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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讨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一条引起广泛讨论的条款,即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到庭作证。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皆有作证的义 务1,然而当面对需要自己作证指控的对象是自己的血肉至亲的时候,大多数人 难免会陷入伦理困境。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修正,正体现了当伦理困境与法律原 则相正面接触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系列博弈与权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小组通过 问卷调查、采访分析等形式做出了自己的考量与判断。 简单梳理一下亲情伦理和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在历史上的发展流变,可以发 现,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的讨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先贤孔子的论述,《论 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译注论语的 杨伯峻先生在注释中说道:“孔子伦理晢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 隐,直在其中。”3中国古代素有“家国天下”的观念,认为无数的家庭个体是组 成国家社会的基础。在这种架构模式中,家庭个体的稳定性无疑是整个社会稳定 有序的最重要的基石。倘若在家中父子生疑,兄弟有隙,那么推及整个社会,人 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将会分崩离析。因此,家庭亲情伦理无疑成为了社会最基础 的伦理之一,以至于孔子认为亲亲相隐反倒是一种直率的表现,反之,告发检举 亲人却被视作破坏亲情伦理的异端。而从商鞅变法(约公元前356年)到秦始皇 统一时期(约公元前221年),国家重视法度,重用法家之学说,用“连坐”之 法4,直接破坏了家庭亲情伦理和相互间的信任。后世汉朝学者贾谊在《过秦论》 里亦是对此直言不讳:“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 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事,倾耳而听,重足而立,拊口而不言。”5这可 以说是历史上法律与亲情伦理的一次交锋,最终亲情伦理的损坏导致了家庭社会 的不稳定,成为了秦国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自汉武帝始,糅合了法家思想的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中国大一统政治背景下 的统一思想,慈孝、仁义等相关语素成为了中国法理和伦理的重要依据。关于这 个问题的讨论,历代的法典出乎意料地一致。汉宣帝时期曾颁布诏书规定,“自 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6;《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 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7到 了近代,《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 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8可见,从古 至近,在法律制定和考量中,均考虑到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亲情伦理所带来的重要 的影响,通过在作证这一司法环节中免去亲属的相应义务来达到维护传统亲情,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摘自杨伯峻《论语译注》,pl37,中华书局2011年11月版。杨译为“叶公告诉孔子道:‘我那里有个坦 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孔子道:‘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 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体现在这里。’” 3同上,p137~p138 4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 者与降敌同罚。”p447,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摘自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第二册》,p19,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摘自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p11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同上,p156 8摘自孙绍康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p129,商务印书馆民国25年(1936年)8月版关于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讨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一条引起广泛讨论的条款,即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到庭作证。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皆有作证的义 务1,然而当面对需要自己作证指控的对象是自己的血肉至亲的时候,大多数人 难免会陷入伦理困境。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修正,正体现了当伦理困境与法律原 则相正面接触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系列博弈与权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小组通过 问卷调查、采访分析等形式做出了自己的考量与判断。 简单梳理一下亲情伦理和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在历史上的发展流变,可以发 现,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的讨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先贤孔子的论述,《论 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译注论语的 杨伯峻先生在注释中说道:“孔子伦理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 隐,直在其中。”3中国古代素有“家国天下”的观念,认为无数的家庭个体是组 成国家社会的基础。在这种架构模式中,家庭个体的稳定性无疑是整个社会稳定 有序的最重要的基石。倘若在家中父子生疑,兄弟有隙,那么推及整个社会,人 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将会分崩离析。因此,家庭亲情伦理无疑成为了社会最基础 的伦理之一,以至于孔子认为亲亲相隐反倒是一种直率的表现,反之,告发检举 亲人却被视作破坏亲情伦理的异端。而从商鞅变法(约公元前 356 年)到秦始皇 统一时期(约公元前 221 年),国家重视法度,重用法家之学说,用“连坐”之 法4,直接破坏了家庭亲情伦理和相互间的信任。后世汉朝学者贾谊在《过秦论》 里亦是对此直言不讳:“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 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事,倾耳而听,重足而立,拑口而不言。”5这可 以说是历史上法律与亲情伦理的一次交锋,最终亲情伦理的损坏导致了家庭社会 的不稳定,成为了秦国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自汉武帝始,糅合了法家思想的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中国大一统政治背景下 的统一思想,慈孝、仁义等相关语素成为了中国法理和伦理的重要依据。关于这 个问题的讨论,历代的法典出乎意料地一致。汉宣帝时期曾颁布诏书规定,“自 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6;《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 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7到 了近代,《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 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8可见,从古 至近,在法律制定和考量中,均考虑到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亲情伦理所带来的重要 的影响,通过在作证这一司法环节中免去亲属的相应义务来达到维护传统亲情, 1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摘自杨伯峻《论语译注》,p137,中华书局 2011 年 11 月版。杨译为“叶公告诉孔子道:‘我那里有个坦 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孔子道:‘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 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体现在这里。’” 3 同上,p137~p138 4 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 者与降敌同罚。” p447,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版。 5 摘自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 上编第二册》,p19,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5 年 10 月版。 6 摘自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p116,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7 同上,p156 8 摘自孙绍康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p129,商务印书馆民国 25 年(1936 年)8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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