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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任何人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本项之工作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缓,公告行为人及场所负责人之姓名,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 改善者,除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移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令其歇业者外,令其停 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保护措施四】-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虎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成其它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缓,并公告其姓名 业者违反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 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关保护措施五】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一条 孕妇不得吸烟、酗酒、嚼槟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为其它有害胎儿 发育之行为。 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或以其它方式使孕妇为有害胎儿发有之行为。 【罚则说明】 2020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任何人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本项之工作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锾,公告行为人及场所负责人之姓名,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 改善者,除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移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令其歇业者外,令其停 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保护措施四】--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业者违反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 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关保护措施五】--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一条 孕妇不得吸烟、酗酒、嚼槟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为其它有害胎儿 发育之行为。 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或以其它方式使孕妇为有害胎儿发育之行为。 【罚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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