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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工作程序受这些法律的制约。但是,在中国总是先试验,没有法律根据的试 验或者突破法律的试验,然后再立法。最关键的是该条的规定使法律失去了对行 政的控制,明显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在立法原理上,有一个“授权立法的 明确性原则”,根据该原则,授权法必须限定授权的范围、内容、目的、期限、 程序等等,禁止“一揽子”授权或者“批发式”授权。虽然这里不是授出立法权, 而授出行政机关职权的决定权,但实际上与授出立法权无异,国务院的有关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就是明证。况且把各种行政处罚权一次授予国务院决定, 甚至授权国务院再授权,实质上就是“一揽子”授权和层层授权。最终结果是这 条规定在违反法治原则的情况下给城管综合执法提供了实证法上的合法性。 其实城管行使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权,而且行使行政检査权、行政强制权, 行政检查权可以说是行政处罚权的前提,没有行政检查权根本无法行使行政处罚 权。虽然城管行使行政检査权有些许“搭车”的嫌疑,但是毕竟还能说是合理的 更重要的是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显然属于“搭车”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于法无据,这在法治国家是非常危险非常严重的事情 (三)城管执法未来的出路 1,权衡价值得失: 现代城市高速发展的趋势下,对城市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同时也要照顾到生活在这个大家庭下得弱势群众们,尤其是中国现在处于城 市化进程开始阶段,城市不但要有高端精英人才存在,还要有大量服务行业人员 和弱势人群在其中获得一席生存之路。城市中的无照商贩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 进城打工人员、郊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年老体弱缺乏扶助者等处于弱势 地位的人员,他们的生存照顾本来就是国家的义务。在我国没有完全普及社会保 障体制的情况下,他们自谋出路应当得到我们的尊重。现有报道曝光率最高的就 是城管队员和这帮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弱势群体们埋怨城管暴力、不文明,城 管则埋怨他们素质不高、屡教不改,两者永远处于风口浪尖,不可调和。生存权 是人权首要价值的体现,现在我国政府也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应该 是首先考虑公民的生存权,其次才是城市管理的秩序追求 2,完善法律法规: 现在各地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 是把几个机关的行政执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执行,别的机关就不能再行使这 些处罚权。实践中,各地都设立相对独立的执法局,这个机构的成立需要遵守组 织法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组织法的要求进行报批和备案,那么这个机构的 存在就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没有严格的授权或委托执法制度,这样的综合执法 局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的。 因此,各城市设立综合执法局行驶城市管理执法权,要严格按照两部法律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和备案程序,然后才能有编委确定机构的成立和人员的编 制,即机构设立的合法化,不能随意由政府发个文件就设立个执法机构。这需要 我们的政府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首先做到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正当,然后才能谈 得上有效执法的问题 3,执法手段的改进: 目前我国城管人员执法时大多都是采取直接抄摊的方式进行治理。这种方式 在城管看来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对于相对人员来说就是粗暴执法、蛮 不讲理。并且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执法过程中言语和行为大多都是粗鲁不 堪。因此,要加强城管人员的素质建设,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城管人权和工作程序受这些法律的制约。但是,在中国总是先试验,没有法律根据的试 验或者突破法律的试验,然后再立法。最关键的是该条的规定使法律失去了对行 政的控制,明显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在立法原理上,有一个“授权立法的 明确性原则”,根据该原则,授权法必须限定授权的范围、内容、目的、期限、 程序等等,禁止“一揽子”授权或者“批发式”授权。虽然这里不是授出立法权, 而授出行政机关职权的决定权,但实际上与授出立法权无异,国务院的有关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就是明证。况且把各种行政处罚权一次授予国务院决定, 甚至授权国务院再授权,实质上就是“一揽子”授权和层层授权。最终结果是这 条规定在违反法治原则的情况下给城管综合执法提供了实证法上的合法性。 其实城管行使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权,而且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行政检查权可以说是行政处罚权的前提,没有行政检查权根本无法行使行政处罚 权。虽然城管行使行政检查权有些许“搭车”的嫌疑,但是毕竟还能说是合理的。 更重要的是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显然属于“搭车”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于法无据,这在法治国家是非常危险非常严重的事情 (三) 城管执法未来的出路 1,权衡价值得失: 现代城市高速发展的趋势下,对城市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同时也要照顾到生活在这个大家庭下得弱势群众们,尤其是中国现在处于城 市化进程开始阶段,城市不但要有高端精英人才存在,还要有大量服务行业人员 和弱势人群在其中获得一席生存之路。城市中的无照商贩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 进城打工人员、郊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年老体弱缺乏扶助者等处于弱势 地位的人员,他们的生存照顾本来就是国家的义务。在我国没有完全普及社会保 障体制的情况下,他们自谋出路应当得到我们的尊重。现有报道曝光率最高的就 是城管队员和这帮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弱势群体们埋怨城管暴力、不文明,城 管则埋怨他们素质不高、屡教不改,两者永远处于风口浪尖,不可调和。生存权 是人权首要价值的体现,现在我国政府也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应该 是首先考虑公民的生存权,其次才是城市管理的秩序追求。 2,完善法律法规: 现在各地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 是把几个机关的行政执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执行,别的机关就不能再行使这 些处罚权。实践中,各地都设立相对独立的执法局,这个机构的成立需要遵守组 织法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组织法的要求进行报批和备案,那么这个机构的 存在就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没有严格的授权或委托执法制度,这样的综合执法 局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的。 因此,各城市设立综合执法局行驶城市管理执法权,要严格按照两部法律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和备案程序,然后才能有编委确定机构的成立和人员的编 制,即机构设立的合法化,不能随意由政府发个文件就设立个执法机构。这需要 我们的政府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首先做到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正当,然后才能谈 得上有效执法的问题。 3,执法手段的改进: 目前我国城管人员执法时大多都是采取直接抄摊的方式进行治理。这种方式 在城管看来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而对于相对人员来说就是粗暴执法、蛮 不讲理。并且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执法过程中言语和行为大多都是粗鲁不 堪。因此,要加强城管人员的素质建设,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城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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