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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龙泉驿区自己家中吃住。2002年2月1日,谢某邀请妹妹、妹夫以及外甥徐某(男,3 岁半)来家中过年。当天,被告人林某以买糖为诱饵,将徐某骗到成渝公路搭乘汽车到资阳 又转乘火车经重庆、贵阳到福州。 林将徐某带到福州后 即发电报、 订电话给徐之父亲及舅 舅谢某,要求给5万元赎金,经过讨价还价,谢按照林提供的地址给林电汇3万元。林收到 款后,又多次发电报、打电话给谢,声称再要1万元才能交还小孩,否则将小孩卖掉。公安 人员根据提供的林某与谢联系的时间、地点和电话号码,于2002年2月22日在福州市嘉宾 能补将林抓获。林指不交出小孩徐某,也不交待徐某的隐藏恤点,直到10天后,公安人品 才从林某的姑姑家把徐某解救出来。 问: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4=能志华案】 2001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能志华跟踪其妻子能某至本市某宾馆大厦内,见其妻能 某在服务台办理房间登记入住手续,便立即打电话约其兄,并由其兄又邀请“民子”、“宝宝 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 会合 。五人 面后 起闯入该宾馆607 发现熊某正和张某 某在一起,即对张某某一通拳打脚踢。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之后,熊 志华贵问张某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某表示不知熊某已经结婚,并提出给熊志华2万元了结 此事。熊志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张某某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某立即打电话去筹 钱,并强迫其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某,以自己急需钱用 为由,让黄某某送4.5万元到朋友陈某处再转交给被告人熊志华。嗣后,在熊志华的安 下,由熊志华之兄与“民子”等人将张某某带往江西耐火材料厂附近的一房屋内看押,由“宝 宝”前往陈某处取走4.5万元。由于陈某某的朋友报案,能志华被抓获,张某某被放回, 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熊志华的行为应该构成何罪? 【案例5丙、戊案】 行为人丙一直蓄意勒索其友丁的一笔钱财,丙与成某(与丁不相识)商定,次日中午由 丙邀丁及其子(6岁)一起去附近体育馆打网球,见机由戊将丁之子劫持并进行勒索,丙作 掩护、内应。次日中午,丁带其子如约来到体有馆与丙练网球。中途休息时,丙借口解小手 问丁之子愿否吃冰洪淋或是否也要解小手,将丁之子骗至体有馆外东侧的洗手间,戊腰配备 小口径手枪、头带面纱早已在此等候, 戈见丙领来了丁之子,即与丙配合将该小孩捆绑装 事先准备好的麻袋中,并劫持到洗手间隔壁的杂物间里。丙在洗手间故意拖延20余分钟后 一人米到球场地,丁问丙其儿子到哪里去了,丙伴装惊讶,说小孩解完小手早就出来买冰淇 淋吃去了,尔后又假意陪丁一起到馆附近寻找丁之子。约1小时后,戊用手机拨通丁的手机 让丁立即将身上所带钱物放到体育馆外东侧杂物间门口,并警告丁“如不全部交出财物、报 警”,即叫其子丧命,丁按其批示将随身带的2500元人民币、 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和手 机全部放于杂物间门口,戊取得钱物后当场将丁之子交予丁,后仓皇逃离。 问:对于丙、戊应如何定罪? 10 都市龙泉驿区自己家中吃住。2002 年 2 月 1 日,谢某邀请妹妹、妹夫以及外甥徐某(男,3 岁半)来家中过年。当天,被告人林某以买糖为诱饵,将徐某骗到成渝公路搭乘汽车到资阳, 又转乘火车经重庆、贵阳到福州。林将徐某带到福州后,即发电报、打电话给徐之父亲及舅 舅谢某,要求给 5 万元赎金,经过讨价还价,谢按照林提供的地址给林电汇 3 万元。林收到 款后,又多次发电报、打电话给谢,声称再要 1 万元才能交还小孩,否则将小孩卖掉。公安 人员根据提供的林某与谢联系的时间、地点和电话号码,于 2002 年 2 月 22 日在福州市嘉宾 旅社将林抓获。林拒不交出小孩徐某,也不交待徐某的隐藏地点,直到 10 天后,公安人员 才从林某的姑姑家把徐某解救出来。 问: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 4 = 熊志华案 】 2001 年 1 月 27 日下午,被告人熊志华跟踪其妻子熊某至本市某宾馆大厦内,见其妻熊 某在服务台办理房间登记入住手续,便立即打电话约其兄,并由其兄又邀请“民子”、“宝宝” 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该宾馆 607 房间,发现熊某正和张某 某在一起,即对张某某一通拳打脚踢。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之后,熊 志华责问张某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某表示不知熊某已经结婚,并提出给熊志华 2 万元了结 此事。熊志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张某某至少得拿出 10 万元,威胁张某某立即打电话去筹 钱,并强迫其当场写下 10 万元的欠条。张某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某,以自己急需钱用 为由,让黄某某送 4.5 万元到朋友陈某处再转交给被告人熊志华。嗣后,在熊志华的安排 下,由熊志华之兄与“民子”等人将张某某带往江西耐火材料厂附近的一房屋内看押,由“宝 宝”前往陈某处取走 4.5 万元。由于陈某某的朋友报案,熊志华被抓获,张某某被放回, 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熊志华的行为应该构成何罪? 【案例 5 丙、戊案 】 行为人丙一直蓄意勒索其友丁的一笔钱财,丙与戊某(与丁不相识)商定,次日中午由 丙邀丁及其子(6 岁)一起去附近体育馆打网球,见机由戊将丁之子劫持并进行勒索,丙作 掩护、内应。次日中午,丁带其子如约来到体育馆与丙练网球。中途休息时,丙借口解小手, 问丁之子愿否吃冰淇淋或是否也要解小手,将丁之子骗至体育馆外东侧的洗手间,戊腰配备 小口径手枪、头带面纱早已在此等候,戊见丙领来了丁之子,即与丙配合将该小孩捆绑装入 事先准备好的麻袋中,并劫持到洗手间隔壁的杂物间里。丙在洗手间故意拖延 20 余分钟后, 一人来到球场地,丁问丙其儿子到哪里去了,丙佯装惊讶,说小孩解完小手早就出来买冰淇 淋吃去了,尔后又假意陪丁一起到馆附近寻找丁之子。约 1 小时后,戊用手机拨通丁的手机, 让丁立即将身上所带钱物放到体育馆外东侧杂物间门口,并警告丁“如不全部交出财物、报 警”,即叫其子丧命,丁按其批示将随身带的 2500 元人民币、一条价值 3000 元的项链和手 机全部放于杂物间门口,戊取得钱物后当场将丁之子交予丁,后仓皇逃离。 问:对于丙、戊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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