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CPA博士这个专题是针对今年CPA考试新增内容的分析和讲解这部分新增内容是必然会在试题中出 现的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本系列是针对税法科目,其他科目请到相关版面查阅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 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 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 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人】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 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并从2004年8月1日实施。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 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 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 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 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 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 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 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 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 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 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岀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 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 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 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 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 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 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 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 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
我是 CPA 博士,这个专题是针对今年 CPA 考试新增内容的分析和讲解.这部分新增内容,是必然会在试题中出 现的,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本系列是针对税法科目,其他科目请到相关版面查阅.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 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 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 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人】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 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 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并从 2004 年 8 月 1 日实施。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 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 180 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 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 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人员在 50 人 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 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 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 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 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 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 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 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 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 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 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 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 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 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 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 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
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 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 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 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 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 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 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 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 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 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l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 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 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 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2004年8月1日前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 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 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 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 业增值税的监控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
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 6 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 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 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 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 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 25 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 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 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 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 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 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辅导期达到 6 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 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 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 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 2004 年 8 月 1 日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 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 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 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 业增值税的监控。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见本节”三、应纳税额 的计算“中的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 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 对,稽核比对元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増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 定的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额。 【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増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増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 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増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抵扣时限,不再招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 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 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 以抵扣。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 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1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 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见本节”三、应纳税额 的计算“中的”时间限定“)。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 2005 年 1 月 1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 对,稽核比对元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 定的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额。 【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 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抵扣时限,不再招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 号]中第二条 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 2004 年 2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 2004 年 1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 2004 年 5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 2004 年 6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 以抵扣。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 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 标准条(200 支)0.6 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 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 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 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 45%;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 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 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 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 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 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000支)150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自2004年1月1日 起,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位、总价金额、 开票日期等内容。 (3)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 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 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 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眀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 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 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便如进场费、广 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 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λ,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2-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 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2003年 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 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 元。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己征税霧不予退 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人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 许可证》,以备查验。 住房专荐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我,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 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牧业管理单位代收 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优惠政 策招待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2(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 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录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 为新办企业。 (3)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 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 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 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000 支)150 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位、总价金额、 开票日期等内容。 (3)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 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 税。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 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 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 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 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便如进场费、广 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 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2-08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 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 2003 年 1月1 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日止,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 200-800 元提高到 1000-50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 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霗不予退 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人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 许可证》,以备查验。 住房专荐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我,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 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牧业管理单位代收 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按以下优惠政 策招待: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 7 人(含 7 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 82 (含 8 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 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录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 为新办企业。 (3)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 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 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 行检査,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外资)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 [2002四ym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的,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 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 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 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 度的应纳税收入。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政党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 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 行审核检查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 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 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行业要求从业 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 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一般不得撮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 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
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 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 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外资)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 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 [2002pyf07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的,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 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 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 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 度的应纳税收入。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政党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 均 1200 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 行审核检查。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 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 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 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行业要求从业 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 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一般不得撮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 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
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数,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 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 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郑重审查 其账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nty52号)的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加强管理。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①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己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②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己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③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④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⑤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是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踊跃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政策 (1)自204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 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 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2)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 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 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亏损弥补有关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 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郑重从以下几 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长(已衽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 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圈套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 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虛报亏损的,应及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 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所得额,相应多缴乘客 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 在现行规定返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返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 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成本的计价方法及管理
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数,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 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 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郑重审查 其账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ntcy52 号)的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 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加强管理。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①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②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③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④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⑤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是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踊跃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政策 (1)自 2044 年 1 月 1 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 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 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2)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 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 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亏损弥补有关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 (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郑重从以下几 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长(已衽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 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圈套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 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 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所得额,相应多缴乘客 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 在现行规定返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返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 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成本的计价方法及管理
纳税只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只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 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 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 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 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二)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计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 变理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束,并补征税款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 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 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已提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増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 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 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 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管理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③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④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 因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 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 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 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 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 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执行期间,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己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 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另 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
纳税只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只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 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 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 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二)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计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 变理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束,并补征税款。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1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 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 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已提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 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 数额,相应调减 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 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管理: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③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④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 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 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 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 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 6 月 30 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执行期间,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 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另 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
地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 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过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 列支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査,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凭待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 计提坏账准备。 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 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 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 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 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 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公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995]125号)第一条的 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 工作天数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 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郑州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 券等_,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财税[2004140 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岀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 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
地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 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过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 列支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14%.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凭待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 计提坏账准备。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 1 年 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 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 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 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 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 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 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公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 号)第一条的 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 工作天数。 自 2004 年 1 月 20 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 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郑州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 券等_,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财税[2004]40 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 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
法规定的权利。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 随意变通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 要停止执行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 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 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 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竟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5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 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 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6183号)计算纳税 假定中国公民马某2005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的绩效工资为6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 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9000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900~(800600]÷12=24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9000(800-600)]×15%-125 28800×15%-125 320-125=4195(元)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 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
法规定的权利。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 随意变通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 要停止执行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按以下计 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 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 1 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 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竞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 2 条、第 3 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 5 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 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 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 假定中国公民马某 2005 年在我国境内 1 至 12 月的绩效工资为 600 元,12 月 31 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 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9000 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 12 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9000-(800-600)]÷12=2400 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15%、125 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 =(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 800 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9 000-(800-600)]×15%-125 =28 800×15%-125 =4320-125=4195(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 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
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我,均应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d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 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 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 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 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 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根据国税发[2004]81号规定,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 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 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 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 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征收管理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 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 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己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 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印花 税征收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 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 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 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 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 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査 )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 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我,均应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d 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 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 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 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 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 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根据国税发[2004]81 号规定,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 5 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 5 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 5 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 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 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 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 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一、征收管理 印花税自 1988 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 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 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 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印花 税征收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 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 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 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 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 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 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