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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障方式视宪法体制而定。谈论宪法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时,有几项 原则应予注意:(1)公民的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限,公民有权做宪法 没有排他地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做的事情,有权做宪法、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 (2)国家只能基于每个人的权利都能获得充分、平衡的保障之目的才可以对公 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违反比例原则。(3)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限制只能以狭义的法律为之才具有正当性,以法律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 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违反宪法精神。(4)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该 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否则应属无效。(5)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 的,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通过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过大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 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 置的原则。在国家机构横向配置权力方面,欧美国家和其他地区很多国家的宪法, 强调的配置原则一般是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具体形式各 国往往有很大差别,议会制国家与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 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一样,但共同点都是强调担负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要用 权力相互制约。制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防止任何机关或 个人搞极权专制破坏民主和法治。 在这方面,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 处理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民直接 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宪法的民主集中制下,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 机关之间,职权划分比较明确,但监督是单向度的,即只实行人大对其他国家机 关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反过来也监督人大。另外,中国宪法没有一般性地 规定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但还是有一些相互制约的内容, 如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宪法就规定了办案三方“应当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权力方面,各国 宪法往往分别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中的一种体制来实行。就权力纵向配置的特点 而言,单一制推定国家主权属于代表统一的国家的中央当局,地方的权力由中央 授予,全国只有1部宪法。过去的单一制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制,各级政府之间 做职权划分,不搞事权划分,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由中央任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 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当代的单一制以多采用地方自 治模式,在此模式下,中央与地方之间往往做事权划分,地方行政首长由本地议 会选举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本地议会或选民负责,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往 往透过司法途径解决。 中国实行的也是单一制,但既非中央集权,亦非地方自治,而是总体上实行 民主集中型的单一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对于这 种体制的立法权限做了很具体的规定,但其他方面职权的纵向划分要么比较模 糊,如行政权,要么因党法不分、以党代法的原因而受到扭曲。不过,中国也有 港澳两地实行了地方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至于联邦制,则是以联邦主义为原则在联邦与其成员单位之间配置权力。联 邦制通常推定或认定国家主权原本属联邦成员单位,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有自己 的宪法,联邦政府依联邦宪法享有成员单位让予的事权,成员单位保留其余事权, 2/32 / 3 具体保障方式视宪法体制而定。谈论宪法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时,有几项 原则应予注意:(1)公民的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限,公民有权做宪法 没有排他地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做的事情,有权做宪法、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 (2)国家只能基于每个人的权利都能获得充分、平衡的保障之目的才可以对公 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违反比例原则。(3)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限制只能以狭义的法律为之才具有正当性,以法律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 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违反宪法精神。(4)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该 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否则应属无效。(5)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 的,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通过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过大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 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 置的原则。在国家机构横向配置权力方面,欧美国家和其他地区很多国家的宪法, 强调的配置原则一般是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具体形式各 国往往有很大差别,议会制国家与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 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一样,但共同点都是强调担负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要用 权力相互制约。制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防止任何机关或 个人搞极权专制破坏民主和法治。 在这方面,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 处理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民直接 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宪法的民主集中制下,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 机关之间,职权划分比较明确,但监督是单向度的,即只实行人大对其他国家机 关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反过来也监督人大。另外,中国宪法没有一般性地 规定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但还是有一些相互制约的内容, 如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宪法就规定了办案三方“应当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权力方面,各国 宪法往往分别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中的一种体制来实行。就权力纵向配置的特点 而言,单一制推定国家主权属于代表统一的国家的中央当局,地方的权力由中央 授予,全国只有 1 部宪法。过去的单一制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制,各级政府之间 做职权划分,不搞事权划分,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由中央任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 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当代的单一制以多采用地方自 治模式,在此模式下,中央与地方之间往往做事权划分,地方行政首长由本地议 会选举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本地议会或选民负责,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往 往透过司法途径解决。 中国实行的也是单一制,但既非中央集权,亦非地方自治,而是总体上实行 民主集中型的单一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对于这 种体制的立法权限做了很具体的规定,但其他方面职权的纵向划分要么比较模 糊,如行政权,要么因党法不分、以党代法的原因而受到扭曲。不过,中国也有 港澳两地实行了地方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至于联邦制,则是以联邦主义为原则在联邦与其成员单位之间配置权力。联 邦制通常推定或认定国家主权原本属联邦成员单位,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有自己 的宪法,联邦政府依联邦宪法享有成员单位让予的事权,成员单位保留其余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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