 案件事实的认定。判决理由是有关法院依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引出判决结论的过程的表述。 (四)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判决的结论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或上诉请 求的答复。310判决结论既可能是全部或部分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是全部或部分 否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按 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 (五)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是可以上诉的判决,因此,在制作这些判决时,就必须写明上诉的有效 期间和相应的上诉法院,以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第三节 民事判决的效力 一、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作用或效果。判决在诉讼制度上具 备各种效力,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效力和事实上的效力,前者包括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 执行力和形成力等类型;后者则指判决的既判力。 (一)判决的拘束力 所谓判决的拘束力,也称为判决的自我拘束力,是指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该判决宣告后, 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撤销或变更该判决。因为判决的这种拘束力是对作出判决法院自身的约束,                                                               310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国家如德国开始采纳将判决主文置于判决前部,而将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事实 认定、适用法律等事项置于判决尾部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使判决理由围绕判决主文展开,说理性 强且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我国在民国初期也曾采纳类似的判决书结构。判决样本参见何勤华主编:《华洋 诉讼判决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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