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被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有关保证抵押权担保功能与 效力的原则。 ●具体内容是 其一,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也即抵押物如经 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 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分割人、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得仅交付与其部 分价值相当的金钱来排斥抵押权的行使。 其二,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 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全部剩余物。 其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或降低,原则上抵押权人 不因此而发生减少或增加抵押物的权利或义务。 其四,所担保的债权经分割或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并不因此受 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各债权人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共同对抵押物的 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五,债权一部分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灭失的效力,债权 人仍以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六,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不会因此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 担保数人的债务。 (三)物上代位性 ●因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权利人对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 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 属于被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有关保证抵押权担保功能与 效力的原则。 ⚫ 具体内容是: 其一,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也即抵押物如经 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 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分割人、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得仅交付与其部 分价值相当的金钱来排斥抵押权的行使。 其二,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 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全部剩余物。 其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或降低,原则上抵押权人 不因此而发生减少或增加抵押物的权利或义务。 其四,所担保的债权经分割或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并不因此受 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各债权人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共同对抵押物的 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五,债权一部分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灭失的效力,债权 人仍以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其六,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不会因此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 担保数人的债务。 (三)物上代位性 ⚫ 因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权利人对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 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