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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 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 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 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 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 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 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 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 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 究正义的艺术(如,证据科学中的毒树之果理论、许霆案能用轻刑完成做戒就不用重刑),是善与公 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 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 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 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 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 规定性的东西(比如,合同达成的要约、悬赏等要约邀请、承诺:医疗纠纷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 纷:医疗合同的达成标志是病历还是挂号单:出地土让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研究对象与 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比如,法官的情感倾向、价值倾向、生活经历乃至家庭琐事,都可能产生影 响),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结论:法学 应当进行规范性研究)。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 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 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 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 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 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 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群殴教师的证人观察)和实验法(林肯的月亏之辩)。如培根说科学是 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 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 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 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 22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 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 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 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 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 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 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 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 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 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 究正义的艺术(如,证据科学中的毒树之果理论、许霆案能用轻刑完成儆戒就不用重刑),是善与公 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 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 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 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 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 规定性的东西(比如,合同达成的要约、悬赏等要约邀请、承诺;医疗纠纷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 纷;医疗合同的达成标志是病历还是挂号单;出地土让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研究对象与 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比如,法官的情感倾向、价值倾向、生活经历乃至家庭琐事,都可能产生影 响),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结论:法学 应当进行规范性研究)。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 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 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 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 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 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 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群殴教师的证人观察)和实验法(林肯的月亏之辩)。如培根说科学是 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 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 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 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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