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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三)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及其认定 一、绑架罪的定罪 【案例1=付志军案】 2000年冬天,被告人付志军经人介绍与再利英(曾于1998年离婚)相识并建立了恋爱 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同居。到2002年底,因禹利英的家人对此事一直反对,禹利英不得不 中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被告人付志 次找再利英及其家人商谈无果 的质之机翻 对此极为不满,在 再翠家 其父母 果刀生 手持斧子以找利英理论说 将禹甸接持在 间内,后用桌子和缝纫机顶住房门,并用绳子拥住禹甸的手和脚,置于屋内的床上。禹利英 得知这一消息后,回来劝说付志军开门放人,遭付拒绝。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到达现场, 规劝付志军停止犯罪行为又遭其拒绝。直至当日下午2时45分,被告人付志军在其家人的 劝说下才将屋门打开,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禹甸同时获教。 【案例2=兰隆成案】 1999年Ⅱ月15日中午2时许,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进步村六组村民邹大云、张祥 金、李方茉因撕毁法院公告和阻碍执行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邹大云之妻林桂金(另 案处理入、张祥金之妻黄定英、李方荣之妻陈玉萍(均在逃)及其亲戚,要求任村治保主任、组 长的被告人兰隆成解释原因,兰因对法院拘留该三人不满,便称“我也解释不清楚,你们自 己去找法院”。13时许,进步村六组村民约50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到达位于青白江区清 泉镇(又名太平镇)的太平人民法院。当时14时20分左右,村民冲进法庭,围攻身着法官制 服准备开庭的钟秉刚和席铮二人。此时被告人兰隆成搭乘村民陈吉平 二轮摩托车亦赶到 场,村民们即腾开路让其上前,兰不但没有劝阻村民,反而对钟秉刚说:“你们将上午抓的 那三个社员放了,就没事了。”钟秉刚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并与席铮分别向村民们讲解法 律,村民不听,便将钟、席二人向法庭外推、拉,欲将二人强行带回进步村六组。青白江区 公安分局太平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前来阻止,兰隆成对民警陈厚才、白美志、刘贞云 龚代胜说: “现在要将两名法官弄回进步村, ,只要法院放 抓的 个人, 我们就 放人。”由于参与挟持法官的村民众多,且情绪激动,当天正值清泉镇逢场,围观群众达数 百人,现场秩序较乱,民警解救法官的努力没能实现。到达太平汽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兰隆 成叫人乘汽车将法官带回去,由于钟、席二人奋力反抗,加之出租车驾驶员的拒绝,才未得 遥。众村民继续推、拉、扭若两名法官走到太平镇场口。因担心再遇到解救人员,村民们拥 着法官改走小路前往进步村六组,此时被告人兰降成乘坐陈吉平的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回进 步村六组等候。约17时30分,两名法官被拘、押着步行了10千米左右,到达进步村六组 与四组交界处,被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邻法院干警组成的解数队伍 截住,被害人钟秉刚和席铮方被解救,此时两人的法官制服纽扣被撕落、肩章被扯掉,全身 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例3=林某案】 被告人林某于1999车 与谢某相识。2001年谢某在上海分两次向林某借款25,000元。 2001年底,被告人林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做买卖,谢某为了使林节约食宿费,把林请到成9 刑法案例分析 (三) 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及其认定 一、绑架罪的定罪 【 案例 1 = 付志军案】 2000 年冬天,被告人付志军经人介绍与禹利英(曾于 1998 年离婚)相识并建立了恋爱 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同居。到 2002 年底,因禹利英的家人对此事一直反对,禹利英不得不 中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被告人付志军对此极为不满,在多次找禹利英及其家人商谈无果 的情况下,为讨个说法,于 2003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携带一壶汽油和一把水果刀,趁 无人之机翻墙潜入到本镇潘窑村禹利英二姐禹翠家(禹利英及其父母当时住在此处)。被告 人付志军踹开东屋门后藏于该屋,并在该屋找到一把斧子和一把菜刀。约半个小时后,付志 军见禹利英的父亲禹甸进入该屋,便手持斧子以找禹利英理论说事为由,先将禹甸挟持在房 间内,后用桌子和缝纫机顶住房门,并用绳子捆住禹甸的手和脚,置于屋内的床上。禹利英 得知这一消息后,回来劝说付志军开门放人,遭付拒绝。中午 12 时许,公安人员到达现场, 规劝付志军停止犯罪行为又遭其拒绝。直至当日下午 2 时 45 分,被告人付志军在其家人的 劝说下才将屋门打开,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禹甸同时获救。 【 案例 2 = 兰隆成案】 1999 年 11 月 15 日中午 12 时许,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进步村六组村民邹大云、张祥 金、李方荣因撕毁法院公告和阻碍执行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邹大云之妻林桂金(另 案处理)、张祥金之妻黄定英、李方荣之妻陈玉萍(均在逃)及其亲戚,要求任村治保主任、组 长的被告人兰隆成解释原因,兰因对法院拘留该三人不满,便称“我也解释不清楚,你们自 己去找法院”。13 时许,进步村六组村民约 50 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到达位于青白江区清 泉镇(又名太平镇)的太平人民法院。当时 14 时 20 分左右,村民冲进法庭,围攻身着法官制 服准备开庭的钟秉刚和席铮二人。此时被告人兰隆成搭乘村民陈吉平的二轮摩托车亦赶到现 场,村民们即腾开路让其上前,兰不但没有劝阻村民,反而对钟秉刚说:“你们将上午抓的 那三个社员放了,就没事了。”钟秉刚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并与席铮分别向村民们讲解法 律,村民不听,便将钟、席二人向法庭外推、拉,欲将二人强行带回进步村六组。青白江区 公安分局太平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前来阻止,兰隆成对民警陈厚才、白美志、刘贞云、 龚代胜说:“现在要将两名法官弄回进步村六组,只要法院放了上午抓的那三个人,我们就 放人。”由于参与挟持法官的村民众多,且情绪激动,当天正值清泉镇逢场,围观群众达数 百人,现场秩序较乱,民警解救法官的努力没能实现。到达太平汽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兰隆 成叫人乘汽车将法官带回去,由于钟、席二人奋力反抗,加之出租车驾驶员的拒绝,才未得 逞。众村民继续推、拉、扭着两名法官走到太平镇场口。因担心再遇到解救人员,村民们押 着法官改走小路前往进步村六组,此时被告人兰隆成乘坐陈吉平的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回进 步村六组等候。约 17 时 30 分,两名法官被拘、押着步行了 10 千米左右,到达进步村六组 与四组交界处,被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邻法院干警组成的解救队伍 截住,被害人钟秉刚和席铮方被解救,此时两人的法官制服纽扣被撕落、肩章被扯掉,全身 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例 3 = 林某案 】 被告人林某于 1999 年与谢某相识。2001 年谢某在上海分两次向林某借款 25,000 元。 2001 年底,被告人林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做买卖,谢某为了使林节约食宿费,把林请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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