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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一。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在账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 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除了回扣之外的其他款项,如顾问费、劳务费、 信息费、好处费等。(3)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 不应当得到的非法、不正当的利益。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 计等行政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人员。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本罪 2、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处罚的程度等方面存在 显著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 家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司、企业 的利益: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3) 处罚的程度不同。本罪的处罚程度轻于受贿罪。例如,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受 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为死刑。 (三)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184条规定,非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本节中的其他犯罪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及公司、企业债券的募集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后果严 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虚假” 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即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捏造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瞒公司负债、损益、财物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情况,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公司的真 实情况。本罪只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才能构成, (三)妨害清算罪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资产,对资产 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的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 之一。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在账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 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除了回扣之外的其他款项,如顾问费、劳务费、 信息费、好处费等。(3)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 不应当得到的非法、不正当的利益。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 计等行政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人员。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本罪。 2、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处罚的程度等方面存在 显著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 家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司、企业 的利益;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3) 处罚的程度不同。本罪的处罚程度轻于受贿罪。例如,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5 年有期徒刑,而受 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为死刑。 (三)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 184 条规定,非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 、 本 节中的其他 犯罪 (一 )、欺诈 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刑法》第 160 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及公司、企业债券的募集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后果严 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 提供虚假财 会报告罪 根据《刑法》第 161 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虚假” 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即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捏造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瞒公司负债、损益、财物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情况,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公司的真 实情况。本罪只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才能构成, (三 )妨害清算罪 根据《刑法》第 162 条的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资产,对资产 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的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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