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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六】-规定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之人不得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 境:对于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 之人代为照顾。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缓。 【保护措施七】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有人员、保有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二、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三、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四、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它伤害之情形。 其它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至迟 【罚则说明】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八】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收养信息中心、所属人员或其它办理收出养业务之人员,对前项信息(系指保存 的出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关信息之档案),应妥 善维护当事人之隐私并负专业上保密之责,未经当事人同意或依法律规定者,不 得对外提供。 受理通机关对于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因职务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隐私及所制作或持有之文书,应予保密,非有正当理由, 不得泄漏或公开 任何人不得于媒体、信息或以其它公示方式揭示遭受以下各项境遇儿童及少年之 21 21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六】--规定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之人不得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 境;对于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 之人代为照顾。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七】--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二、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三、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四、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它伤害之情形。 其它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至迟 【罚则说明】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八】--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收养信息中心、所属人员或其它办理收出养业务之人员,对前项信息(系指保存 的出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关信息之档案),应妥 善维护当事人之隐私并负专业上保密之责,未经当事人同意或依法律规定者,不 得对外提供。 受理通机关对于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因职务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隐私及所制作或持有之文书,应予保密,非有正当理由, 不得泄漏或公开。 任何人不得于媒体、信息或以其它公示方式揭示遭受以下各项境遇儿童及少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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