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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三)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与补救 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25条,一方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 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 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办法。 《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 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 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四)风险的转移 1、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它的制定 《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A)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 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B)据《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 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的适 用范围。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a)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92条 (b)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5条) (c)《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4)“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三)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与补救 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 25 条,一方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 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 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办法。 《公约》第 74 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 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 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四)风险的转移 1、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它的制定 《公约》已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A)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 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B)据《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 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的适 用范围。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据《公约》第 2 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a)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92 条); (b)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5 条); (c)《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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