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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有财产,2004年修宪前,只有其中列举的若干 种生活资料受宪法保护。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情况,确 认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宪法第13条)。 只要做以上简单对比,我们就可发现有关条款在语言上很直观地显示了几点区别:1.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保护但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试想,2004年修宪, 有那么多人主张修正案的条款写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宪机关为什么坚持不写 上"神圣″二字?有那么多人主张既然私有财产前不冠以神圣的顶戴,那就把公共财产的 神圣顶戴拿下来,结果拿下来了没有?为什么没拿?如果不是文义上有原则差别人们为 什么要求比照公共财产在私有财产前加上神圣〃字眼?如果没有原则差别修宪机关为 什么不按要神圣都神圣,要不神圣都不神圣的主张修改宪法有关条文?2.公有财产前 有社会主义"的定语,这表明宪法将这种财产的地位和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地位和命运联 系了起来,而且没有依法”二字,表明对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私有财产没有这种宪法 地位和现实地位,自然也没有享受这种宪法待遇。此外,私有财产还在逻辑上被区分为 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表明保护是有条件的。3.国家得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 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对其他主体财产没有这种义务。《草案》贯彻 平等保护原则在文义和逻辑上都与宪法有关条款冲突,这点再明显不过了,只要有中学 生语文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能看清。 我们还要看到,从1923年《苏俄民法典》9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和法律学说, 长期以来都是把关于公有财产优位的宪法条款的精神理解为对国有财产给予特殊保护 的。苏俄宪法和后来的前苏联宪法中只是规定公有制是该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占统 治地位的经济形式”0,并没有像我国宪法这样的宣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 中国1982年宪法是在与前苏联相似的宪法和民法观念下形成的,有关条款对公共财产 的地位强调得比前苏联历史上的任何一部宪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都高得多。1982年修 宪时以及那之后的更晚些时候,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理论界流行的观点"是,"从宪法 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出发,应借鉴苏联民法关于对国 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11正如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 所言:"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上,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不论占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知情,不论 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国家与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 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12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有财产,2004 年修宪前,只有其中列举的若干 种生活资料受宪法保护。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情况,确 认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宪法第 13 条)。 只要做以上简单对比,我们就可发现有关条款在语言上很直观地显示了几点区别:1.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保护但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试想,2004 年修宪, 有那么多人主张修正案的条款写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宪机关为什么坚持不写 上“神圣”二字?有那么多人主张既然私有财产前不冠以神圣的顶戴,那就把公共财产的 神圣顶戴拿下来,结果拿下来了没有?为什么没拿?如果不是文义上有原则差别人们为 什么要求比照公共财产在私有财产前加上“神圣”字眼?如果没有原则差别修宪机关为 什么不按“要神圣都神圣,要不神圣都不神圣”的主张修改宪法有关条文?2.公有财产前 有“社会主义”的定语,这表明宪法将这种财产的地位和命运与社会主义的地位和命运联 系了起来,而且没有“依法”二字,表明对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私有财产没有这种宪法 地位和现实地位,自然也没有享受这种宪法待遇。此外,私有财产还在逻辑上被区分为 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表明保护是有条件的。3.国家得“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 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对其他主体财产没有这种义务。《草案》贯彻 平等保护原则在文义和逻辑上都与宪法有关条款冲突,这点再明显不过了,只要有中学 生语文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能看清。 我们还要看到,从 1923 年《苏俄民法典》[9]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和法律学说, 长期以来都是把关于公有财产优位的宪法条款的精神理解为对国有财产给予特殊保护 的。苏俄宪法和后来的前苏联宪法中只是规定公有制是该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占统 治地位的经济形式” [10],并没有像我国宪法这样的宣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 中国 1982 年宪法是在与前苏联相似的宪法和民法观念下形成的,有关条款对公共财产 的地位强调得比前苏联历史上的任何一部宪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都高得多。1982 年修 宪时以及那之后的更晚些时候,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理论界“流行的观点”是,“从宪法 第 12 条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出发, 应借鉴苏联民法关于对国 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的措施。” [11]正如 1984 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 所言:“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上,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不论占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知情,不论 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国家与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 定时, 推定为国家所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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