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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主管部门以外的被害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要特征是 l、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出资 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 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法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1)未交付货币。(2)未交付实物。(3)未转移财产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而且也损害着公司 企业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经管或者参 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索取贿赂,是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易条件,以公开或暗示的形式,主动地向对方索 要财物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赠予 的财物的行为。另外,依据《刑法》第163条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 主管部门以外的被害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出资 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 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法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1)未交付货币。(2)未交付实物。(3)未转移财产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而且也损害着公司、 企业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经管或者参 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索取贿赂,是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易条件,以公开或暗示的形式,主动地向对方索 要财物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赠予 的财物的行为。另外,依据《刑法》第 163 条 2 款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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