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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由于以地 域为标准确定管辖,因此地域管辖又被称为属地管辖、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据此,地域管 辖解决的是同级别但是地域不同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 最主要的管辖根据,大部分民事案件的管辖都会适用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同一个案 件,常有涉及同一级别的不同地域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出现,对这种涉及不同法院管辖区 域的案件,有必要通过地域管辖的规定来调整。 一般认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1)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即同 级不同区域的法院,它们享有的审判权作用的空间范围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可及的空间范围基 本上是一致的。(2)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域关系,充分考 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是否便利于法院进行管辖等因素,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前项根据确定的管辖,又可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即这种管辖恒定与行政区域划分是一致的: 依后项根据确定的管辖,可称为特殊地域管辖,即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当事人之间进 行利益均衡后确定的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以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 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实践意义有以下几个:一是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以免增加被告讼累:二是因为被告住所地往往就是其财产所在地,采纳“原告就被告”原则便 于法院能够便利、及时地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 为抑制原告草率诉讼设置必要的制约。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确定被告与法院的隶属关系,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内时, 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条的规定,所谓住所地, 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 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 辖区的,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 的地方除外。在现实生活中,就公民而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一致的,但是也常会出现 91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照该规定,公司的住所地为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由于以地 域为标准确定管辖,因此地域管辖又被称为属地管辖、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据此,地域管 辖解决的是同级别但是地域不同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 最主要的管辖根据,大部分民事案件的管辖都会适用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同一个案 件,常有涉及同一级别的不同地域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出现,对这种涉及不同法院管辖区 域的案件,有必要通过地域管辖的规定来调整。 一般认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1)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即同 级不同区域的法院,它们享有的审判权作用的空间范围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可及的空间范围基 本上是一致的。(2)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域关系,充分考 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是否便利于法院进行管辖等因素,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前项根据确定的管辖,又可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即这种管辖恒定与行政区域划分是一致的; 依后项根据确定的管辖,可称为特殊地域管辖,即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当事人之间进 行利益均衡后确定的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以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 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实践意义有以下几个:一是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以免增加被告讼累;二是因为被告住所地往往就是其财产所在地,采纳“原告就被告”原则便 于法院能够便利、及时地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 为抑制原告草率诉讼设置必要的制约。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确定被告与法院的隶属关系,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内时, 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4 条的规定,所谓住所地, 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91被告如为没有办事 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 辖区的,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 的地方除外。在现实生活中,就公民而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一致的,但是也常会出现                                                               91 我国《公司法》第 10 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照该规定,公司的住所地为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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