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问卷分析 1.关于孔子所提“亲亲相隐”(即弟子问孔子,自己父亲偷了羊,是否应该替父 亲隐瞒,孔子回答应该隐瞒)的说法,你的看法是: 100% 80% 60% 48.68% 40% 28.51% 20% 1754% 5.26% 0% A.从孔子那B.孔子的所C亲亲相隐D.亲亲相隐 个时代来看,谓的亲亲相隐在当代显然有是人之常情 孔子的说法比更多是贴合儒违现代社会法即使法制社会 较合理家孝义的思想制理念亦不能不考虑 人伦亲情 2你做出该判断的原因是 100% 80% 60% 57,46% 40% 26.32% 20% 8.77% 7,46% 0% A."虎毒不食日亲情是维系C家属不提D其他(请注 子”,无论如人关系的最紧供证据,相 明) 何都不应该做密的纽带,一于隐匿了社会 出对家人不理旦受到威胁,中的有害因 的事情 便会增加素,对社会的 下稳定的因素发展不利,甚 至家人也会走 入歧途
调查问卷分析 1. 关于孔子所提“亲亲相隐”(即弟子问孔子,自己父亲偷了羊,是否应该替父 亲隐瞒,孔子回答应该隐瞒)的说法,你的看法是: 2.你做出该判断的原因是:
3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请问你 对这个被除外的范围怎么看? 100% 80967.54% 60% 40% 21.05% 20% 7.46% 3.95% 0% A配偶 B配偶,父C范 D其他 母,子女是最母,子女是亲大 维护亲情伦理的一部分,但 来看很合理范围太小,应 也包括进来才 是真正的人性 关怀 4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拒绝出庭指证,你认为他她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100% 80% 65.79% 60% 40% 29.39% 20% 4.82% 0% A应该,知情不报B不应该,有权保C视具体情况而定 持缄默
3.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请问你 对这个被除外的范围怎么看? 4.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拒绝出庭指证,你认为他/她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5.你认为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亲属不应无理由不出庭作证? 100% 80% 65.79% 60% 42.11% 40% 21.05% 20% 5.26% 0 A.犯罪嫌疑B.有可靠证C.不管嫌疑D.不管嫌疑 具有危害国据表明其亲属人犯案的严重人犯案的严重 家、社会安全掌握犯罪嫌疑情况如何均应情况如何均有 等严重犯罪行人犯罪情况的依法出庭作证权不出庭作证 为关键证据(但 指认 并不构成包庇 罪) 6你怎样看待“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力? 100 80% 60% 55,7% 40% 20% 11,4% 6.14% 0% A有一点形式B对维系家庭C是对亲亲D当这项权 主义的嫌疑,稳定,血缘亲相隐和大义利变得合法 草案只规定了情有很重要的灭亲"的矛盾那么执法的么 不用出庭作作用,给了当心理的最大包正性,严格性 证,仅是不用事人思里和选容。不用出庭将受到中击。 当众人之面提择的余地。作证,即不用 供使其亲属遭 当众人面在两 受刑事追诉或 者之间做出非 定罪的证言 此即彼的选 在其他形式的 择;而没有对 调查取证情况 其他调查取证
5. 你认为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亲属不应无理由不出庭作证? 6.你怎样看待“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力?
7.如果你的直系亲属犯罪而法庭传召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指认(前提为你是本案 的关键证人),你会 100 80% 60% 40.79% 45.61%44.74% 40% 20% 3.95% 0% A.配合警方B.如果可出C.如果其犯D.一定会出 调查但不会出庭可不出庭的罪行为情节严庭作证 庭作证话一定选择不重,危害大的 出庭话会选择出庭 8你认为法律在向被告人家属调查取证时是否应该考虑亲情的伦理性? 100% 80% 65.79% 60% 40% 30.26% 20% 3.95% A.为维护社会公B健全的法制应以C立法应当将人性 平,法律应当不考顺应人性为导向纳入考里,但仍要 虑私情 优先考虑公正
7. 如果你的直系亲属犯罪而法庭传召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指认(前提为你是本案 的关键证人),你会 8.你认为法律在向被告人家属调查取证时是否应该考虑亲情的伦理性?
9.你认为(不)考虑的原因是: 100% 80% 60% 55.26% 40%32.46% 20% 4.39%6.14% 1.75% 0 A向家人B法律为C为了搜D.根据案E其他请 取证必然了保证公集到证情的轻注明 会伤害家正公平,据,尽早重,适当 人之间的应提倡大判决以安地对被告 亲情,让义灭亲",定社会,人家属进 他们面临鼓励被告要求被告行有关交 尴尬的两人家属提人家属交流和动 难境地供证据和代一切,员,或者 线索甚至予以调整作证 10.你认为“大义灭亲”对社会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100% 80% 60% 48.68% 40% 22.37% 20% 14.47% 14.47% 0% A利大于弊B弊大于利C利弊难以D与社会发 权衡无必然联系
9.你认为(不)考虑的原因是: 10. 你认为“大义灭亲”对社会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1l.您认为,刚性的法律和柔性的人情哪方面更重要? 100 80% 65.35% 40% 20.61% 20% 14.04% 0% A国有国法,必须B人难免有私情,C得具体情况具体 以刚性的法律为准适当的柔性才能稳分析,两者同时考 绳 固社会的和谐虑才是正途
11. 您认为,刚性的法律和柔性的人情哪方面更重要?
关于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讨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一条引起广泛讨论的条款,即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到庭作证。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皆有作证的义 务1,然而当面对需要自己作证指控的对象是自己的血肉至亲的时候,大多数人 难免会陷入伦理困境。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修正,正体现了当伦理困境与法律原 则相正面接触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系列博弈与权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小组通过 问卷调查、采访分析等形式做出了自己的考量与判断。 简单梳理一下亲情伦理和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在历史上的发展流变,可以发 现,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的讨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先贤孔子的论述,《论 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译注论语的 杨伯峻先生在注释中说道:“孔子伦理晢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 隐,直在其中。”3中国古代素有“家国天下”的观念,认为无数的家庭个体是组 成国家社会的基础。在这种架构模式中,家庭个体的稳定性无疑是整个社会稳定 有序的最重要的基石。倘若在家中父子生疑,兄弟有隙,那么推及整个社会,人 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将会分崩离析。因此,家庭亲情伦理无疑成为了社会最基础 的伦理之一,以至于孔子认为亲亲相隐反倒是一种直率的表现,反之,告发检举 亲人却被视作破坏亲情伦理的异端。而从商鞅变法(约公元前356年)到秦始皇 统一时期(约公元前221年),国家重视法度,重用法家之学说,用“连坐”之 法4,直接破坏了家庭亲情伦理和相互间的信任。后世汉朝学者贾谊在《过秦论》 里亦是对此直言不讳:“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 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事,倾耳而听,重足而立,拊口而不言。”5这可 以说是历史上法律与亲情伦理的一次交锋,最终亲情伦理的损坏导致了家庭社会 的不稳定,成为了秦国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自汉武帝始,糅合了法家思想的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中国大一统政治背景下 的统一思想,慈孝、仁义等相关语素成为了中国法理和伦理的重要依据。关于这 个问题的讨论,历代的法典出乎意料地一致。汉宣帝时期曾颁布诏书规定,“自 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6;《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 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7到 了近代,《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 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8可见,从古 至近,在法律制定和考量中,均考虑到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亲情伦理所带来的重要 的影响,通过在作证这一司法环节中免去亲属的相应义务来达到维护传统亲情,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摘自杨伯峻《论语译注》,pl37,中华书局2011年11月版。杨译为“叶公告诉孔子道:‘我那里有个坦 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孔子道:‘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 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体现在这里。’” 3同上,p137~p138 4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 者与降敌同罚。”p447,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摘自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第二册》,p19,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摘自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p11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同上,p156 8摘自孙绍康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p129,商务印书馆民国25年(1936年)8月版
关于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讨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一条引起广泛讨论的条款,即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到庭作证。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皆有作证的义 务1,然而当面对需要自己作证指控的对象是自己的血肉至亲的时候,大多数人 难免会陷入伦理困境。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修正,正体现了当伦理困境与法律原 则相正面接触的时候所产生的一系列博弈与权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小组通过 问卷调查、采访分析等形式做出了自己的考量与判断。 简单梳理一下亲情伦理和法律原则的关系问题在历史上的发展流变,可以发 现,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的讨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先贤孔子的论述,《论 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译注论语的 杨伯峻先生在注释中说道:“孔子伦理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 隐,直在其中。”3中国古代素有“家国天下”的观念,认为无数的家庭个体是组 成国家社会的基础。在这种架构模式中,家庭个体的稳定性无疑是整个社会稳定 有序的最重要的基石。倘若在家中父子生疑,兄弟有隙,那么推及整个社会,人 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将会分崩离析。因此,家庭亲情伦理无疑成为了社会最基础 的伦理之一,以至于孔子认为亲亲相隐反倒是一种直率的表现,反之,告发检举 亲人却被视作破坏亲情伦理的异端。而从商鞅变法(约公元前 356 年)到秦始皇 统一时期(约公元前 221 年),国家重视法度,重用法家之学说,用“连坐”之 法4,直接破坏了家庭亲情伦理和相互间的信任。后世汉朝学者贾谊在《过秦论》 里亦是对此直言不讳:“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 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事,倾耳而听,重足而立,拑口而不言。”5这可 以说是历史上法律与亲情伦理的一次交锋,最终亲情伦理的损坏导致了家庭社会 的不稳定,成为了秦国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自汉武帝始,糅合了法家思想的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中国大一统政治背景下 的统一思想,慈孝、仁义等相关语素成为了中国法理和伦理的重要依据。关于这 个问题的讨论,历代的法典出乎意料地一致。汉宣帝时期曾颁布诏书规定,“自 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6;《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 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7到 了近代,《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 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8可见,从古 至近,在法律制定和考量中,均考虑到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亲情伦理所带来的重要 的影响,通过在作证这一司法环节中免去亲属的相应义务来达到维护传统亲情, 1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摘自杨伯峻《论语译注》,p137,中华书局 2011 年 11 月版。杨译为“叶公告诉孔子道:‘我那里有个坦 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孔子道:‘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 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体现在这里。’” 3 同上,p137~p138 4 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 者与降敌同罚。” p447,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3 年 1 月版。 5 摘自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 上编第二册》,p19,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5 年 10 月版。 6 摘自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p116,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7 同上,p156 8 摘自孙绍康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p129,商务印书馆民国 25 年(1936 年)8 月版
维系社会情感纽带的作用,体现了亲情伦理在中国社会中的源远流长和一脉相 承。以至于西方哲人黑格尔对中国亦有此看法:“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 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9 时至今日,这一亲情伦理的重要性依旧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我们小组对228 位性别、年龄、专业存在不同差异的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约49%的同学认为“亲 亲相隐是人之常情,即使是法制社会亦不能不考虑人伦亲情”;约55%的同学认 为“亲情是维系人的关系的最紧密的纽带,一旦受到威胁,社会就会增加不稳定 的因素”;约68%的同学认为“配偶、父母、子女不得被强制要求上庭作证是合 理的”。由此可见,家庭亲情伦理在今天人们心目中仍然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 是社会重要的黏合剂。尤其是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家庭的和谐、亲 人的和睦是整个和谐社会建设中最具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因素,应当予以重视和考 虑 当然,我们小组提倡重视亲情伦理在法律制定中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并不意 味着亲情伦理当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两者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寻求一种机制上的 有效平衡。在针对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的时候,应考虑 到我国在制定法律时所结合的具体情况。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普遍面临 “作证难、出庭难”的状况,许多证人处于利益等方面的顾虑普遍选择逃避出庭, 这无疑加大了司法成本,同时降低了刑事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有 效检控和定罪,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此情况下,国家才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过程中选择尽可能使证人履行出庭义务的方式。以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第五章第三 十七条陈述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 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10从法理 而言,“年幼”、“辨别是非”等词模糊含混,不适用于法律条文的书写;从伦理 角度而言,更是不顾亲情伦理,有失法律所当有的理性。 究竟应当如何平衡亲情伦理与法律原则,我们认为,应从主体范围和案件性 质两方面进行考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历史上的一些经 验,我们可以大致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一个大致的划分。日本刑事 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任何人在下列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处有 罪判决时均可拒绝作证:(1)自己的配偶、三等亲以内的血亲者或者二等亲以内 的姻亲者以及同自己有过这些亲属关系的人;(2)自己的保护人或者监护人;(3 使自己作为保护人、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人。”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也对此 类人群做过明确的划分定义:“(1)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亲等 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2)与被告人或自 诉人订有婚约者;(3)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 被告人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不过对于共同被告或自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有这种关系,而仅就关于别的被告或自诉人的事项为证人的时候,便不能以此为 理由而拒绝证言。又,证人恐怕因为陈述而致自己或与其有上述一、二、三三种 关系的人,受刑事诉追或处罚者,也可以拒绝证言。此外,证人为医师、药师、 药商、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 曾任此等职务之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项受讯问者,除经本 摘自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p265,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摘自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屠海明图书馆馆藏《文汇报》1979年7月8日第2版。 1摘自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专论》,p24-p225,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维系社会情感纽带的作用,体现了亲情伦理在中国社会中的源远流长和一脉相 承。以至于西方哲人黑格尔对中国亦有此看法:“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 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9 时至今日,这一亲情伦理的重要性依旧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我们小组对 228 位性别、年龄、专业存在不同差异的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约 49%的同学认为“亲 亲相隐是人之常情,即使是法制社会亦不能不考虑人伦亲情”;约 55%的同学认 为“亲情是维系人的关系的最紧密的纽带,一旦受到威胁,社会就会增加不稳定 的因素”;约 68%的同学认为“配偶、父母、子女不得被强制要求上庭作证是合 理的”。由此可见,家庭亲情伦理在今天人们心目中仍然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 是社会重要的黏合剂。尤其是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家庭的和谐、亲 人的和睦是整个和谐社会建设中最具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因素,应当予以重视和考 虑。 当然,我们小组提倡重视亲情伦理在法律制定中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并不意 味着亲情伦理当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两者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寻求一种机制上的 有效平衡。在针对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的时候,应考虑 到我国在制定法律时所结合的具体情况。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普遍面临 “作证难、出庭难”的状况,许多证人处于利益等方面的顾虑普遍选择逃避出庭, 这无疑加大了司法成本,同时降低了刑事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有 效检控和定罪,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此情况下,国家才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过程中选择尽可能使证人履行出庭义务的方式。以 1979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第五章第三 十七条陈述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 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10从法理 而言,“年幼”、“辨别是非”等词模糊含混,不适用于法律条文的书写;从伦理 角度而言,更是不顾亲情伦理,有失法律所当有的理性。 究竟应当如何平衡亲情伦理与法律原则,我们认为,应从主体范围和案件性 质两方面进行考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历史上的一些经 验,我们可以大致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一个大致的划分。日本刑事 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任何人在下列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处有 罪判决时均可拒绝作证:(1)自己的配偶、三等亲以内的血亲者或者二等亲以内 的姻亲者以及同自己有过这些亲属关系的人;(2)自己的保护人或者监护人;(3) 使自己作为保护人、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人。”11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也对此 类人群做过明确的划分定义:“(1)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五亲等 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可以拒绝证言;(2)与被告人或自 诉人订有婚约者;(3)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现由或曾由 被告人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者,不过对于共同被告或自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有这种关系,而仅就关于别的被告或自诉人的事项为证人的时候,便不能以此为 理由而拒绝证言。又,证人恐怕因为陈述而致自己或与其有上述一、二、三三种 关系的人,受刑事诉追或处罚者,也可以拒绝证言。此外,证人为医师、药师、 药商、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 曾任此等职务之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项受讯问者,除经本 9 摘自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p265,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 摘自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屠海明图书馆馆藏《文汇报》1979 年 7 月 8 日第 2 版。 11 摘自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专论》,p224~p225,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年版
人允许之外,也可以职务秘密为理由而拒绝证言。”12可见在证人作证豁免权的 主体限定方面,亲情伦理是首要考虑条件,其次还涉及到个人隐私与商业伦理等 等,这体现了法律中的伦理精神。而在案件性质方面,我们以为,对一般的刑事 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应享有作证豁免权。而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 特别是恐怖性刑事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犯罪,或是极可能继续 犯重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就必须履行作证义务,不能因为一个家庭的 亲情伦理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害。(问卷调查中有约66%的同学赞同 这一观点)这些必要的考虑,是对法理精神的尊重以及对伦理的重视。 部完善与健康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性以及贴合本国国民普遍价值观与社 会伦理的,既能彰显公平正义,又能突现法理背后的人性考量。从这个角度而言, 我们认为,应当对法律中涉及的家庭亲情伦理予以足够的认识,逐渐完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小组人员 陶磊11307110046化学系小组负责人13564158367 谢伊沁11307110267化学系 王非凡11300110011中文系 周欣然11300300053化学系 张健11307110105化学系 王林杰11307110327化学系 吴越12300120171英语系 分工情况 问卷出题 全体组员 问卷选题定稿 陶磊 问卷扫邮,撰写分析 谢伊沁周欣然 采访定题,联系相关老师 陶磊 采访过程 陶磊王非凡 微电影剧本 王林杰张健吴越 微电影出演及拍摄 全体组员 微电影剪辑 吴越 总结报告撰写 王非凡 ppt制作 陶磊 12见注释8
人允许之外,也可以职务秘密为理由而拒绝证言。”12可见在证人作证豁免权的 主体限定方面,亲情伦理是首要考虑条件,其次还涉及到个人隐私与商业伦理等 等,这体现了法律中的伦理精神。而在案件性质方面,我们以为,对一般的刑事 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应享有作证豁免权。而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 特别是恐怖性刑事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犯罪,或是极可能继续 犯重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就必须履行作证义务,不能因为一个家庭的 亲情伦理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害。(问卷调查中有约 66%的同学赞同 这一观点)这些必要的考虑,是对法理精神的尊重以及对伦理的重视。 一部完善与健康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性以及贴合本国国民普遍价值观与社 会伦理的,既能彰显公平正义,又能突现法理背后的人性考量。从这个角度而言, 我们认为,应当对法律中涉及的家庭亲情伦理予以足够的认识,逐渐完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小组人员 陶磊 11307110046 化学系 小组负责人 13564158367 谢伊沁 11307110267 化学系 王非凡 11300110011 中文系 周欣然 11300300053 化学系 张健 11307110105 化学系 王林杰 11307110327 化学系 吴越 12300120171 英语系 分工情况 问卷出题 全体组员 问卷选题定稿 陶磊 问卷扫邮,撰写分析 谢伊沁 周欣然 采访定题,联系相关老师 陶磊 采访过程 陶磊 王非凡 微电影剧本 王林杰 张健 吴越 微电影出演及拍摄 全体组员 微电影剪辑 吴越 总结报告撰写 王非凡 ppt 制作 陶磊 12 见注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