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上诉是对因不当裁判而承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予以救济的制度。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补充或提出新的证据,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确实保障对当事人的救济。 (二)统一适用法律 法院的数量随着级别提升而逐步减少,级别越高的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就越强。上 诉制度的作用之一便在于统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进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上 级法院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发生错误的裁 判,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过,上诉制度的这种机能,说到底是因具体案件中寻求救济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形成的结果,因此上诉制度这个目的不应当优先于对当事人救济之目的。 280 (三)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作出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机能,但是在追求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也 不能忽视诉讼效率的要求。如果投入过多时间进行认真的上诉审理,那么就会延误问题的解 决,增加过多的诉讼费用。281因此,上诉程序中既要考虑上诉人的权利救济的需要,也要 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审拖延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内 容(结果)出现差异,也将有损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在什么限度内允许提起上诉,如 何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对提起上 诉的案件作了金额上的限制,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上诉,还有一些国家对滥用上诉 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等。在我国,提高二审程序诉讼效率措施主要通过为法院设置审 理期限(3个月)的办法来实现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 对第二审诉讼审理结构,各国立法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复审制 所谓复审制,也称为重新审理制,是指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地重新搜集一切诉讼资 料,对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也没有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而重新作出裁判。这种审理形 态的优点是符合直接审理主义原则,缺点则是容易造成诉讼浪费,致使程序延宕。邱联恭教 授认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纳这种审理形态为宜,以利作成简速判决,贯彻费用 相当性之原理,赋予当事人应受之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22 (二)事后审制 所谓事后审制,也称为事实审后的审理,是指第二审的审理专以审理第一审判决的内容 有无不当为目的。诉讼资料原则上以第一审己经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新事实、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的优点在于符合诉讼经济之精神,缺点则是在没有采取 20[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5页。 281[旧]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22邱联恭:《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474页。上诉是对因不当裁判而承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予以救济的制度。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补充或提出新的证据,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确实保障对当事人的救济。 (二)统一适用法律 法院的数量随着级别提升而逐步减少,级别越高的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就越强。上 诉制度的作用之一便在于统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进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上 级法院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发生错误的裁 判,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过,上诉制度的这种机能,说到底是因具体案件中寻求救济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形成的结果,因此上诉制度这个目的不应当优先于对当事人救济之目的。 280 (三)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作出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机能,但是在追求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也 不能忽视诉讼效率的要求。如果投入过多时间进行认真的上诉审理,那么就会延误问题的解 决,增加过多的诉讼费用。281 因此,上诉程序中既要考虑上诉人的权利救济的需要,也要 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审拖延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内 容(结果)出现差异,也将有损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在什么限度内允许提起上诉,如 何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对提起上 诉的案件作了金额上的限制,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上诉,还有一些国家对滥用上诉 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等。在我国,提高二审程序诉讼效率措施主要通过为法院设置审 理期限(3 个月)的办法来实现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 对第二审诉讼审理结构,各国立法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复审制 所谓复审制,也称为重新审理制,是指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地重新搜集一切诉讼资 料,对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也没有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而重新作出裁判。这种审理形 态的优点是符合直接审理主义原则,缺点则是容易造成诉讼浪费,致使程序延宕。邱联恭教 授认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纳这种审理形态为宜,以利作成简速判决,贯彻费用 相当性之原理,赋予当事人应受之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282 (二)事后审制 所谓事后审制,也称为事实审后的审理,是指第二审的审理专以审理第一审判决的内容 有无不当为目的。诉讼资料原则上以第一审已经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新事实、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的优点在于符合诉讼经济之精神,缺点则是在没有采取                                                               280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15 页。 281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2 页。 282 邱联恭:《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000 年版,第 474 页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