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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四、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 生产者、销售者 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提供服务者 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 四、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 • 生产者、销售者 • 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 提供服务者 • 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 •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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