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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本地的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 响情况等,对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里,就突 出了高级法院的精力在于宏观掌握辖区全体的情况,强调了它的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2008年4月1日起调整了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后,绝大 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同时,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 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 一审案件。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 经济落后地区三个档次。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各高级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 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应 当认真执行。90 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一是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限于上述两类,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最高人民法 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法院。除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各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外, 还要总结、研究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从全局上作宏观把握,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 适用等问题,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来指导和统一全国的审判工作。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 后,再审案件的大量增加给最高法院带来很大压力,为此,在级别管辖上就必须最大限度地 减轻其他方面不必要的负担。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 的行使也存在着困难,由于它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当事人将无处行使上诉权。这也就不难理 解为什么自新中国民诉法制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审理过一审民事案件的真正原因。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来进行管辖,其管辖 案件主要除了要具有事实错综复杂、涉及社会关系面广、当事人直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诉讼 标的额巨大等因素外,还涉及该案的审理方式、适用的法律以及在具体审理技术上能否在全 国法院开创有益的先例,以案件的审理直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等因素。概括地说,就 是实践性和指导性的结合。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质上是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以裁量管辖权, 即认为必要时,可以享有对全国范围内任何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这种规定的立法理由有二: 首先,要确保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地位,确保其在案件的管辖上享有的特 殊权力:其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及审理,为全国法院创造指导性案件的示范效果, 从而在各个方面统一和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 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年7月3日发布)。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本地的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 响情况等,对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里,就突 出了高级法院的精力在于宏观掌握辖区全体的情况,强调了它的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了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后,绝大 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同时,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 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 一审案件。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 经济落后地区三个档次。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各高级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 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应 当认真执行。90 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一是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限于上述两类,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最高人民法 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法院。除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各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外, 还要总结、研究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从全局上作宏观把握,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 适用等问题,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来指导和统一全国的审判工作。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 后,再审案件的大量增加给最高法院带来很大压力,为此,在级别管辖上就必须最大限度地 减轻其他方面不必要的负担。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 的行使也存在着困难,由于它是最高的审判机关,当事人将无处行使上诉权。这也就不难理 解为什么自新中国民诉法制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审理过一审民事案件的真正原因。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来进行管辖,其管辖 案件主要除了要具有事实错综复杂、涉及社会关系面广、当事人直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诉讼 标的额巨大等因素外,还涉及该案的审理方式、适用的法律以及在具体审理技术上能否在全 国法院开创有益的先例,以案件的审理直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等因素。概括地说,就 是实践性和指导性的结合。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质上是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以裁量管辖权, 即认为必要时,可以享有对全国范围内任何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这种规定的立法理由有二: 首先,要确保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地位,确保其在案件的管辖上享有的特 殊权力;其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及审理,为全国法院创造指导性案件的示范效果, 从而在各个方面统一和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                                                               9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 年 7 月 3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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