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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宪政启蒙”专栏之二 现代宪法通常有哪些内容 童之伟 当今法治国家宪法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宪 法实际上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 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 所有。不论实际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各种事实上的各种“权”作为一个整体客 观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进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代任何国 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宪法不保护或难以保护的权利。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它不会 论述这个道理,但它确实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被确认的全 部“权”从宪法角度看是宪权,从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看即为本文统一称谓 的法权。 欧美国家成文宪法对法权归属主体的确认,通常是以制宪者在价值观上接 受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说并将其视为制宪前提的路径默示地 完成的。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观念,事实上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 们共享的价值观和制宪指导思想,它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我们认为下述真理 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 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中国的情况与美国有 根本不同,但中国制宪者奉行的宪理和反映在宪法中的价值观,理所当然也包括 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在 政治过程中表现为选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价值观。我国宪法关 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及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能证明这一点。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 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公民把 一部分在本源上属于个人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受委托的权利汇集到 国家机关手中就转化成了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其中首 先是各级人大)的职权、权限,都来自选民(人民的具体表现)的委托。此即所 谓“权为民所赋”。这里包含两项重要原则:(1)宪法规定给国家机关的职权就 是人民委托的职权,未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国家权力:(2)国家机关的 职权以人民委托的为限,即不能享有宪法没有委托的职权,因此,根据宪法行使 职权的政府都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法治国家通常简称有限政府。 3.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这也就是 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在一国的全部法权中,除委托出去的 那一部分到了国家机构手中转化成了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外,其余法权全 部由人民保留。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并非表示公民的权利以此为限,而是表 示在公民全部权利中,被列举的那些是基本权利,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些基本 权利的义务。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可以是立法,也可以是行政或司法, 1/31 / 3 《东方早报》“宪政启蒙”专栏之二 现代宪法通常有哪些内容 童之伟 当今法治国家宪法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宪 法实际上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 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 所有。不论实际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各种事实上的各种“权”作为一个整体客 观上存在是一回事,能否进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则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代任何国 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宪法不保护或难以保护的权利。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它不会 论述这个道理,但它确实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被确认的全 部“权”从宪法角度看是宪权,从法律和法的一般理论角度看即为本文统一称谓 的法权。 欧美国家成文宪法对法权归属主体的确认,通常是以制宪者在价值观上接 受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说并将其视为制宪前提的路径默示地 完成的。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概括的以下观念,事实上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 们共享的价值观和制宪指导思想,它源于启蒙时代的欧洲:“我们认为下述真理 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 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中国的情况与美国有 根本不同,但中国制宪者奉行的宪理和反映在宪法中的价值观,理所当然也包括 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在 政治过程中表现为选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的价值观。我国宪法关 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以及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能证明这一点。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 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公民把 一部分在本源上属于个人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受委托的权利汇集到 国家机关手中就转化成了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其中首 先是各级人大)的职权、权限,都来自选民(人民的具体表现)的委托。此即所 谓“权为民所赋”。这里包含两项重要原则:(1)宪法规定给国家机关的职权就 是人民委托的职权,未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国家权力;(2)国家机关的 职权以人民委托的为限,即不能享有宪法没有委托的职权,因此,根据宪法行使 职权的政府都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法治国家通常简称有限政府。 3.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这也就是 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在一国的全部法权中,除委托出去的 那一部分到了国家机构手中转化成了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外,其余法权全 部由人民保留。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并非表示公民的权利以此为限,而是表 示在公民全部权利中,被列举的那些是基本权利,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些基本 权利的义务。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可以是立法,也可以是行政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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