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 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第51条议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闭会得自行延长,以便在必要时使第49条条款得到实施。 第六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52条共和国总统缔结并批准条约。 任何旨在缔结无需批准的国际协定的谈判应通知共和国总统。 第53条和约、贸易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 修改属于立法性质的条款的条约或协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领土割让、 交换或归并的条约或协定,非根据法律不得批准或通过。 上述条约或协定在批准或通过后才能生效。 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未经有关居民同意均属无效。 第54条如宪法委员会,经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将一项国际 协定提交审议后,宣布该项国际协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授 权批准或通过该项协定。 第55条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但对于每一条 约或协定,均以缔约对方的执行与否作为保留条件。 第七章 宪法委员会 第56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 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9个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57条凡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职务者,不得兼任部长或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 由组织法规定之。 第58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争议事项并公布投票结果。 第59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第 50 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 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第51条议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闭会得自行延长,以便在必要时使第49条条款得到实施。 第六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 52 条共和国总统缔结并批准条约。 任何旨在缔结无需批准的国际协定的谈判应通知共和国总统。 第 53 条和约、贸易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 修改属于立法性质的条款的条约或协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领土割让、 交换或归并的条约或协定,非根据法律不得批准或通过。 上述条约或协定在批准或通过后才能生效。 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未经有关居民同意均属无效。 第 54 条如宪法委员会,经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将一项国际 协定提交审议后,宣布该项国际协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授 权批准或通过该项协定。 第 55 条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但对于每一条 约或协定,均以缔约对方的执行与否作为保留条件。 第七章 宪法委员会 第 56 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 9 人,任期 9 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 1/3。 3 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 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 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 9 个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 57 条凡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职务者,不得兼任部长或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 由组织法规定之。 第 58 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争议事项并公布投票结果。 第 59 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