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民法的调整对象 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在该法律部门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 方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含义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它表现的是民 事活动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 自由。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 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 身份关系。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即 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 主、肖像等)。 这里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 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 作品作者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特定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的主体的人身是人身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础。一般而言,人格、身份总是属 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和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第二.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 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所谓人身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不受侵害,主体可以充分享有的人身,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 谋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种种精神利益。人身关系不具有非财产性质,是指人身关系没有直 接的财产性质,但是具有间接的财产性质,例如,损害人身关系可以给予赔偿 第三.平等性质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 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 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 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 类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一方没有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绝大 多数的时候是国家)。 另一类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 另一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后 者,主体具有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在该法律部门 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 方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含义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它表现的是民 事活动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 自由。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 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 身份关系。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即 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 主、肖像等)。 这里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 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 作品作者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特定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的主体的人身是人身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础。一般而言,人格、身份总是属 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和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第二.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 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所谓人身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不受侵害,主体可以充分享有的人身,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 谋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种种精神利益。人身关系不具有非财产性质,是指人身关系没有直 接的财产性质,但是具有间接的财产性质,例如,损害人身关系可以给予赔偿。 第三.平等性质。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 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 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 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一方没有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绝大 多数的时候是国家)。 另一类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 另—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后 者,主体具有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