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社会事实 【法】涂尔干 什么是社会事实 在开始探讨什么是适合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之前,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事 实 因为人们所使用的“社会事实”这个术语很不准确,所以弄清楚这个问题尤为必要。人 们通常用这个术语来表示社会内部发生的几乎所有的现象,只要它们泛泛地代表着一点点社 会利益。但这么一来,可以说没有一件人间的事情不可称为社会事实了。每个人都要饮食、 起居和思考,而社会对这些机能的正常运行都得关心。如果说这些都是社会事实,则社会学 就没有自己固有的研究对象了,而且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也就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没 有区别了 但实际上,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因自身的明显特征而有别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 对象的现象群。 当我尽兄弟、丈夫或公民的义务时,当我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时,我就尽到了法律和道 德在我的自身和我的行为之外所规定的义务。即使我认为这些义务符合我自己的感情,从内 心承认它们是实在的,也不能使这种实在性不是客观的,因为这些义务不是我自己创造的, 而是教育让我接受的。何况,我们往往不知道自己承担的义务的细节,而为了了解它们,就 不得不去查阅法典和请教权威的法典解释者呢!这如同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信徒一生下来 就为他们完全准备好了一样。既然在信徒出生之前,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就已经存在,这就 说明它们是存在于信徒之身外的。我表达思想时使用的符号系统,我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 我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信用手段,我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等,都是不依我在这些方 面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假如以构成社会的全体成员中的每个人为例,则上述的 切可再现于每个人身上。也就是说,从这里可以看到具有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这种明显 属性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 行为或思想的这些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 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当然,当我心甘情愿 服从这种强制力时,我就感觉不到或者说很少感觉到它是强制的了,而它也就不成其为强制 的了。尽管如此,强制并不因此而不再是这些事实的属性,其证明是:我一去反抗它,它就 立即表现出来。如果我企图触犯法律,法律就对我作出反应:如尚有时间纠正,就纠正我的 行为:如我的行为已经完成但还可以纠正,就宣布我的行为无效而使其恢复正常;最后,倘 若我的行为已无法纠正,就惩罚我而抵罪。那么,纯道德准则呢?由社会公德通过对公民行 为的监督和自身拥有的特殊惩罚来制止一切侵犯纯道德准则的行为。另外,社会上还有一种 约束,它虽然不是强制的,但并没有因此而不存在。如果我不遵从社会习俗,或者我奇装异 服,毫不考虑本国和本阶级的习惯,那就会引起人们对我的嘲笑和疏远。这虽不严重,但其 作用都是一种真正的惩罚。还有一种可以说只是间接发生作用,但并没有因此而效果稍减的 约束。比如,我并没有义务必须和我的同胞讲法语,必须使用法定的货币,但我不得不如此 不能另来一套。如我试图逃避这个必然性,则我的企图一定惨败。我作为一个工厂主,谁也 不会禁止我以过时的方式和方法去经营我的工厂,但如果我真那样做了,必定破产,以失败 而告终。即便我事实上能够摆脱并违背这些准则而获得成功,那也只是迫于无奈而与之斗争 才得以成功的。即使这些准则最终被我战胜了,它们的反抗也使我充分感受到它们是有束缚 原文出自 Emile durkheim著 Les regles de la methode sociologique,( Libairie Felix alcar, Paris,1919)。中 译选自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第23-34页,134-137页1.1 什么是社会事实* 【法】 涂尔干 什么是社会事实? 在开始探讨什么是适合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之前,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事 实。 因为人们所使用的“社会事实”这个术语很不准确,所以弄清楚这个问题尤为必要。人 们通常用这个术语来表示社会内部发生的几乎所有的现象,只要它们泛泛地代表着一点点社 会利益。但这么一来,可以说没有一件人间的事情不可称为社会事实了。每个人都要饮食、 起居和思考,而社会对这些机能的正常运行都得关心。如果说这些都是社会事实,则社会学 就没有自己固有的研究对象了,而且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也就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没 有区别了。 但实际上,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因自身的明显特征而有别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 对象的现象群。 当我尽兄弟、丈夫或公民的义务时,当我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时,我就尽到了法律和道 德在我的自身和我的行为之外所规定的义务。即使我认为这些义务符合我自己的感情,从内 心承认它们是实在的,也不能使这种实在性不是客观的,因为这些义务不是我自己创造的, 而是教育让我接受的。何况,我们往往不知道自己承担的义务的细节,而为了了解它们,就 不得不去查阅法典和请教权威的法典解释者呢!这如同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信徒一生下来 就为他们完全准备好了一样。既然在信徒出生之前,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就已经存在,这就 说明它们是存在于信徒之身外的。我表达思想时使用的符号系统,我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 我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信用手段,我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等,都是不依我在这些方 面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假如以构成社会的全体成员中的每个人为例,则上述的 一切可再现于每个人身上。也就是说,从这里可以看到具有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这种明显 属性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 行为或思想的这些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 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当然,当我心甘情愿 服从这种强制力时,我就感觉不到或者说很少感觉到它是强制的了,而它也就不成其为强制 的了。尽管如此,强制并不因此而不再是这些事实的属性,其证明是:我一去反抗它,它就 立即表现出来。如果我企图触犯法律,法律就对我作出反应:如尚有时间纠正,就纠正我的 行为;如我的行为已经完成但还可以纠正,就宣布我的行为无效而使其恢复正常;最后,倘 若我的行为已无法纠正,就惩罚我而抵罪。那么,纯道德准则呢?由社会公德通过对公民行 为的监督和自身拥有的特殊惩罚来制止一切侵犯纯道德准则的行为。另外,社会上还有一种 约束,它虽然不是强制的,但并没有因此而不存在。如果我不遵从社会习俗,或者我奇装异 服,毫不考虑本国和本阶级的习惯,那就会引起人们对我的嘲笑和疏远。这虽不严重,但其 作用都是一种真正的惩罚。还有一种可以说只是间接发生作用,但并没有因此而效果稍减的 约束。比如,我并没有义务必须和我的同胞讲法语,必须使用法定的货币,但我不得不如此, 不能另来一套。如我试图逃避这个必然性,则我的企图一定惨败。我作为一个工厂主,谁也 不会禁止我以过时的方式和方法去经营我的工厂,但如果我真那样做了,必定破产,以失败 而告终。即便我事实上能够摆脱并违背这些准则而获得成功,那也只是迫于无奈而与之斗争 才得以成功的。即使这些准则最终被我战胜了,它们的反抗也使我充分感受到它们是有束缚 * 原文出自 Emile durkheim 著 Les Règles De La Mèthode Sociologique,(Libairie Félix Alcan, Paris, 1919)。中 译选自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第 23-34 页,134-1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