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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 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 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 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在 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2)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A)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B)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 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 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 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 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 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 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 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 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 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 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 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 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 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 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 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 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在 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2)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A)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B)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 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 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 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 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 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 一,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 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 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 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 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 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 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 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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