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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博弈论认为,在冲突和竞争的情况下,每一参加 者都遵循力求得到最大利益,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作为政策执行者的中央与地 方政府以及执行人员从某种程度上说都遵循博弈论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分析“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现象的成因,就得分析政策执行中的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利益关系机制。 (1)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间的矛盾。国家利益是一国之内的最高利益,所有部门、地 方和个人的利益都要服从它的要求。况且,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利益总量是个常数, 而中央与地方的领导所处的位置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与方式不同,对利益的要求也不同 他们为了在这个利益总量中争取更大的份额而产生利益矛盾。国家制度、法律对中央与地方 的利益格局界定不明确,容易使双方都认为某一利益领域属于自己,从而相互争夺,产生才 盾。其主要表现是:国家在某一方面对地方的权限、利益作了界定,但没有同时与之密切相 关的其他方面作配套性界定:或者是同一内容的各个方面,有的被严格界定,有的则界定模 糊:或者是中央不同部门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界定。这样一方面使地方无所适从,另一方面 又使地方有机会灵活变通,对付中央政策。目前,各地向中央争优惠政策、争投资,争项目 等五花八门的音争,右愈演愈列之势,正在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就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讨价 还价的极不正常状态。 (2)政策本身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不配套。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新老政策之间,宏观和微观政策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和 各部门的政策之间,以及一个大政策和它的具体实施细则之间,往往没有很好的衔接和配套, 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给执行者寻找对 策,钻空子造成可乘之机。如前几年粮食奇缺,粮价猛涨,国家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行 文规定有关部门经营“合同定购”外粮食时每道环节的最高经营差率。但对经营环节、购销 流向等未作具体规定,结果不少地方抢购套购囤积,就地多次转手,层层加价牟利,而物价 部门在检查、制止时因其“每道环节未超过规定差率”而难奈其何。 二是政策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时过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匆忙出台一个新 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抢购风起时就限制消费:市场疲软了又刺激消费,粮多了 限购,农民增产不增收。还有的领导换届,政策也跟若发生大的变化,人存政举,人走政息 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法无常规,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 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它们,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政出多门,莫衷一是。现在,我国机构繁多,部门林立。职责不明,多头决策,缺 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常常是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面对众多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的政策 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一一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类型的推后:经济监督、杠杆 部门的优先,其它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推后,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本末倒置,宏观失控,国家受损,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 难以执行。 (3)政策执行主体的本位主义和地方利益的服使。一是干部阶层利益诱发。干部身兼 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制定者双重身份,他们是政策能否有效执行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他们背离 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仅顾及本阶层的利益,必然驱使其在执行政策时搞与上级政 D例子参看谢庆奎.中国政府体制分析,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板社,1995:252页 16 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博弈论认为,在冲突和竞争的情况下,每一参加 者都遵循力求得到最大利益,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作为政策执行者的中央与地 方政府以及执行人员从某种程度上说都遵循博弈论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分析“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现象的成因,就得分析政策执行中的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利益关系机制。 (1)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间的矛盾。国家利益是一国之内的最高利益,所有部门、地 方和个人的利益都要服从它的要求。况且,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利益总量是个常数, 而中央与地方的领导所处的位置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与方式不同,对利益的要求也不同, 他们为了在这个利益总量中争取更大的份额而产生利益矛盾。国家制度、法律对中央与地方 的利益格局界定不明确,容易使双方都认为某一利益领域属于自己,从而相互争夺,产生矛 盾。其主要表现是:国家在某一方面对地方的权限、利益作了界定,但没有同时与之密切相 关的其他方面作配套性界定;或者是同一内容的各个方面,有的被严格界定,有的则界定模 糊;或者是中央不同部门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界定。这样一方面使地方无所适从,另一方面, 又使地方有机会灵活变通,对付中央政策。目前,各地向中央争优惠政策、争投资,争项目 等五花八门的竞争,有愈演愈烈之势,正在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就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讨价 还价的极不正常状态。 (2)政策本身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不配套。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新老政策之间,宏观和微观政策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和 各部门的政策之间,以及一个大政策和它的具体实施细则之间,往往没有很好的衔接和配套, 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给执行者寻找对 策,钻空子造成可乘之机。如前几年粮食奇缺,粮价猛涨,国家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行 文规定有关部门经营“合同定购”外粮食时每道环节的最高经营差率。但对经营环节、购销 流向等未作具体规定,结果不少地方抢购套购囤积,就地多次转手,层层加价牟利,而物价 部门在检查、制止时因其“每道环节未超过规定差率”而难奈其何。① 二是政策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时过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 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抢购风起时就限制消费;市场疲软了又刺激消费,粮多了 限购,农民增产不增收。还有的领导换届,政策也跟着发生大的变化,人存政举,人走政息。 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法无常规,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 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它们,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政出多门,莫衷一是。现在,我国机构繁多,部门林立。职责不明,多头决策,缺 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常常是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面对众多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的政策, 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类型的推后;经济监督、杠杆 部门的优先,其它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推后。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本末倒置,宏观失控,国家受损,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 难以执行。 (3)政策执行主体的本位主义和地方利益的驱使。一是干部阶层利益诱发。干部身兼 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制定者双重身份,他们是政策能否有效执行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他们背离 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仅顾及本阶层的利益,必然驱使其在执行政策时搞与上级政 ① 例子参看谢庆奎.中国政府体制分析.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2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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