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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医病理学检验记录,鉴定书书写及档案、标本管理 在实际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的对象是尸体,有时检验基层法医送验的离体的组织器 官及有关文证资料 现场勘验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勘验现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査人员 执行勘验、检査,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 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査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査、认为需要复验、复査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 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现场勘查( scene investigation)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 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物证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 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1、案情调査:法医应记录提供案情材料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记录案 发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详细了解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详细记录发 现尸体的经过(发现人、时间、当时情况及发现后有无尸体被移动过);并记录死者家属或其他关 系人提供的情况等。 2、现场勘査: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如 法医到现场后发现被害者未有死亡,应急送医院抢救,并在医生同意下收集各种物证材料(呕吐 物、血、尿液等)。如法医到现场后发现有可疑毒气、爆炸等迹象,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再进入现 场勘査。现场勘査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边 绘图并同时拍照,也可同时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 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体表面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 注方向、干固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备检。若是无名尸体,应 当场査明死者体表的特征(如身高、脸型、发式和疤痕、斑、痣等)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 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以便尽快为侦查提供线索。死者随身的贵重物品经检验记录 后应交专人签收。尸体现场勘验笔录应由现场指挥者、勘验者、笔录者、法医以及见证人当场过 目、签字。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査期间尽量封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复査 3、尸表检查:尸表检查包括尸体及衣物 尸体外表检验应在尸体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便于和现场勘査的情况及时沟通。也 可到解剖室作尸检,但移动尸体时,对死者头面部、双手等外露部分尤应注意妥善的保持原状并加 保护,切勿形成新的污染和损伤 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在全身衣服除去后进行尸体体表检査,尸体着衣和脱衣 后的裸体至少应拍摄腹背两面的全身照片。尸体外表检查主要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 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体表损伤 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体表检査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标明各损伤的位置及形 状,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并提取 血、尿、胃内容等。尸体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检査,应每次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 果可能不同。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 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一些冷藏的尸体,经多次解冻检査,由于红细胞 崩解,会出现许多原来未见过的类似出血的改变,也会发生霉变,切不可当成生前损伤和病变。 检査尸体衣着时,首先要注意其表面有无附着物,必要时应提取备检。对纽扣、腰带、鞋带等 应注意其是否完好和系着状态,如衣着有破损应鉴别其新旧,新的破损还应査明其与尸体上的损伤 是否对应,并仔细检查破损纤维的断端状态以辅助推断致伤物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记录,鉴定书书写及档案、标本管理 在实际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的对象是尸体,有时检验基层法医送验的离体的组织器 官及有关文证资料。 一、 现场勘验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勘验现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查人员 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 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 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现场勘查(scene investigation)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 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物证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 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1、案情调查:法医应记录提供案情材料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记录案 发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详细了解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详细记录发 现尸体的经过(发现人、时间、当时情况及发现后有无尸体被移动过);并记录死者家属或其他关 系人提供的情况等。 2、现场勘查: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如 法医到现场后发现被害者未有死亡,应急送医院抢救,并在医生同意下收集各种物证材料(呕吐 物、血、尿液等)。如法医到现场后发现有可疑毒气、爆炸等迹象,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再进入现 场勘查。现场勘查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边 绘图并同时拍照,也可同时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 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体表面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 注方向、干固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备检。若是无名尸体,应 当场查明死者体表的特征(如身高、脸型、发式和疤痕、斑、痣等)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 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以便尽快为侦查提供线索。死者随身的贵重物品经检验记录 后应交专人签收。尸体现场勘验笔录应由现场指挥者、勘验者、笔录者、法医以及见证人当场过 目、签字。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查期间尽量封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复查。 3、尸表检查:尸表检查包括尸体及衣物 尸体外表检验应在尸体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便于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及时沟通。也 可到解剖室作尸检,但移动尸体时,对死者头面部、双手等外露部分尤应注意妥善的保持原状并加 保护,切勿形成新的污染和损伤。 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在全身衣服除去后进行尸体体表检查,尸体着衣和脱衣 后的裸体至少应拍摄腹背两面的全身照片。尸体外表检查主要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 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体表损伤 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体表检查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标明各损伤的位置及形 状,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并提取 血、尿、胃内容等。尸体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检查,应每次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 果可能不同。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 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一些冷藏的尸体,经多次解冻检查,由于红细胞 崩解,会出现许多原来未见过的类似出血的改变,也会发生霉变,切不可当成生前损伤和病变。 检查尸体衣着时,首先要注意其表面有无附着物,必要时应提取备检。对纽扣、腰带、鞋带等 应注意其是否完好和系着状态,如衣着有破损应鉴别其新旧,新的破损还应查明其与尸体上的损伤 是否对应,并仔细检查破损纤维的断端状态以辅助推断致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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