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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表3-2-4中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 表3-2-4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气体及甲、乙类 建(构)筑物名称 液体装卸作业线安全 距离 工艺装置(单 甲类火灾倍险性 30 元)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设 一类 45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10kV以下户外变压器 3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 气体及甲B、乙 码头装卸油区 25 类液 20 10 灌装站 气体 25 甲B、乙类液体 20 甲类物品库(棚) 或堆场 30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气体储存 12 的压缩机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厂内其他铁路线路(非罐装危险货物装卸线 外) 2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4)不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毒性物质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4中的数值。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 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起算,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自轨面起算,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按表 3-2-4 中的规定减少 25%(火炬除外)。 表3-2-4 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建(构)筑物名称 气体及甲、乙类 液体装卸作业线安全 距离 工艺装置(单 元) 甲类火灾危险性 30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设 施 一类 45 二类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5 10kV 以下户外变压器 3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 气体及甲 B、乙 类液体 码头装卸油区 25 汽车装卸站 20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灌站 10 灌装站 气体 25 甲 B、乙类液体 20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30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气体储存 的压缩机 12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厂内其他铁路线路(非罐装危险货物装卸线除 外) 2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4)不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毒性物质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2-4 中的数值。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 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 20m; (2)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 15m; (3)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 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起算,3m 及以下不应小于 2m。 (2)自轨面起算,3m 以上不应小于 1.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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