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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应用伦理学》课程教学资源(实践报告)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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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讨论 主持人之党银辉:大家好,最近发生的药家鑫案可以说是掀起了讨论的浪潮,今天我 们请来了社会各界人士来共同探讨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欢迎各位。(鼓掌)在讨论 之前,请看大屏 主持人:看完了事件始末,大家一定有很多看法,探讨之前,先有请社会学家房昊给我 们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一下,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发生影响的原因吧。 社会学家之房昊:众所周知,刑事立法中赋予法官一定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而该自 由裁量权则会受到诸多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可以说,案件社会结构不同是导致定罪量刑 不公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考察,案件社会结构因素主要包括: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结构、支持者 与反对者的社会结构及法官的社会结构等。 (一)被害方、被告方 被害方与被告方是影响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的案件社会结构因素。这种影 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存在着若干纬度,如财 富、教育状况、受尊重程度、社会参与程度,以及政治地位等。例如,一个社会地位相对较 低的人侵犯了比他社会地位高的人后所受的惩罚,将有很大可能比社会地位相同的人之间的 侵犯所导致的刑罚结果更为严厉。 二是被害方、被告方之间的关系距离。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那些被认定杀 了陌生人的罪犯比被认定杀死了亲属、朋友、或熟人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要大 (二)支持者、反对者 一是律师。与被害方、被告方一样,一个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一般来说,律师 的社会地位越高,其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越多。虽然律师不能消除与社会地位优越者对抗的全 部不利因素,但通过提升地位较低一方的社会地位,却可以使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理趋于均 质化和公正化。 二是公开其立场偏向的旁观者,这主要包括民愤者或民怜者、法学专家、官员及媒体等 对具体个案而言,如果民愤者或民怜者群体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时, 法院往往不得不屈从于民愤者或民怜者的声势,迎合他们的要求而做出相应的定罪量刑判决 结果。一般来说,法学专家在该领域越有名气、越受刑事法官尊敬,其意见就越有可能被法 院采纳。官员,特别是在司法不完全独立的国家,其对某刑事案件发表的看法可以直接影响 定罪量刑结果。媒体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倾向性报道 方面。媒体除了对判决尚未生效的具体个案发表倾向性的评论外,更多的则是把民愤者、民 怜者、法学专家及官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意见进行大肆报道。一般来说,新闻媒体级别越高、 影响范围越广,其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也就越大 三是证人。证人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证人的言语表达方式,而言语表达方 式往往与社会地位有关,因此,如果安排一种社会地位高的人的方式作证,则可以提高他们 在法庭上的可信度。 (三)法官 法官的个体差异影响其处理案件的权威性。一般而言,法官的权威性越髙,就越能够依 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法官的个人素质、法官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距离、法官的级别是影响 法官权威性的三个因素。除了受上述三个自身因素制约而影响其判决的权威性之外,还有 个重要的外在因素—一社会信息也会影响到法官。也即法官对前面论及的被害方与被告方的

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讨论 主持人之党银辉:大家好,最近发生的药家鑫案可以说是掀起了讨论的浪潮,今天我 们请来了社会各界人士来共同探讨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欢迎各位。(鼓掌)在讨论 之前,请看大屏。 主持人:看完了事件始末,大家一定有很多看法,探讨之前,先有请社会学家房昊给我 们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一下,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发生影响的原因吧。 社会学家之房昊:众所周知,刑事立法中赋予法官一定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而该自 由裁量权则会受到诸多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可以说,案件社会结构不同是导致定罪量刑 不公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考察,案件社会结构因素主要包括: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结构、支持者 与反对者的社会结构及法官的社会结构等。 (一) 被害方、被告方 被害方与被告方是影响法官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的案件社会结构因素。这种影 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存在着若干纬度,如财 富、教育状况、受尊重程度、社会参与程度,以及政治地位等。例如,一个社会地位相对较 低的人侵犯了比他社会地位高的人后所受的惩罚,将有很大可能比社会地位相同的人之间的 侵犯所导致的刑罚结果更为严厉。 二是被害方、被告方之间的关系距离。例如,在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的美国,那些被认定杀 了陌生人的罪犯比被认定杀死了亲属、朋友、或熟人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要大。 (二) 支持者、反对者 一是律师。与被害方、被告方一样,一个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一般来说,律师 的社会地位越高,其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越多。虽然律师不能消除与社会地位优越者对抗的全 部不利因素,但通过提升地位较低一方的社会地位,却可以使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理趋于均 质化和公正化。 二是公开其立场偏向的旁观者,这主要包括民愤者或民怜者、法学专家、官员及媒体等。 对具体个案而言,如果民愤者或民怜者群体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时, 法院往往不得不屈从于民愤者或民怜者的声势,迎合他们的要求而做出相应的定罪量刑判决 结果。一般来说,法学专家在该领域越有名气、越受刑事法官尊敬,其意见就越有可能被法 院采纳。官员,特别是在司法不完全独立的国家,其对某刑事案件发表的看法可以直接影响 定罪量刑结果。媒体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倾向性报道 方面。媒体除了对判决尚未生效的具体个案发表倾向性的评论外,更多的则是把民愤者、民 怜者、法学专家及官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意见进行大肆报道。一般来说,新闻媒体级别越高、 影响范围越广,其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也就越大。 三是证人。证人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证人的言语表达方式,而言语表达方 式往往与社会地位有关,因此,如果安排一种社会地位高的人的方式作证,则可以提高他们 在法庭上的可信度。 (三) 法官 法官的个体差异影响其处理案件的权威性。一般而言,法官的权威性越高,就越能够依 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法官的个人素质、法官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距离、法官的级别是影响 法官权威性的三个因素。除了受上述三个自身因素制约而影响其判决的权威性之外,还有一 个重要的外在因素——社会信息也会影响到法官。也即法官对前面论及的被害方与被告方的

社会结构、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结构等信息的把握程度,这些信息量能否进入法官 的视野,是法官最终给出定罪量刑结果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重要外在因 媒体从业者之罗云睿:房专家说得很有道理,其实关于舆论应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个命题 在当今的学界和业界都已经有了定论,即司法独立是整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不应当受 到任何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舆论的影响和大众传 媒的影响 这里对于舆论的定义,学界里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刘建明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概 念。即在狭义范围内,就某一种舆论而言,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 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这一种共同意见或由媒体所推动促成,或由媒体所表达展现,在今天的讨论范畴内,并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在讨论一种社会上非专业人士的主流意见对于司法的干涉 那么,为什么舆论自由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呢?既然民众才是组成这个社会的根本,根据 社会契约的理论,权力是由民众赋予的。那么为什么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不能够左右司法的判 决呢? 其一,舆论往往是不稳定,对于某一件事情,民众前后的态度会出现波动,就比如药家 鑫的案件,事发后民意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害人这一边,但是时过境迁,现在张药两家因为 20万元的事情再起风波,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药家方面。张显原先所借助的力量一瞬间成为 了他不可负担之重。但是法律的判决却不能像舆论一样两边倒,为了它的公正、绝对和唯一, 它一旦做出决定——特别是像死刑这样的判决之后,就基本无法再更改。以不稳定的舆论干 涉相对稳定的司法,从某一角度上来说就是动摇司法的可信度和严肃性 其二,根据沉默的螺旋定理,一方的沉默往往造成另一方的増畏,循环往复,则沉默者 越发沉默,话语强势者则越发强势,此时所表现出的舆论其实仅仅代表了一部分的民意,代 表了具有相同特点的“喧哗的”民众的主流观点。这在药家鑫案件中表现为“仇富”、“仇官 甚至于“仇视精英”这一部分群体,占据了主流民意的地位,并且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群 的压制。甚至于对于辩护律师的唾骂,对于央视从药家鑫一家的角度进行药家鑫一案报道的 诋毁。那么当司法受到这样一种民意的影响之时,司法的公正性和对于人权的保障和维护都 势必受到影响。 其三,舆论不一定是理性的,相反,舆论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激情的产物,是一种刻板印 象的外化和想象的强化,是一种被欺骗了的共识与结论。正如李普曼所说:“一个人对于并 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 感。”对于药家鑫一案人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杀人偿命”,进过一系列 的媒体发酵,这一种想象甚至比现实所激发的情感更为强烈。而正是因为这是一种想象,它 可能是偏颇的,可能是不完整的,通过这样一种想象所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并非是理性的。而 卢梭也承认:“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必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 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 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是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药家鑫一案中,关于药家是官 代、军二代的传言层出不穷,一方面加剧了民众的仇恨,另一方面给予民众以往日仇恨的出 口,在这样一种舆论背景下,人们心甘情愿地选择某些夸张、甚至于扭曲了的事实。以这样 种并非正确和理性的观点作为一个案件的考量,司法的理性也很难得到保障 舆论并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一点已经明确阐释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该被放在一个黑 箱子里,不被新闻和民众监督

社会结构、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结构等信息的把握程度,这些信息量能否进入法官 的视野,是法官最终给出定罪量刑结果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重要外在因 素。 媒体从业者之罗云睿:房专家说得很有道理,其实关于舆论应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个命题, 在当今的学界和业界都已经有了定论,即司法独立是整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不应当受 到任何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舆论的影响和大众传 媒的影响。 这里对于舆论的定义,学界里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刘建明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概 念。即在狭义范围内,就某一种舆论而言,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 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这一种共同意见或由媒体所推动促成,或由媒体所表达展现,在今天的讨论范畴内,并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在讨论一种社会上非专业人士的主流意见对于司法的干涉。 那么,为什么舆论自由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呢?既然民众才是组成这个社会的根本,根据 社会契约的理论,权力是由民众赋予的。那么为什么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不能够左右司法的判 决呢? 其一,舆论往往是不稳定,对于某一件事情,民众前后的态度会出现波动,就比如药家 鑫的案件,事发后民意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害人这一边,但是时过境迁,现在张药两家因为 20万元的事情再起风波,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药家方面。张显原先所借助的力量一瞬间成为 了他不可负担之重。但是法律的判决却不能像舆论一样两边倒,为了它的公正、绝对和唯一, 它一旦做出决定——特别是像死刑这样的判决之后,就基本无法再更改。以不稳定的舆论干 涉相对稳定的司法,从某一角度上来说就是动摇司法的可信度和严肃性。 其二,根据沉默的螺旋定理,一方的沉默往往造成另一方的增畏,循环往复,则沉默者 越发沉默,话语强势者则越发强势,此时所表现出的舆论其实仅仅代表了一部分的民意,代 表了具有相同特点的“喧哗的”民众的主流观点。这在药家鑫案件中表现为“仇富”、“仇官” 甚至于“仇视精英”这一部分群体,占据了主流民意的地位,并且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群 的压制。甚至于对于辩护律师的唾骂,对于央视从药家鑫一家的角度进行药家鑫一案报道的 诋毁。那么当司法受到这样一种民意的影响之时,司法的公正性和对于人权的保障和维护都 势必受到影响。 其三,舆论不一定是理性的,相反,舆论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激情的产物,是一种刻板印 象的外化和想象的强化,是一种被欺骗了的共识与结论。正如李普曼所说:“一个人对于并 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 感。”对于药家鑫一案人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杀人偿命”,进过一系列 的媒体发酵,这一种想象甚至比现实所激发的情感更为强烈。而正是因为这是一种想象,它 可能是偏颇的,可能是不完整的,通过这样一种想象所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并非是理性的。而 卢梭也承认:“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必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 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 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是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药家鑫一案中,关于药家是官二 代、军二代的传言层出不穷,一方面加剧了民众的仇恨,另一方面给予民众以往日仇恨的出 口,在这样一种舆论背景下,人们心甘情愿地选择某些夸张、甚至于扭曲了的事实。以这样 一种并非正确和理性的观点作为一个案件的考量,司法的理性也很难得到保障。 舆论并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一点已经明确阐释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该被放在一个黑 箱子里,不被新闻和民众监督

司法独立应当划分其自身的限制,媒体也应当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司法的过程不应当 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可以躲避媒体的监督,相反我们可以设计一种 程序使得审判过程独立于外界的影响,而审判后司法人员重新进入到媒体监督的范畴内,这 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了。 主持人:听了社会学家、媒体从业者的分析,让人豁然开朗,不知法学家尹晨有什么新 的看法呢,可不可以从法学专业的角度为我们阐释一下? 法学家之尹晨:要探讨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本质就是一种居中裁判性权力,在既定的法律关系出现失衡、遭到破坏的情况 下,由中立的局外人来评判是非、定纷止争,从而恢复正常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排除一切干扰,不挟带任何倾向性意见, 独立自主地依据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事实的认识、证据的判断,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司法 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重要法治原则,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从内涵讲,司法独立的内容很多,从司法内部来说,需要整肃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素质, 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也需要强调审判主体的专业化、审判过程的 程序化的法定化,“使法官有能力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事实,选择、解释和适用 其认为适当的既定的法律规则,而不受来自于任何可能会影响其裁判的外来的影响和压力。” 从外部来说,则要强调行政权的少干预和大众传媒的少干扰,司法机关要尽量提高对舆 论的抗压能力,尽量将各种非司法因素包括来自于民间和传媒的舆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 度。如果司法在审判中不是首先从法律着眼而是过多考虑民意的诉求,将舆论的表达视为裁 判的一个基本依据,过分地察媒体之言而观公众之色,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则司法公正就可 能受到影响 “药案”对于司法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比如:司法机关未能健全公开透明的 信息发布机制以及时澄清真相,消解公众的疑虑。再如,在庭审现场发放审判意见征求表, 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被误认为司法向民意“暗送秋波”,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误会。另 外过多的在媒体上披露了个人背景。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人生经历、家庭背景与受教育程 度以及案件具体细节上往往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 法审判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这种“刑罚的个别化”可能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 程中,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性 药家鑫在终审中是否应当被判死刑,这是法官应所拥有的制度权力,媒体或社会舆论是 无权置喙的,我也无权评头论足。我想强调的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大 量法律以外的因素,羼杂到实证法的考量之中去,可能会侵蚀了实证法所特有的清晰性与准 确性,使司法过程变成了一个无公度性的“民意”较量过程,显然客观上会侵害到法律的权 威性与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危害到法治本身的价值,这也许是我们在药家鑫案中需认真对待 并竭力规避的。 群众支持輿论监督—一林卓贤:虽然我不是什么专家,但是我们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的啊,当然要舆论监督啦。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网络舆论是一种国家机构体系之外的一种 群众监督,我们群众监督成本最低,又灵活,可以发挥国家机构体系内监督所代替不了的作 用。其实法院现在也是以一种主动、开放、自信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的,尤其是近年 来的网络监督。我们网民现在都可以在网络发言、发信息,包括文字的、图画的、视频的

司法独立应当划分其自身的限制,媒体也应当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司法的过程不应当 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可以躲避媒体的监督,相反我们可以设计一种 程序使得审判过程独立于外界的影响,而审判后司法人员重新进入到媒体监督的范畴内,这 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了。 主持人:听了社会学家、媒体从业者的分析,让人豁然开朗,不知法学家尹晨有什么新 的看法呢,可不可以从法学专业的角度为我们阐释一下? 法学家之尹晨:要探讨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本质就是一种居中裁判性权力,在既定的法律关系出现失衡、遭到破坏的情况 下,由中立的局外人来评判是非、定纷止争,从而恢复正常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排除一切干扰,不挟带任何倾向性意见, 独立自主地依据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事实的认识、证据的判断,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司法 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重要法治原则,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从内涵讲,司法独立的内容很多,从司法内部来说,需要整肃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素质, 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也需要强调审判主体的专业化、审判过程的 程序化的法定化,“使法官有能力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事实,选择、解释和适用 其认为适当的既定的法律规则,而不受来自于任何可能会影响其裁判的外来的影响和压力。” 从外部来说,则要强调行政权的少干预和大众传媒的少干扰,司法机关要尽量提高对舆 论的抗压能力,尽量将各种非司法因素包括来自于民间和传媒的舆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 度。如果司法在审判中不是首先从法律着眼而是过多考虑民意的诉求,将舆论的表达视为裁 判的一个基本依据,过分地察媒体之言而观公众之色,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则司法公正就可 能受到影响。 “药案”对于司法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比如:司法机关未能健全公开透明的 信息发布机制以及时澄清真相,消解公众的疑虑。再如,在庭审现场发放审判意见征求表, 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被误认为司法向民意“暗送秋波”,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误会。另 外过多的在媒体上披露了个人背景。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人生经历、家庭背景与受教育程 度以及案件具体细节上往往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 法审判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这种“刑罚的个别化”可能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 程中,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性。 药家鑫在终审中是否应当被判死刑,这是法官应所拥有的制度权力,媒体或社会舆论是 无权置喙的,我也无权评头论足。我想强调的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大 量法律以外的因素,羼杂到实证法的考量之中去,可能会侵蚀了实证法所特有的清晰性与准 确性,使司法过程变成了一个无公度性的“民意”较量过程,显然客观上会侵害到法律的权 威性与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危害到法治本身的价值,这也许是我们在药家鑫案中需认真对待 并竭力规避的。 群众支持舆论监督——林卓贤: 虽然我不是什么专家,但是我们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的啊,当然要舆论监督啦。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网络舆论是一种国家机构体系之外的一种 群众监督,我们群众监督成本最低,又灵活,可以发挥国家机构体系内监督所代替不了的作 用。其实法院现在也是以一种主动、开放、自信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的,尤其是近年 来的网络监督。我们网民现在都可以在网络发言、发信息,包括文字的、图画的、视频的

既可以通过在新闻后面跟帖的方式对司法加以评论,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的方式来分析评 价案情,每一个网民都能起到记者的作用 仔细想一想那些在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网络舆论往往只是大家 对一个案件表达了不同的价值观,而案件本身其实没有太多的争议,且法律规定都是较为明 确的,大家只是在价值问题上存在分歧。这样的一种多样化的观点呈现在网络上其实表达的 是各自的价值观,我们网民往往都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评论法院判决,并要求法院按照自 己的价值观来判案,这种不同的价值观的交流和互动是有益的,可以提高我们公民的法治观 念,也对法律修改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嘛。法院更多的是强调现行法律的遵守,过于保守或过 于超前的观点都有可能形成对法院不利的舆论,而过于保守或过于超前的这两种观点之间本 身就形成两个极端,二者根本对立。如果我们遇到网络上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妨想一想这个 案件在某些价值层面上本身是否存在争议,那么,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司法的态度可能就会更 趋理性和客观。 大家都会去解释法律,但这种解释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生活经验所做的解释,对法律规范 的这种群众性解释或理解也不能被法院忽视。如果法院判案与网络舆情中所反映的基于生活 经验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法院就应当对这样的网络舆情高度重视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 生活经验的总结。 总之,我们人民群众的经验是丰富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监督可以一定程度可以纠 正司法不公,促使法院的工作更透明、公开,防止腐败。 群众反对舆论监督之韩啸:这位小哥说的,我不同意。如果媒体舆论对案件的新闻报 道并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本身,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并且对证据的判断存在自身的 局限性,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新闻媒介并不是法官,这就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消极的方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也表达过这样的法律理念,其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过这 样的表述:“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 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 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 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 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应该强调司法审判,而不是舆论审 判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社会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社会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审判,那不就成了谁掌握舆论,谁就有 了司法审批权?司法独立不成了空话?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 群众支持奥论监督之康萍:你说的我不同意。社会舆论干预司法过程是当下不可逆转 的趋势,我总结了一下几点理由 1、我们不能因为那些微小的言词就全盘否定这种公众舆论的价值,正所谓“防 民之口,甚于防川”,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新闻自由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 暴力,这是古往今来历史所揭示的教训。人和社会都难免有不满情绪,不满之中往 往传达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舆论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能使千千万万人的 聪明才智得以无所顾忌地表达,从而促进我国的各项制度趋于完善

既可以通过在新闻后面跟帖的方式对司法加以评论,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的方式来分析评 价案情,每一个网民都能起到记者的作用。 仔细想一想那些在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网络舆论往往只是大家 对一个案件表达了不同的价值观,而案件本身其实没有太多的争议,且法律规定都是较为明 确的,大家只是在价值问题上存在分歧。这样的一种多样化的观点呈现在网络上其实表达的 是各自的价值观,我们网民往往都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评论法院判决,并要求法院按照自 己的价值观来判案,这种不同的价值观的交流和互动是有益的,可以提高我们公民的法治观 念,也对法律修改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嘛。法院更多的是强调现行法律的遵守,过于保守或过 于超前的观点都有可能形成对法院不利的舆论,而过于保守或过于超前的这两种观点之间本 身就形成两个极端,二者根本对立。如果我们遇到网络上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妨想一想这个 案件在某些价值层面上本身是否存在争议,那么,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司法的态度可能就会更 趋理性和客观。 大家都会去解释法律,但这种解释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生活经验所做的解释,对法律规范 的这种群众性解释或理解也不能被法院忽视。如果法院判案与网络舆情中所反映的基于生活 经验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法院就应当对这样的网络舆情高度重视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 生活经验的总结。 总之,我们人民群众的经验是丰富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监督可以一定程度可以纠 正司法不公,促使法院的工作更透明、公开,防止腐败。 群众反对舆论监督之韩啸:这位小哥说的,我不同意。如果媒体舆论对案件的新闻报 道并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本身,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并且对证据的判断存在自身的 局限性,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新闻媒介并不是法官,这就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消极的方 面。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也表达过这样的法律理念,其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过这 样的表述:“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 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 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 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 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应该强调司法审判,而不是舆论审 判。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社会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社会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审判,那不就成了谁掌握舆论,谁就有 了司法审批权?司法独立不成了空话?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 群众支持舆论监督之康萍:你说的我不同意。社会舆论干预司法过程是当下不可逆转 的趋势,我总结了一下几点理由: 1、我们不能因为那些微小的言词就全盘否定这种公众舆论的价值,正所谓“防 民之口,甚于防川”,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新闻自由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 暴力,这是古往今来历史所揭示的教训。人和社会都难免有不满情绪,不满之中往 往传达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舆论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能使千千万万人的 聪明才智得以无所顾忌地表达,从而促进我国的各项制度趋于完善

2、我国己经了进入并长期存在于互联网时代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所 阐发的民情民意已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部分,正如“药家鑫事件” 以及“杭州飙车案”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者民意对于司法正义的期待。近年 来,中央高层领导也意识到网络民意的重要,开始浏览网页并主动与网民交流沟通 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味执拗于教条,而完全不顾民意,就不可能达到“执法为 民”的目的。 3、中国目前有超过3亿的庞大数量的网民,网络舆论在社会舆论中的力量越 来越不可小觑,网民的积极主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群众智慧,使得司法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逃不过群众的眼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过程实现公开透明, 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同时社会舆论关注的事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 使得司法权力机关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要更加小心谨慎秉公处理,一面手头 的案件触到“众怒”,引发舆论风波。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于司法公正起到了 促进的作用。 4、社会舆论不可缺少,当然,其中不可避免有不严谨、不专业、情绪化、片 面性甚至夸大性的言论。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全面否定社会舆论的重要 性。相反,司法机关应针对舆论中的误区加以说服性的澄清,对于正义性的言论给 以承诺,以达到树立威信、安抚民意的效果。一味的逃避民意,只会加大公众对于 司法机关的不满。 5、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实现公众与司法的互动,能有效的增长全民的法律意 识和提高道德修养。一方面,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 会更加谨慎,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司法的引 导下,公众的法律意识、价值取向会得到提高,从而是的社会舆论趋于正规化,积 极实现起对司法的监督的作用。 6、正如“大禹治水”,堵则溢,疏则通。对于社会舆论,强制的限制或是完全 的不理睬只会造成民怨沸腾,而引导公众舆论走向合法化,正规化才是我们应该去 做的。舆论干涉司法是不可避免也无需限制的 7、允许舆论干涉司法,但是,正如司法权力需要监督一样,媒体虽有监督司 法权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同样不能滥用。应该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管理,依靠行业 自律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 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 的规律和特性。 8、对于一些过激的言辞,公众并不一定是在无理取闹,我想只要司法机关能 够给出合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定能堵住悠悠众口 基于以上的原因,我认为司法过程应该接收社会舆论的监督

2、我国已经了进入并长期存在于互联网时代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所 阐发的民情民意已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部分,正如“药家鑫事件” 以及“杭州飙车案”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者民意对于司法正义的期待。近年 来,中央高层领导也意识到网络民意的重要,开始浏览网页并主动与网民交流沟通。 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味执拗于教条,而完全不顾民意,就不可能达到“执法为 民”的目的。 3、中国目前有超过 3 亿的庞大数量的网民,网络舆论在社会舆论中的力量越 来越不可小觑,网民的积极主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群众智慧,使得司法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逃不过群众的眼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过程实现公开透明, 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同时社会舆论关注的事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 使得司法权力机关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要更加小心谨慎秉公处理,一面手头 的案件触到“众怒”,引发舆论风波。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于司法公正起到了 促进的作用。 4、社会舆论不可缺少,当然,其中不可避免有不严谨、不专业、情绪化、片 面性甚至夸大性的言论。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全面否定社会舆论的重要 性。相反,司法机关应针对舆论中的误区加以说服性的澄清,对于正义性的言论给 以承诺,以达到树立威信、安抚民意的效果。一味的逃避民意,只会加大公众对于 司法机关的不满。 5、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实现公众与司法的互动,能有效的增长全民的法律意 识和提高道德修养。一方面,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 会更加谨慎,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司法的引 导下,公众的法律意识、价值取向会得到提高,从而是的社会舆论趋于正规化,积 极实现起对司法的监督的作用。 6、正如“大禹治水”,堵则溢,疏则通。对于社会舆论,强制的限制或是完全 的不理睬只会造成民怨沸腾,而引导公众舆论走向合法化,正规化才是我们应该去 做的。舆论干涉司法是不可避免也无需限制的。 7、允许舆论干涉司法,但是,正如司法权力需要监督一样,媒体虽有监督司 法权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同样不能滥用。应该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管理,依靠行业 自律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 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 的规律和特性。 8、对于一些过激的言辞,公众并不一定是在无理取闹,我想只要司法机关能 够给出合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定能堵住悠悠众口。 基于以上的原因,我认为司法过程应该接收社会舆论的监督

主持人:各位现场观众讨论的很热烈啊,我很好奇我们的学生有什么看法呢? 学生代表之陈雨萌 作为在校大学生,就我们的立场而言,社会舆论是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的,药家鑫该如 何判决应该交由法律去处理,而不是随着社会舆论的兴起而受到干预。 为了使我们的观点更具有代表性,也为了了解到更多大学生关于这一话题的想法,我们 就药案本身以及“社会舆论是否应该影响司法审判”这一主题作了一次访谈式调研,收集到 了法学、历史学、经济学、电子信息等不同专业的十来位同学的观点,下面,我们将结合所 调查到的结果谈谈我们对这一话题的看法: 总体而言,受访的同学对药家鑫案的了解程度都比较深,而且一半以上的人就这一案件 与身边的人做过讨论,据一位同学反映,“药案发生的那段时间,人人网上每天都可以看到 大量的同学对此事发表评论,大家对大学生杀人的行为感到十分的痛心,而且由于文化背景 相似,自然关注度会比其他的热点问题高”。 我们首先问的是“你认为,这一案件中,社会舆论是否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审判过程?是 如何影响的,该影响是好还是坏”,对第一个问题,所以受访者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因为在 这个案件中,药家鑫本身的家庭背景使他的行为被加上了很大的主观恶性,甚至还牵扯到了 社会风气问题,市民舆论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而另一种从理性角度出 发的观点则认为,考虑到药的年龄、犯罪心理,他不能被判死刑,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必 然使司法陷入尴尬地位,无论判不判死刑,似乎都有违民意。由此,自然也就得出了第三个 问题的答案,这种影响无疑是坏的,无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听从了哪一方的意见,这本身就是 司法不具有独立性的表现,已经是我国法律不健全的一个体现,而且所谓的民意其实只是 种大众情绪的发泄,因感情而影响法律,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民意对司法的干预,体现得最明显的情节就是在一审过程中,西安中院向陪审团以及 记者发放了一份问卷,其内容大致是“你觉得药家鑫该怎么判”。对这一现象,大部分的受 访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显然已经是司法过分惧怕民意而丧失独立性的表现,而民意又 往往是冲动的,没有理性的,夹杂着复杂主观情绪的,正如一位同学所说的“人们在法律方 面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是完全不懂,他们做出判决的依据往往只是结合自身的感 性认识和一时冲动的情绪来衡量犯罪人的行为。而且,人们的主观性判断还很容易受到犯罪 人的家庭背景、学历背景的影响,比如,很多人认为药家鑫该立即处死的原因不是因为他杀 了人,而是因为他,作为一个有着极高音乐素养的大学生,用弹钢琴的手杀了人。显然,此 时的民众处在一种悲愤的状态下,就很难单从法律角度来做出判断了。这样的民意,只会破 坏案件审判的合理性,更别说加强公正了”。 以药家鑫案为引子,我们进一步地访问了同学们对于“社会舆论是否应该影响司法审 判”这一话题的看法 对于前一个问题,大部分受访者认为不应该,我们摘录了一些观点: 1.司法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 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 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因此,如果媒体过于 热衷炒作,甚至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 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2.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法律,而法律的颁布实际上己经得到了民意的认同。如何司法过 程还要受到舆论的干预,而舆论打的又是民意的旗号。那么难道是有两个民意吗?哪个为真

主持人:各位现场观众讨论的很热烈啊,我很好奇我们的学生有什么看法呢? 学生代表之陈雨萌: 作为在校大学生,就我们的立场而言,社会舆论是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的,药家鑫该如 何判决应该交由法律去处理,而不是随着社会舆论的兴起而受到干预。 为了使我们的观点更具有代表性,也为了了解到更多大学生关于这一话题的想法,我们 就药案本身以及“社会舆论是否应该影响司法审判”这一主题作了一次访谈式调研,收集到 了法学、历史学、经济学、电子信息等不同专业的十来位同学的观点,下面,我们将结合所 调查到的结果谈谈我们对这一话题的看法: 总体而言,受访的同学对药家鑫案的了解程度都比较深,而且一半以上的人就这一案件 与身边的人做过讨论,据一位同学反映,“药案发生的那段时间,人人网上每天都可以看到 大量的同学对此事发表评论,大家对大学生杀人的行为感到十分的痛心,而且由于文化背景 相似,自然关注度会比其他的热点问题高”。 我们首先问的是“你认为,这一案件中,社会舆论是否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审判过程?是 如何影响的,该影响是好还是坏”,对第一个问题,所以受访者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因为在 这个案件中,药家鑫本身的家庭背景使他的行为被加上了很大的主观恶性,甚至还牵扯到了 社会风气问题,市民舆论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而另一种从理性角度出 发的观点则认为,考虑到药的年龄、犯罪心理,他不能被判死刑,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必 然使司法陷入尴尬地位,无论判不判死刑,似乎都有违民意。由此,自然也就得出了第三个 问题的答案,这种影响无疑是坏的,无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听从了哪一方的意见,这本身就是 司法不具有独立性的表现,已经是我国法律不健全的一个体现,而且所谓的民意其实只是一 种大众情绪的发泄,因感情而影响法律,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民意对司法的干预,体现得最明显的情节就是在一审过程中,西安中院向陪审团以及 记者发放了一份问卷,其内容大致是“你觉得药家鑫该怎么判”。对这一现象,大部分的受 访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显然已经是司法过分惧怕民意而丧失独立性的表现,而民意又 往往是冲动的,没有理性的,夹杂着复杂主观情绪的,正如一位同学所说的“人们在法律方 面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是完全不懂,他们做出判决的依据往往只是结合自身的感 性认识和一时冲动的情绪来衡量犯罪人的行为。而且,人们的主观性判断还很容易受到犯罪 人的家庭背景、学历背景的影响,比如,很多人认为药家鑫该立即处死的原因不是因为他杀 了人,而是因为他,作为一个有着极高音乐素养的大学生,用弹钢琴的手杀了人。显然,此 时的民众处在一种悲愤的状态下,就很难单从法律角度来做出判断了。这样的民意,只会破 坏案件审判的合理性,更别说加强公正了”。 以药家鑫案为引子,我们进一步地访问了同学们对于“社会舆论是否应该影响司法审 判”这一话题的看法。 对于前一个问题,大部分受访者认为不应该,我们摘录了一些观点: 1.司法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 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 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因此,如果媒体过于 热衷炒作,甚至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 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2.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法律,而法律的颁布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民意的认同。如何司法过 程还要受到舆论的干预,而舆论打的又是民意的旗号。那么难道是有两个民意吗?哪个为真

民意?哪个为假民意呢?而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参考了各个方面的意见,经过了长时间 的试运行;可以理解为普遍的民意与道德底线;而舆论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不稳定的情绪流 动,不可能比法律严谨,不可能比法律理性,用不稳定的因素作为严肃的司法审判的合理依 据,这难道不是一种荒谬的做法吗? 3.舆论审判这种东西不是社会的进步,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历史的倒退。历史的进程告 诉我们,这种方式存在的合理时期是没有法律条文的蒙昧时期,我们既然已经进入了相当发 达的法治时代,为什么还要弘扬这种落后的审判方式、更何况,蒙昧时期进行审判的时候, 参与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今天的所谓舆论,只不过是一群我们根本不清楚其文化层次、 社会背景的人,将严肃的案件甚至一条条人命交由他们处理,我们太过于草率! 学生代表之徐颜玉 既然大家普遍认为舆论审判是不合理的,那么司法与舆论之间怎样的关系才是合适的 呢?我们对此做了拓展: 总体而言,受访者的回答可以分成两类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根本不应该有任何的联系 舆论跟司法本身就是不应该有关系的,更谈不上所谓的监督、制衡。我国宪法中规定的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影响。舆论也在这一范围内,舆论对司法产 生影响本身就是违法的,本身就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违背。舆论监督,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 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舆论执行监督功能,但不可以介入司法审判,司法独立不可侵犯 理由有以下几点: 1).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也应该监督司法过程。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民主政治 的进步,是司法透明性的一种表现。如果舆论无法监督司法,那么如果有冤案、假案,又要 怎么办?按照正常司法程序上述?那么按照中国的司法程序来看,翻案的过程要几年甚至十 几年,谈何公正性?舆论监督虽然有弱点,但是至少时效性强 2).舆论监督至少自由,不受复杂的关系网影响,是社会正义的一种体现:;怕他干预司 法审判,怕他产生所谓的暴民政治就制约他就好可,为什么要限制舆论应有的监督作用呢? 3).舆论可以催促司法关注社会热点,但关注的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原 则性。 言以蔽之,社会舆论是不可以,也是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的,既然司法作为一种独 这与图之客成是粗其.互单的购良性互动关断、铁板国题厂民意 民意也应该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律的独立性 主持人:关于这个话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有幸采访到了复旦大学的陈老师, 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民意?哪个为假民意呢?而法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参考了各个方面的意见,经过了长时间 的试运行;可以理解为普遍的民意与道德底线;而舆论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不稳定的情绪流 动,不可能比法律严谨,不可能比法律理性,用不稳定的因素作为严肃的司法审判的合理依 据,这难道不是一种荒谬的做法吗? 3.舆论审判这种东西不是社会的进步,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历史的倒退。历史的进程告 诉我们,这种方式存在的合理时期是没有法律条文的蒙昧时期,我们既然已经进入了相当发 达的法治时代,为什么还要弘扬这种落后的审判方式、更何况,蒙昧时期进行审判的时候, 参与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今天的所谓舆论,只不过是一群我们根本不清楚其文化层次、 社会背景的人,将严肃的案件甚至一条条人命交由他们处理,我们太过于草率! 学生代表之徐颜玉: 既然大家普遍认为舆论审判是不合理的,那么司法与舆论之间怎样的关系才是合适的 呢?我们对此做了拓展: 总体而言,受访者的回答可以分成两类: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根本不应该有任何的联系 舆论跟司法本身就是不应该有关系的,更谈不上所谓的监督、制衡。我国宪法中规定的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影响。舆论也在这一范围内,舆论对司法产 生影响本身就是违法的,本身就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违背。舆论监督,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 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舆论执行监督功能,但不可以介入司法审判,司法独立不可侵犯。 理由有以下几点: 1).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也应该监督司法过程。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民主政治 的进步,是司法透明性的一种表现。如果舆论无法监督司法,那么如果有冤案、假案,又要 怎么办?按照正常司法程序上述?那么按照中国的司法程序来看,翻案的过程要几年甚至十 几年,谈何公正性?舆论监督虽然有弱点,但是至少时效性强。 2).舆论监督至少自由,不受复杂的关系网影响,是社会正义的一种体现;怕他干预司 法审判,怕他产生所谓的暴民政治就制约他就好可,为什么要限制舆论应有的监督作用呢? 3).舆论可以催促司法关注社会热点,但关注的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原 则性。 一言以蔽之,社会舆论是不可以,也是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的,既然司法作为一种独 立的审判机构而存在,那它就只需要对唯一的准则——法律负责,而不应该屈服于民意。司 法与舆论之间应该形成一种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要积极回应广大民意, 民意也应该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律的独立性。 主持人:关于这个话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有幸采访到了复旦大学的陈老师, 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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