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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 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 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 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 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 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 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 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 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帧δ萜跛胺ω婧拖喙卣咝饔牍敛棵拧7.抗懿 棵诺墓鞴叵担繁!跋人昂笾击保行3刂扑霸础?br>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 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 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搬过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k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 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 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阁,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 房产部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阁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 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确定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 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自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 收的重要税种。7 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 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 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 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 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 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4〕99 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 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С帧8 萜跛胺ü婧拖喙卣 咝 饔牍 敛棵拧⒎抗懿 棵诺墓ぷ鞴叵担 繁!跋人昂笾ぁ保 行Э刂扑霸础?br>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 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 2005 年 2 月 28 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搬过后原场地不使用 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 k 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 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 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阁,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 房产部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阁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 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 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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