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主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探讨方式:1.六名同学分正反两组,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展开讨论,并录制 VCR 2由三名同学分别采访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法学院 的陈浩然老师,社会科学基础部的朱伟老师。 3由一名同学将同学们的观点和三位老师的观点进行概括总结,并制 作成PPT 任务分工:组长: 10300730106陈咏秋反方 组员: 10300540011王璐琦正方 11300120087郑蕴仪正方 11307080045商思佳正方 11307120182黄铖反方 11307100037周而金反方 11307120211王姝录制ⅤCR 11300720142叶源强采访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 11307110248娄瑛琦采访社会科学基础部朱伟老师 11300270104闫杨杏子采访法学院陈浩然老师 11307080024陈欢总结并制作PPT 探讨结论:1我们应该用乐观的心态去看待安乐死。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 观,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 的表现。 2但我们必须明白,安乐死必须是在不伤害病人、家属,不会加剧医 患关系的前提下,必须是在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察制度下才 可被允许的
探讨主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探讨方式:1.六名同学分正反两组,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展开讨论,并录制 VCR 2.由三名同学分别采访了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法学院 的陈浩然老师,社会科学基础部的朱伟老师。 3.由一名同学将同学们的观点和三位老师的观点进行概括总结,并制 作成 PPT 任务分工:组长: 10300730106 陈咏秋 反方 组员: 10300540011 王璐琦 正方 11300120087 郑蕴仪 正方 11307080045 商思佳 正方 11307120182 黄 铖 反方 11307100037 周而金 反方 11307120211 王 姝 录制 VCR 11300720142 叶源强 采访公共卫生学院的李洋老师 11307110248 娄瑛琦 采访社会科学基础部朱伟老师 11300270104 闫杨杏子 采访法学院陈浩然老师 11307080024 陈欢 总结并制作 PPT 探讨结论:1.我们应该用乐观的心态去看待安乐死。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 观,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 的表现。 2.但我们必须明白,安乐死必须是在不伤害病人、家属,不会加剧医 患关系的前提下,必须是在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察制度下才 可被允许的
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 (由于PPT篇幅有限,只展示了同学们的部分观点和采访的部分记录,以下为全部原文:) 正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商思佳:我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 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 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而在 今天国外的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的,总体上包括5个条件: 1.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 2.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 3.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4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 5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我们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支持,同样是建立在这些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的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其一,据我所知,那些身患绝症、可能随时死亡、每天接受放疗和化疗的人,他们的身 心都处于极其痛苦的状态,对于他们而言,尽管仍对生活和生命充满渴望,但是却也对死亡 充满无奈和恐惧。当医学上无法挽回他们的死亡的命运而他们又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 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结束生命的方式,让自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安详、无 痛的死去。这实质上是出于对病患的一种人性关怀,是设身处地的一种考虑。我们可以换位 思考,当我们什么都不能做躺在病床上等待死亡时,拿什么去谈什么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呢? 恐怕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上的折磨,还有心灵上的挣扎。对于认为“医学正在进步,实行安乐 死是对生命轻易放弃和不负责任”的观点,本身就没有从患者本身出发。我们并不否认医学 正在进步,但是至少在较短时间内还无法攻克癌症等不治之症的难关也无法消除病患与日俱 增的痛苦,安乐死则可以在病人无法承受时提供一种解脱痛苦的方式。另外,我们不能从生 命的长短和是否存在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其二,当我们明知道已经无力回天时,实际上对病人在医疗上付出的费用也会给家庭和 亲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尽管我们不能因此就对重症患者不闻不问,但是当病患本身已经提出 要求安乐死已解决自身的痛苦时,在今天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确可以为其他更有希望 治愈的患者提供更多生存的机会,也可以为自己的家庭减轻负担和压力。也许在病人离开人
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 (由于 PPT 篇幅有限,只展示了同学们的部分观点和采访的部分记录,以下为全部原文:) 正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商思佳:我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 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而在 今天国外的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的,总体上包括 5 个条件: 1.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 2.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 3.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4.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 5.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我们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支持,同样是建立在这些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的。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其一,据我所知,那些身患绝症、可能随时死亡、每天接受放疗和化疗的人,他们的身 心都处于极其痛苦的状态,对于他们而言,尽管仍对生活和生命充满渴望,但是却也对死亡 充满无奈和恐惧。当医学上无法挽回他们的死亡的命运而他们又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 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结束生命的方式,让自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安详、无 痛的死去。这实质上是出于对病患的一种人性关怀,是设身处地的一种考虑。我们可以换位 思考,当我们什么都不能做躺在病床上等待死亡时,拿什么去谈什么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呢? 恐怕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上的折磨,还有心灵上的挣扎。对于认为“医学正在进步,实行安乐 死是对生命轻易放弃和不负责任”的观点,本身就没有从患者本身出发。我们并不否认医学 正在进步,但是至少在较短时间内还无法攻克癌症等不治之症的难关也无法消除病患与日俱 增的痛苦,安乐死则可以在病人无法承受时提供一种解脱痛苦的方式。另外,我们不能从生 命的长短和是否存在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其二,当我们明知道已经无力回天时,实际上对病人在医疗上付出的费用也会给家庭和 亲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尽管我们不能因此就对重症患者不闻不问,但是当病患本身已经提出 要求安乐死已解决自身的痛苦时,在今天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确可以为其他更有希望 治愈的患者提供更多生存的机会,也可以为自己的家庭减轻负担和压力。也许在病人离开人
世时家人是痛苦的,但是看着病人痛苦的死去却也只能增加亲人的痛。从这些意义上,安乐 死并非不负责任。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也都赞同安乐死的做法。 其三,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保护,也许会出现社会上担忧的借用安乐死犯罪的 状况,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状况,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严格限制安乐 死药物的流入社会;规范实行安乐死的程序,在病患、家属和医院之间协调一致后再确定是 否实行:经过法定部门的监督公证等。环环相扣,就可以将不法行为最大化的避免。此外, 正如之前提到过的,首要前提是病人是患有不治之症且病人主动要求,这样也可防止滥用。 考虑到实行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大于弊,我们坚定地支持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也 许未来实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瓶颈,但是就像对于汽车,我们不能说因为汽车会污染环境, 就把汽车从社会中淘汰、排斥汽车,因为汽车在带来种种问题时,更多的是给我们带来了更 多的便利。而安乐死,在规范使用时,带来更多的是慰藉,带走的是浮躁与苦痛。 王璐琦:我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有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地位。2001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我赞同其合法性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不具备这一点。 其次,由于我国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构成刑事违法性。 2.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体现了对患者人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其二,它减轻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 以上就是我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郑蕴仪: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不是一个从“生”到“死”的转换,而是一个死亡由“痛苦”到“安乐”的转变, 它并不是倡导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自杀,而是出于一种真正的热爱生命、珍借生命、保护生命。 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先进的医疗技术可以延续病人的生命,继续维持病人“活 着”的状态,但这样的“活着”是毫无质量、毫无尊严的。对于身患绝症、不堪忍受病痛折 磨的患者而言,运用先进医疗技术延长其“活着”的状态并非延长他的生命,而是延长了他 痛苦死亡的过程 波西.布里奇曼在他的《死亡日记》中写道:“一个社会让一个人自己做这件事是不人
世时家人是痛苦的,但是看着病人痛苦的死去却也只能增加亲人的痛。从这些意义上,安乐 死并非不负责任。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也都赞同安乐死的做法。 其三,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进行立法保护,也许会出现社会上担忧的借用安乐死犯罪的 状况,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状况,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严格限制安乐 死药物的流入社会;规范实行安乐死的程序,在病患、家属和医院之间协调一致后再确定是 否实行;经过法定部门的监督公证等。环环相扣,就可以将不法行为最大化的避免。此外, 正如之前提到过的,首要前提是病人是患有不治之症且病人主动要求,这样也可防止滥用。 考虑到实行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大于弊,我们坚定地支持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也 许未来实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瓶颈,但是就像对于汽车,我们不能说因为汽车会污染环境, 就把汽车从社会中淘汰、排斥汽车,因为汽车在带来种种问题时,更多的是给我们带来了更 多的便利。而安乐死,在规范使用时,带来更多的是慰藉,带走的是浮躁与苦痛。 王璐琦:我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在 20 世纪 30 年代已经有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地位。2001 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我赞同其合法性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不具备这一点。 其次,由于我国未明确规定安乐死,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构成刑事违法性。 2.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体现了对患者人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其二,它减轻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 以上就是我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郑蕴仪: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不是一个从“生”到“死”的转换,而是一个死亡由“痛苦”到“安乐”的转变, 它并不是倡导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自杀,而是出于一种真正的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 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先进的医疗技术可以延续病人的生命,继续维持病人“活 着”的状态,但这样的“活着”是毫无质量、毫无尊严的。对于身患绝症、不堪忍受病痛折 磨的患者而言,运用先进医疗技术延长其“活着”的状态并非延长他的生命,而是延长了他 痛苦死亡的过程。 波西﹒布里奇曼在他的《死亡日记》中写道:“一个社会让一个人自己做这件事是不人
道的。或许,这是我能够对自己做这件事的最后一天了。 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害他人的生存权,但同时,人选择庄严的死亡方式的权 利也不应该被剥夺。生命的神圣是通过生命质量和价值来体现的,一个苟延残喘地活着的人, 他的生命质量是低下的,对他人和对社会只能具有很小甚至是负的价值。出于对神圣的生命 的尊重,人也应该要有维护生命质量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观, 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 值追求。 对于患者的家属而言,在求医的慢慢长路上,他们照顾一个毫无希望的病人需要投入大 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当重的精神负担:同时,当患者进入生命末期时的医药费是非常昂 贵的,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法 律制度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甚至向病人隐瞒其病情,自身背负着经济和精神负担。若安 乐死能得以施行,在消除病人痛苦的同时也解除了家属的负担。 对于社会而言,在当前我国医疗资源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医疗资源被用于维持已 无治疗价值的病人的生命,政府也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医疗保险费。而全国还有许多地方医疗 制度仍不健全,许多医疗产品的研发需要更多资金,广大农村地区缺少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器 械,有希望治愈的人被迫放弃治疗,这使大量社会财富被浪费,违背了对生命同等尊重的原 则。从这个角度看来,安乐死的实施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更多人受益。 当然,以上辩护是基于患者自愿接受安乐死的前提,否则,无论病人有无治愈的可能, 只要他还有求生欲望,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他置于死地,绝不能以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 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只有基于尊重生命的安乐死才符合整个人类生 存质量提高和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传统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似乎违背了 医生的职业道德。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传统的观念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救死扶伤的确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但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也是医生的职责。对于一个患有绝症 并且痛苦万分的患者,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非延长其生命来增加他的痛苦。死是 人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 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此外,有反对者提出:现代医学是在不治之症不断得到救治的过程中发展的,安乐死的 施行将阻碍医学技术的发展。这种说法显然并不合理。即便安乐死最终实现合法化也并不意 味着所有的患者都会选择安乐死,随着公民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患者会愿意将遗
道的。或许,这是我能够对自己做这件事的最后一天了。 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害他人的生存权,但同时,人选择庄严的死亡方式的权 利也不应该被剥夺。生命的神圣是通过生命质量和价值来体现的,一个苟延残喘地活着的人, 他的生命质量是低下的,对他人和对社会只能具有很小甚至是负的价值。出于对神圣的生命 的尊重,人也应该要有维护生命质量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安乐死作为一种文明的生死观, 它让人们正视死亡,维护了生命神圣和生命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 值追求。 对于患者的家属而言,在求医的慢慢长路上,他们照顾一个毫无希望的病人需要投入大 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当重的精神负担;同时,当患者进入生命末期时的医药费是非常昂 贵的,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法 律制度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甚至向病人隐瞒其病情,自身背负着经济和精神负担。若安 乐死能得以施行,在消除病人痛苦的同时也解除了家属的负担。 对于社会而言,在当前我国医疗资源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医疗资源被用于维持已 无治疗价值的病人的生命,政府也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医疗保险费。而全国还有许多地方医疗 制度仍不健全,许多医疗产品的研发需要更多资金,广大农村地区缺少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器 械,有希望治愈的人被迫放弃治疗,这使大量社会财富被浪费,违背了对生命同等尊重的原 则。从这个角度看来,安乐死的实施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更多人受益。 当然,以上辩护是基于患者自愿接受安乐死的前提,否则,无论病人有无治愈的可能, 只要他还有求生欲望,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他置于死地,绝不能以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 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只有基于尊重生命的安乐死才符合整个人类生 存质量提高和根本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传统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似乎违背了 医生的职业道德。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传统的观念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救死扶伤的确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但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也是医生的职责。对于一个患有绝症 并且痛苦万分的患者,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非延长其生命来增加他的痛苦。死是 人生必然,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濒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 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原则。 此外,有反对者提出:现代医学是在不治之症不断得到救治的过程中发展的,安乐死的 施行将阻碍医学技术的发展。这种说法显然并不合理。即便安乐死最终实现合法化也并不意 味着所有的患者都会选择安乐死,随着公民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患者会愿意将遗
体捐献给医疗机构,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不同阶段的病理样本,促进医学发展。再者 如果为了医学的发展而剥夺患者维护生命质量的权利,这显然是不符合伦理学规范的。 反方: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黄铖: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自从出现以来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 包括伦理、道德、医学、法律等等。 就个人而言,我不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伦理角度讲,每个生命体都有存在的价值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识而将其剥夺。安乐 死与这一伦理是相悖的。生活的磨难我们应该勇敢地接受,人是社会型的动物,轻易放弃自 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的不负责。随着现代社会医学的不断进步,我 们有理由相信,现在那些所谓的绝症或许明天就能攻克,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另外,就中国现有的法律来讲,安乐死的实行很可能会触犯“故意杀人罪”。我国法律 上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对象是濒临死亡的 病人,虽然患者濒临死亡,但这样的病人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他们的生命仍然要受 到法律的保护。在安乐死故意的判断上,行为人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就 这两点来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可以成立的。 德国格丁根大学曾经做过一份调查,他们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 在这些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而实施安乐死的。而其中的 11%,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 活着还是死去。我觉得,这差不多就是安乐死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有句俗话:“百病床前 无孝子。”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子女因为某些原因,为自己病床上的父母选择安乐死。而且 安乐死的合法化一定是需要一批合格的医护工作者的,这里的合格不单单是专业技术上的合 格,更重要的是道德情操上的。一旦遇上一些无良医生,安乐死就成了变相的杀人工具。 综上所述,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陈咏秋: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体捐献给医疗机构,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不同阶段的病理样本,促进医学发展。再者, 如果为了医学的发展而剥夺患者维护生命质量的权利,这显然是不符合伦理学规范的。 反方: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黄铖:安乐死不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自从出现以来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 包括伦理、道德、医学 、法律等等。 就个人而言,我不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伦理角度讲,每个生命体都有存在的价值,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识而将其剥夺。安乐 死与这一伦理是相悖的。生活的磨难我们应该勇敢地接受,人是社会型的动物,轻易放弃自 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的不负责。随着现代社会医学的不断进步,我 们有理由相信,现在那些所谓的绝症或许明天就能攻克,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另外,就中国现有的法律来讲,安乐死的实行很可能会触犯“故意杀人罪”。我国法律 上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对象是濒临死亡的 病人,虽然患者濒临死亡,但这样的病人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他们的生命仍然要受 到法律的保护。在安乐死故意的判断上,行为人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就 这两点来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可以成立的。 德国格丁根大学曾经做过一份调查,他们对荷兰出现的 7000 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 在这些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而实施安乐死的。而其中的 11%,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 活着还是死去。我觉得,这差不多就是安乐死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有句俗话:“百病床前 无孝子。”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子女因为某些原因,为自己病床上的父母选择安乐死。而且, 安乐死的合法化一定是需要一批合格的医护工作者的,这里的合格不单单是专业技术上的合 格,更重要的是道德情操上的。一旦遇上一些无良医生,安乐死就成了变相的杀人工具。 综上所述,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陈咏秋: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1.从生命伦理上来讲,对病人自己来说,生命可贵的,是圣神的,轻易的结束生命,是 逃避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在西方的基督教就明确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人都不能夺取自己 或者他人的生命,这是对神的不敬。而抛开宗教,生命同样是值得我们好好珍惜的,因为痛 苦而结束生命在很多时候都是一种懦弱的逃避行为。另外,人不是赤裸裸的活在世界上,他 带有社会性。例如,人会有着各种各样的亲属关系,自己的死去很可能对于家人亲人是一种 莫大的伤害。而对于医生,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职业,在“救死”不能的情况下,如果选择主 动结束病人的生命,这也是与其职业道德相悖的。 2.从法律上讲,人的种种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是第一位的,根据现行法律,生 命权的被剥夺只有在几种极特殊的情况下。否则,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而安乐死,恰恰 是由于一个人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依靠他人的帮助来实现自己死亡的愿望。在这里,这种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难以判定。主观上,都是他人出于故意的目的,行为上,都 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是一样的,即死亡。但是,两者的唯一区别就在于, 被害人的主观意志上。在当前,主观意志是一个非常难以判定的事。特别对于是一些意识不 清的病人,又该如何判定他的主观意识呢? 3.安乐死还会带来一些不良的社会后果:比如,老百姓的看病难的问题、群众的医保问 题远远都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今后,是否会形成贫穷百姓因无钱看病和医治,只能被 迫选择“安乐死”呢?现在很难下定论 4.从技术上来说,在当下的医疗水平下,安乐死是否真正能够做到百分之百的在免除病 人痛苦的情况下结東他的生病还有待论证。与此同时,乐死并非晩期重症病人解脱痛苦的惟 方法,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替代技术。协和医院一名麻醉科主任说过,麻醉医学技术 完全可以做到使重症患者无痛或减少觉大部分的疼痛 因此,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周而金: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同于自杀,安乐死的完成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协作。病重病危的患者如果想选择 结束自己的生命,他可以选择跳楼拒食等自杀的方式。而选择安乐死,则使得家人和医生的 介入了自杀的过程。所以,能不能帮助他人进行安乐死等同于对于面对自杀者应不应该救助 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一旦家庭和医生介入了,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首先,医生和家庭是否构 成犯罪?医生在医院中面对将死之人有着救死扶伤的义务,现在不仅不履行这个义务,反而
1.从生命伦理上来讲,对病人自己来说,生命可贵的,是圣神的,轻易的结束生命,是 逃避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在西方的基督教就明确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人都不能夺取自己 或者他人的生命,这是对神的不敬。而抛开宗教,生命同样是值得我们好好珍惜的,因为痛 苦而结束生命在很多时候都是一种懦弱的逃避行为。另外,人不是赤裸裸的活在世界上,他 带有社会性。例如,人会有着各种各样的亲属关系,自己的死去很可能对于家人亲人是一种 莫大的伤害。而对于医生,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职业,在“救死”不能的情况下,如果选择主 动结束病人的生命,这也是与其职业道德相悖的。 2.从法律上讲,人的种种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是第一位的,根据现行法律,生 命权的被剥夺只有在几种极特殊的情况下。否则,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而安乐死,恰恰 是由于一个人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依靠他人的帮助来实现自己死亡的愿望。在这里,这种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难以判定。主观上,都是他人出于故意的目的,行为上,都 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是一样的,即死亡。但是,两者的唯一区别就在于, 被害人的主观意志上。在当前,主观意志是一个非常难以判定的事。特别对于是一些意识不 清的病人,又该如何判定他的主观意识呢? 3.安乐死还会带来一些不良的社会后果:比如,老百姓的看病难的问题、群众的医保问 题远远都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今后,是否会形成贫穷百姓因无钱看病和医治,只能被 迫选择“安乐死”呢?现在很难下定论。 4.从技术上来说,在当下的医疗水平下,安乐死是否真正能够做到百分之百的在免除病 人痛苦的情况下结束他的生病还有待论证。与此同时,乐死并非晚期重症病人解脱痛苦的惟 一方法,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替代技术。协和医院一名麻醉科主任说过,麻醉医学技术 完全可以做到使重症患者无痛或减少觉大部分的疼痛。 因此,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周而金: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同于自杀,安乐死的完成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协作。病重病危的患者如果想选择 结束自己的生命,他可以选择跳楼拒食等自杀的方式。而选择安乐死,则使得家人和医生的 介入了自杀的过程。所以,能不能帮助他人进行安乐死等同于对于面对自杀者应不应该救助 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一旦家庭和医生介入了,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首先,医生和家庭是否构 成犯罪?医生在医院中面对将死之人有着救死扶伤的义务,现在不仅不履行这个义务,反而
以一个终结生命的形象出现。维系家庭的纽带是亲情,但个体的经济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如 果一个家庭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抛弃其中的成员,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就为这类人大开了方 便之门 其次是,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结束痛苦嘛?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人一旦死去,便什么 感觉都没有了,这时候痛苦与欢乐又有何意义?很多的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因为被病痛折磨怕 了,觉得丧失尊严了,但是安乐死并不能解决“痛”的问题。相信现代的医疗技术已经能够 使得患者在失去意识的时候接受治疗,这些技术可以代替安乐死在这方面的作用 最后,安乐死可能对于有益于个别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但是于整个社会来说,医疗这方面 的收益极小的。反而因此产生的社会文化成本却是极大的 时间: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 采访对象:陈浩然(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的教授,“中国刑法第一人”) 访员:闫杨杏子 (以下为整理后的陈老师的观点:) 法律上有个重要的概念,叫做“嘱托杀人”。在任何条件下,个体可以接受除了处分生 命权以外的任何嘱托。这是最基本的伦理准则,法律必须遵守这个准则。 病人或者家属要求医生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病人得了不治之症,这就在法律上造成 了一个假象。什么叫不治之症,是医学无能,所以就采取不医治的方式结束病人的生命。由 此就产生了安乐死的两种方式。一是消极安乐死,即医生采取不医治的方式放任病人死亡 二是积极安乐死,即医生没有解决病人痛苦的办法所以采取一些手段让病人早死亡。这两者 的先决条件都是医生没有办法医治疾病。 另一方面,病人要求医生实施安乐死以让自己能够早点解除痛苦,这看似是合理的。但 是病人是在什么样的状况之下说出这样的话呢?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是否能够对于自己的 意思表示进行很好的控制呢?或者说能否明白自己在讲些什么?我们没有办法验证的。第 得了不治之症他的想法能同正常人的想法一样吗?第二,可能病到此种程度患者的意识 根本就是不清晰的。从社会角度来讲,实施安乐死后可以节约很大的社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在伦理学的角度上讲,人总是会死的,也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唯独法律的这道最低限的坎没 有办法逾越
以一个终结生命的形象出现。维系家庭的纽带是亲情,但个体的经济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如 果一个家庭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抛弃其中的成员,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就为这类人大开了方 便之门。 其次是,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结束痛苦嘛?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人一旦死去,便什么 感觉都没有了,这时候痛苦与欢乐又有何意义?很多的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因为被病痛折磨怕 了,觉得丧失尊严了,但是安乐死并不能解决“痛”的问题。相信现代的医疗技术已经能够 使得患者在失去意识的时候接受治疗,这些技术可以代替安乐死在这方面的作用。 最后,安乐死可能对于有益于个别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但是于整个社会来说,医疗这方面 的收益极小的。反而因此产生的社会文化成本却是极大的。 时间:2012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采访对象:陈浩然 (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的教授, “中国刑法第一人” ) 访员:闫杨杏子 (以下为整理后的陈老师的观点:) 法律上有个重要的概念,叫做“嘱托杀人”。在任何条件下,个体可以接受除了处分生 命权以外的任何嘱托。这是最基本的伦理准则,法律必须遵守这个准则。 病人或者家属要求医生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病人得了不治之症,这就在法律上造成 了一个假象。什么叫不治之症,是医学无能,所以就采取不医治的方式结束病人的生命。由 此就产生了安乐死的两种方式。一是消极安乐死,即医生采取不医治的方式放任病人死亡; 二是积极安乐死,即医生没有解决病人痛苦的办法所以采取一些手段让病人早死亡。这两者 的先决条件都是医生没有办法医治疾病。 另一方面,病人要求医生实施安乐死以让自己能够早点解除痛苦,这看似是合理的。但 是病人是在什么样的状况之下说出这样的话呢?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是否能够对于自己的 意思表示进行很好的控制呢?或者说能否明白自己在讲些什么?我们没有办法验证的。第 一,得了不治之症他的想法能同正常人的想法一样吗?第二,可能病到此种程度患者的意识 根本就是不清晰的。从社会角度来讲,实施安乐死后可以节约很大的社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在伦理学的角度上讲,人总是会死的,也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唯独法律的这道最低限的坎没 有办法逾越
还有一个方面,法律考虑的根本问题是安乐死有没有被外用的可能性。恰恰是在世界上 仅有的两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即荷兰和比利时,他们的安乐死被滥用的比例极高。有百分 之一被滥用的可能性,法律就要采取措施杜绝这种可能性。法律的原则就是要通过制度坚决 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而不是无法杜绝就消极对待。为什么刑法规定诸如追诉时效等等问 题,就是为了体现我们的刑法一个坏的方面的可能性都不放过。像是荷兰这类国家,它之所 以同意安乐死的合法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这些国家的人均寿命比我国要高得多,所以对 于疾病的忍耐力比较差,因此需要安乐死来减轻痛苦:二是它们是宗教国家,它们认为在宗 教的总领之下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性很低:第三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此类病人急需治疗是 浪费社会资源,因此不如实施安乐死来节约社会成本。因此安乐死得以合法化。但是问题同 时出现,例如李利用安乐死来骗取保险金,争夺遗产等等。并且滥用安乐死的用途不完全是 谋杀,还可以被医生利用来推卸医疗事故。病人病情恶化也可能是医生在治疗途中出现了医 疗事故等原因,为了掩盖真相也可能采取安乐死的办法来保全自己。并且任何不治之症都是 相对的。很久之前的肺结核是绝症,但现在已经司空见惯了。我们现在的肝癌、艾滋病等, 他们的存活时间也越来越久。因此在医生不能够预计疾病的可控程度的时候不能够轻易决定 是否实施安乐死。不然,我们的医生究竟是医人还是杀人呢 因此,在中国,安乐死不大可能合法化。因为在中国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了。 所以对于安乐死的考察要站在一个全方位的角度看地,争取做到量化的考察,这将是很有意 义的课题研究 时间: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 采访对象:朱伟(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 近年来发表有关遗传研究中的伦理问题、知情同意、生殖健康、器官移植,及 卫生资源公平分配方面的文章十多篇,专著、译著各一部,参与编写教材及翻 译著作4本,主持和主要负责课题3个。目前开设的课程主要有:生命科学发 展中的伦理问题、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科学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同时还兼任中华生命伦理学会理事、亚洲生命伦理学会会员、上 海医药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类健康与社会发展研 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等职。在校开设课程有《生命科学中的伦理问题》
还有一个方面,法律考虑的根本问题是安乐死有没有被外用的可能性。恰恰是在世界上 仅有的两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即荷兰和比利时,他们的安乐死被滥用的比例极高。有百分 之一被滥用的可能性,法律就要采取措施杜绝这种可能性。法律的原则就是要通过制度坚决 杜绝这种可能性的发生,而不是无法杜绝就消极对待。为什么刑法规定诸如追诉时效等等问 题,就是为了体现我们的刑法一个坏的方面的可能性都不放过。像是荷兰这类国家,它之所 以同意安乐死的合法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这些国家的人均寿命比我国要高得多,所以对 于疾病的忍耐力比较差,因此需要安乐死来减轻痛苦;二是它们是宗教国家,它们认为在宗 教的总领之下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性很低;第三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此类病人急需治疗是 浪费社会资源,因此不如实施安乐死来节约社会成本。因此安乐死得以合法化。但是问题同 时出现,例如李利用安乐死来骗取保险金,争夺遗产等等。并且滥用安乐死的用途不完全是 谋杀,还可以被医生利用来推卸医疗事故。病人病情恶化也可能是医生在治疗途中出现了医 疗事故等原因,为了掩盖真相也可能采取安乐死的办法来保全自己。并且任何不治之症都是 相对的。很久之前的肺结核是绝症,但现在已经司空见惯了。我们现在的肝癌、艾滋病等, 他们的存活时间也越来越久。因此在医生不能够预计疾病的可控程度的时候不能够轻易决定 是否实施安乐死。不然,我们的医生究竟是医人还是杀人呢? 因此,在中国,安乐死不大可能合法化。因为在中国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了。 所以对于安乐死的考察要站在一个全方位的角度看地,争取做到量化的考察,这将是很有意 义的课题研究。 时间:2012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采访对象:朱伟 (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 近年来发表有关遗传研究中的伦理问题、知情同意、生殖健康、器官移植,及 卫生资源公平分配方面的文章十多篇,专著、译著各一部,参与编写教材及翻 译著作 4 本,主持和主要负责课题 3 个。目前开设的课程主要有:生命科学发 展中的伦理问题、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科学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同时还兼任中华生命伦理学会理事、亚洲生命伦理学会会员、上 海医药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类健康与社会发展研 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等职。在校开设课程有《生命科学中的伦理问题》。)
访员:娄瑛琦 采访内容 1对于安乐死如何定义?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安乐死? 基于生命伦理学的知识,朱老师认为“安乐死”首先顾名思义,是令病患安乐的,有尊 严的死去的方法。那么实施安乐死必须要遵循很苛刻的条件:①患者得了不治之症,不久于 人世。②患者活着的痛苦比令其死去更为痛苦。③患者有抉择的自由且自愿实施安乐死。 而对于《长眠地中海》电影中的情况,朱老师认为可以作为一个特例。这个主角瘫痪在床几 十年,他很痛苦,没有康复的希望了,但他并没有不久于人世。他的思想自由,没有抑郁症 也一直在家人的照顾和关怀下。所以当他提出希望安乐死时,这个决定是主动自愿的,朱老 师认为可以予以批准。但是对于国家来说,不批准出于更多的为社会的考虑。因为一旦开了 这样的口子,将给他人造成巨大的压力。这些不批准的原因在第三个问题中将会重点谈到。 所以我们可以在他申请的过程中设置种种的障碍,让他很难得到一个安乐死的批准。这样对 于社会来说,可能相对的,影响会好些 那么在判定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时,国家可以组织特定的委员会进行判定:患者是否还患有抑 郁症,是否遭受家人嫌弃,如果周围的环境可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他是否会打消安乐死的 念头等等 2赞同什么样的安乐死的实施方式? 朱老师认为首先当然要是自由且自愿同意的,完全由医生实施的主动安乐死或者医生协 助式的自杀都可以。然后针对医生协助式的,可以进行一个安乐死非刑事化的举措会比较好。 3是否赞同安乐死合法化? 朱老师表示:从长远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好的举措,好的政策 因为确实有很多人到癌症晩期,不是怕死,而是怕疼。如果他们不久于人世,给他们一个安 乐的,有尊严的死去,肯定比折腾来折腾去,两三个月的痛苦的挣扎的生活质量来得高 她当初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到各个医院询问情况,发现有的人,在她认为是不符合安 乐死的条件的,却也实施了安乐死。如果合法化了,就会规范化。但是随着她对生命伦理这 一行研究的深入,她就发现,因为这个不仅仅是病人的问题,还牵涉到整个社会,整个制度 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实施安乐死会给社会带来压力。即使社会有了全民医保制度,对于 一些病重的,垂危的,没有能力医治的人,也会造成一种压力,好像到了那个时候,就必须 死。也会给社会造成一种感觉,好像医学上不值得医治的人,都要去安乐死。但是有的人原
访员:娄瑛琦 采访内容: 1.对于安乐死如何定义?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安乐死? 基于生命伦理学的知识,朱老师认为“安乐死”首先顾名思义,是令病患安乐的,有尊 严的死去的方法。那么实施安乐死必须要遵循很苛刻的条件:①患者得了不治之症,不久于 人世。②患者活着的痛苦比令其死去更为痛苦。③患者有抉择的自由且自愿实施安乐死。 而对于《长眠地中海》电影中的情况,朱老师认为可以作为一个特例。这个主角瘫痪在床几 十年,他很痛苦,没有康复的希望了,但他并没有不久于人世。他的思想自由,没有抑郁症, 也一直在家人的照顾和关怀下。所以当他提出希望安乐死时,这个决定是主动自愿的,朱老 师认为可以予以批准。但是对于国家来说,不批准出于更多的为社会的考虑。因为一旦开了 这样的口子,将给他人造成巨大的压力。这些不批准的原因在第三个问题中将会重点谈到。 所以我们可以在他申请的过程中设置种种的障碍,让他很难得到一个安乐死的批准。这样对 于社会来说,可能相对的,影响会好些。 那么在判定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时,国家可以组织特定的委员会进行判定:患者是否还患有抑 郁症,是否遭受家人嫌弃,如果周围的环境可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他是否会打消安乐死的 念头等等。 2 赞同什么样的安乐死的实施方式? 朱老师认为首先当然要是自由且自愿同意的,完全由医生实施的主动安乐死或者医生协 助式的自杀都可以。然后针对医生协助式的,可以进行一个安乐死非刑事化的举措会比较好。 3 是否赞同安乐死合法化? 朱老师表示:从长远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好的举措,好的政策。 因为确实有很多人到癌症晚期,不是怕死,而是怕疼。如果他们不久于人世,给他们一个安 乐的,有尊严的死去,肯定比折腾来折腾去,两三个月的痛苦的挣扎的生活质量来得高。 她当初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到各个医院询问情况,发现有的人,在她认为是不符合安 乐死的条件的,却也实施了安乐死。如果合法化了,就会规范化。但是随着她对生命伦理这 一行研究的深入,她就发现,因为这个不仅仅是病人的问题,还牵涉到整个社会,整个制度 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实施安乐死会给社会带来压力。即使社会有了全民医保制度,对于 一些病重的,垂危的,没有能力医治的人,也会造成一种压力,好像到了那个时候,就必须 死。也会给社会造成一种感觉,好像医学上不值得医治的人,都要去安乐死。但是有的人原
本就是觉得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样就 造成了对价值多元化的抹杀。因此这样的在受到不正当影响下做出的抉择是不合乎伦理的, 而外界,如医生、委员会等很难对其加以判断。这就是大多数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地区,医 保制度已经健全的地区,仍然不愿意使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原因 朱老师同时也表示了,在中国,这个合法化的条件还不成熟。 主要的原因有 ①我们的医保制度不健全,医疗仍旧市场化,个人和家庭要负担很大一笔医疗费用,都 是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很大一部分人看不起病,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就等死,或者因病 致贫,搞得倾家荡产。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人们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捷径。有了全 额医保,例如前几年有人提出在上海地方立法,推行全额医保,就可能使安乐死可行。因为 确实有一部分人躺着浪费了医疗资源,自己也很痛苦 ②另外,中国的临终关怀,或者护理机构也不健全。可能导致病患出于对亲人的考虑 不愿造成他们的复旦,而产生实行安乐死的想法。但是此时他们并不是自由且自愿的做出选 择的,这就并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却可能实施了安乐死 ③即使在中国全民医保了,也还是有问题。虽然传统文化尊崇孝道,但是在中国农村, 仍有许多人老无所养,受虐待的老人。如果现在就将安乐死合法化,那些老人就会很悲惨 他们自己可能会有压力觉得自己不能下地劳动了,成为子女负担了,也可能被子女逼走上 条死路。 ④中国医疗机制中可能还存在腐败贪污。可能通过行贿,受贿,使人犯罪,或者使不需 要安乐死的,无辜的人死掉了 ⑤更紧迫的问题是要对脑死亡的定义进行立法。 4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否会对医疗的探索造成阻碍? 朱老师认为这个不是问题。如果安乐死真正处于由于病人自愿的行为,那么也不是所有 人会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合法化或非刑事化,并不是安乐死的普遍化,这是两个概念。然 后很多人还是愿意采取治疗,与病魔做抗争的。这只是社会支持的两种态度,一种是积极的 抗争,一种是太累了,就想安安静静的死去了。而且在小范围的人中,特定的情况下,在非 常苛刻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我们可以控制一个时间范围,只有两三个月时间可 以活的人可以安乐死,而还有两三年可活的人就不能实施安乐死。或者没有疼痛的也不予实 施。这时,医学方面依然可以进行研究进步
本就是觉得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样就 造成了对价值多元化的抹杀。因此这样的在受到不正当影响下做出的抉择是不合乎伦理的, 而外界,如医生、委员会等很难对其加以判断。这就是大多数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地区,医 保制度已经健全的地区,仍然不愿意使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原因。 朱老师同时也表示了,在中国,这个合法化的条件还不成熟。 主要的原因有: ①我们的医保制度不健全,医疗仍旧市场化,个人和家庭要负担很大一笔医疗费用,都 是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很大一部分人看不起病,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就等死,或者因病 致贫,搞得倾家荡产。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人们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捷径。有了全 额医保,例如前几年有人提出在上海地方立法,推行全额医保,就可能使安乐死可行。因为 确实有一部分人躺着浪费了医疗资源,自己也很痛苦。 ②另外,中国的临终关怀,或者护理机构也不健全。可能导致病患出于对亲人的考虑, 不愿造成他们的复旦,而产生实行安乐死的想法。但是此时他们并不是自由且自愿的做出选 择的,这就并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却可能实施了安乐死。 ③即使在中国全民医保了,也还是有问题。虽然传统文化尊崇孝道,但是在中国农村, 仍有许多人老无所养,受虐待的老人。如果现在就将安乐死合法化,那些老人就会很悲惨。 他们自己可能会有压力觉得自己不能下地劳动了,成为子女负担了,也可能被子女逼走上一 条死路。 ④中国医疗机制中可能还存在腐败贪污。可能通过行贿,受贿,使人犯罪,或者使不需 要安乐死的,无辜的人死掉了。 ⑤更紧迫的问题是要对脑死亡的定义进行立法。 4 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否会对医疗的探索造成阻碍? 朱老师认为这个不是问题。如果安乐死真正处于由于病人自愿的行为,那么也不是所有 人会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合法化或非刑事化,并不是安乐死的普遍化,这是两个概念。然 后很多人还是愿意采取治疗,与病魔做抗争的。这只是社会支持的两种态度,一种是积极的 抗争,一种是太累了,就想安安静静的死去了。而且在小范围的人中,特定的情况下,在非 常苛刻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我们可以控制一个时间范围,只有两三个月时间可 以活的人可以安乐死,而还有两三年可活的人就不能实施安乐死。或者没有疼痛的也不予实 施。这时,医学方面依然可以进行研究进步