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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 301 22.5 灌装站 25 19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 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小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35 19 甲、乙类危险货物仓库 30 22.5(30) 其他铁路线路 30 22.5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7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0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 30 注:①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②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 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m,与高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 1.85m (5)硝酸铵装卸作业线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线路、城镇规划边缘 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厂(站)内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 应小于50m. 硝酸铵在24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 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专用线(专用铁路)内 的硝酸铵装卸作业线还须满《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 设各设施暂行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6)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库区内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按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的有关规定执行。 (7)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储罐、泵房等的安全距离按《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 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暂行技术条件》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2)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2-2中非罐装货物 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3)气体及甲、乙类液体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表2-4中的数值。 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液体的装卸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灌装站 液化气体 30 22.5 甲 B、乙类液体及可 燃与助燃气体 25 19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 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20 15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19 甲、乙类危险货物仓库 30 22.5(30) 其他铁路线路 30 22.5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7.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22.5 注:① 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② 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 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 1.75m,与高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 1.85m。 (5)硝酸铵装卸作业线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线路、城镇规划边缘 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与厂(站)内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 应小于 50m。 硝酸铵在 24 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40m;在 48 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小于 160m。专用线(专用铁路)内 的硝酸铵装卸作业线还须满《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 设各设施暂行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6)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库区内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按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的有关规定执行。 (7)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储罐、泵房等的安全距离按《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 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暂行技术条件》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2)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 2-2 中非罐装货物 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3)气体及甲、乙类液体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表 2-4 中的数值。 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液体的装卸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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